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某科技公司系《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游戏内设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时段登录。
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应用软件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该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赚取费用,平台还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
该客户端自二〇二〇年初运营,已上架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一万五千次;上海浦东法院判令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八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八万五千元,双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者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技术手段和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均可视作利用技术手段。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不用第十二条而用第二条
本案的第一个法律判断是排除法。原告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理由很关键:该项中的利用技术手段,指的是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并且技术手段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并非所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都能算作利用技术手段。代练帮客户端只是提供了代练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练行为由用户人工操作完成,平台并没有用技术手段去干扰游戏的技术运行,因此不构成该项规定的情形。既然第二章没有特别规定,法院转而适用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这也再次印证了一般条款的适用前提: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三要件如何一一对应
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在本案被拆解为三个要件。第一,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已如前述。第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从三个层面展开:对竞争秩序,被诉行为使实名制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经营者,代练客户端绕开了防沉迷机制,运营商却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而无法通过自身治理机制规制,导致公众质疑其合规运营与社会责任承担;对消费者,其他实名用户匹配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与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体验,未成年人沉迷风险增加。第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法院归纳了该领域的三项商业伦理:禁止出借账号与商业代练以保障竞技公平,通过游戏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设置数据使用边界保障数据清洁与安全。
关闭定位这个细节的分量
判决书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拎出来:被诉客户端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这个设计在定性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只是提供一个信息撮合平台,尚可以中立服务自辩;但主动设计规避手段、帮助用户躲开平台的监管机制,就说明运营者清楚知道自己的服务与对方的规则相冲突,并且选择了绕行,主观恶意由此坐实。法院还指出另一个后果:运营商无从通过平台自行规制,从而不合理地增加了运营成本。这两点合在一起,构成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失灵、法律有必要干预的论证。实务上,平台是否主动帮助用户规避他人管理措施,是判断技术服务正当性的重要标尺。
九十八万五千元是怎么来的
原告主张四百五十万元,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八十万元加合理开支十八万五千元。数额的形成有清晰的考量因素:涉案游戏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诉客户端的运营时间、上架渠道与下载量规模,平台从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收益的获利模式。同时也有从宽因素——总下载量一万五千次在同类案件中不算巨大,实际获利规模有限。判决还传递了一个信号:游戏代练并非一概违法,本案否定的是商业化、规模化的组织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被架空;个体之间偶尔的互助与以此为业的平台化经营,在法律评价上完全不同。
帮人打游戏本身不稀奇,把防沉迷这道门给撬开了,就踩到了竞争法的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共同诉称,被告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辩称,原告系提供游戏服务,被告系提供游戏代练,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王者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王者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王者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
“代练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华为、小米、豌豆荚、360手机助手、PP助手等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5,000元,以上共计98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针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作出相对应的特别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技术手段和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均可视作“利用技术手段”。涉案行为虽系被告通过运营“代练帮”客户端在互联网中实施,但该客户端仅提供代练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涉案行为亦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制的行为。
其次,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作为经营者、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运营的《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登记,匹配水平相当的对战对手及队友,保障用户获得良好的游戏体验,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涉案游戏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造成了如下三方面的损害后果:一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涉案代练客户端绕开了被诉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但原告却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从而无法通过自身的治理机制规制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质疑原告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三是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诉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还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最后,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就网络游戏领域而言,其商业伦理主要涉及如下三个维度:通过禁止出借游戏账号及禁止商业代练保障竞技公平;通过游戏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设置数据使用行为边界保障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被诉客户端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游戏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无从通过平台自行予以规制,从而不合理增加原告运营涉案网络游戏的运营成本。至此,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具有干预的必要性。
1.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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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48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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