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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殷某某与程某某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1)鲁执复26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1-08-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车位挂上拍卖公告,写着「已出租、租期十九年零五个月」——申请执行人炸了:租约是假冒签字的!查封之后才冒出来的租约,凭什么直接带租拍?

山东高院:带租与否直接影响竞拍人数、成交价与能否阻却交付——「应当先行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四条、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租赁权是否设定在查封之前,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在查封前已占有使用」;不服的可走异议之诉救济;未经审查直接公告带租拍卖「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审判程序救济,属程序不当」——撤销带租拍卖公告合法。

规则确立:带租拍卖不是公告栏里写一句的事——租赁权真伪先后先过堂,审查结论才进公告。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司法拍卖前发现涉案不动产存在租赁合同的,不能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应当对承租人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租赁权是否设定在查封之前、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在查封前已占有使用等。

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直接在拍卖公告中带租拍卖,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审判程序救济,属程序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公告里多出来的一行租约

程某某与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殷某某偿还五百一十万本息。执行中济南中院查封其名下车位一宗启动司法拍卖,「拍卖公告载明的其中一项内容为:涉案车库已出租,租赁期为19年零5个月」;一拍因无人竞买流拍。程某某书面异议:「涉案车库租赁协议假冒签字,请求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法院不能带租拍卖」;殷某某辩称承租人实际使用在查封之前、应当带租拍卖。济南中院裁定撤销带租拍卖行为;殷某某申请复议。

程序在先的审查逻辑

山东高院的裁定把「带租」从公告问题还原为审查问题。第一层,利害的盘点:「对涉案车位是否带租拍卖直接影响参与竞拍的人数和拍卖成交价,进而直接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对承租人而言,是否带租拍卖将对拍卖成交后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产生直接影响」——两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都系于此。第二层,程序的路径:「应当先行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四条、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涉案车位的租赁权是否设定在查封之前,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在查封前已占有使用涉案车位等」;「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第三层,结论:未经审查直接公告带租「属程序不当」——撤销带租拍卖公告合法,驳回复议。

带租拍卖程序的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公告上冒出租赁信息时,异议的对象是「未经审查即带租」的程序(本案例路径)+租约真伪的实体——两条一起提;带租拍与涤除拍的价差就是你的受偿差额。给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主张带租的要备齐三件证据(租约签订在查封前、真实有效、查封前已占有使用);走异议程序拿到带租认定,成交后才能阻却交付。给执行法院:发现租赁时的作业顺序——先异议审查(三项内容:设定时点、合同效力、占有状态)再定拍卖公告内容;「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是被本案例明确否定的做法;带租与涤除的结论都可以被异议之诉再审一遍。

一宗车位、一份十九年零五个月的租约、两个各执一词的当事人——山东高院把顺序摆正:租约真假先上异议程序的秤,称完了再写进拍卖公告。带租拍卖的每一个字,都要经得起审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程某某与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殷某某偿还程某某借款本金、利息51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查封被执行人殷某某名下车位一宗,并对该车位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拍卖公告载明的其中一项内容为:涉案车库已出租,租赁期为19年零5个月。2021年3月28日10时至2021年3月29日10时,济南中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济南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涉案车库租赁协议假冒签字,请求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法院不能带租拍卖。被执行人殷某某辩称,涉案车库一直处于租赁状态,承租人实际租用车位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前,应当带租拍卖。

2021年6月25日,济南中院作出(2021)鲁0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撤销对被执行人殷某某名下车位的带租拍卖行为。被执行人殷某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复议,2021年8月16日,山东高院作出(2021)鲁执复263号执行裁定,驳回殷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中院(2021)鲁0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撤销涉案车位的带租拍卖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中,对涉案车位是否带租拍卖直接影响参与竞拍的人数和拍卖成交价,进而直接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对承租人而言,是否带租拍卖将对拍卖成交后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在拍卖公告发布前已发现存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对涉案车位带租拍卖,应当先行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涉案车位的租赁权是否设定在查封之前,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在查封前已占有使用涉案车位等,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本案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审查,直接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带租拍卖,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和承租人的实体权利无法通过审判程序救济,属程序不当,法院裁定撤销涉案车位的带租拍卖公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拍卖前发现涉案不动产存在租赁合同的,不能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应当对承租人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案号:(2021)鲁执复26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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