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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诉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12-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取得某玉米自交系植物新品种权,云南某种业公司选育的两个玉米杂交品种于二〇一九年通过云南省审定,审定证书记载其中一个品种以该授权品种作父本、另一自交系作母本,另一个品种以该授权品种作父本且母本亦受品种权保护。

云南某公司向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云南某种业公司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收取管理费;二审中法院要求云南某种业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其以公司没有规范运作为由表示无法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构成侵权、出借许可证构成帮助侵权,因租借许可证为法律所禁止而支持一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以举证妨碍为由采信权利人主张的成本数据、确定利润为每公斤二十元,按贡献率百分之一百与百分之五十分别计算,改判赔偿六十九万三千四百八十元与一百五十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元,云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出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不具备资质的主体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的,构成帮助侵权;借用许可证使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主体进入种子市场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对此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构成举证妨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品种权人主张的成本作为计算数据确定侵权获利;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侵权利润的贡献率。

三、赵律师点评

一次杂交就得用一次亲本

侵权的定性从一个技术事实出发:两个杂交品种都是以该授权品种为亲本选育的,作为玉米杂交品种,每一次获得它们的繁殖材料都需要用到这个亲本。既然如此,为商业目的把它重复使用于生产这两个杂交品种,就落进了品种权的排他范围。被告辩称审定证书上的亲本只是与涉案授权品种重名、实际为不同品种,但在案证据并不能支持这个说法。亲本用一次就要经过一次权利人的许可,这是杂交种与常规种在保护逻辑上的差别。

借许可证也是侵权

云南某公司的角色值得单独说。它自己没有直接生产种子,只是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借给不具备资质的云南某种业公司使用,并收取管理费。法院的定性是帮助侵权,依据是民法典关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这一认定的现实意义不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资质门槛,借证的本质是让不具备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明确禁止。收了管理费,就是从侵权行为中获利,自然不能置身事外,还要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拿不出账本,就按对方的算

赔偿计算这一节是本案的技术核心。权利人请求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需要知道被诉侵权种子的营业利润或者企业的营业利润率。这些数据在被告手里。二审明确要求其提供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告以公司没有规范运作为由表示无法提供。法院认定这是消极执行法院命令、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构成举证妨碍。后果是:以权利人主张的成本作为计算数据,确定生产经营上述两个品种的利润为每公斤二十元。掌握证据却不提供,就要承担按对方口径计算的风险。

百分之一百与百分之五十的贡献率

同样是用了这个授权品种作父本,两个杂交品种的贡献率却不一样。第一个品种的母本没有证据证明也受品种权保护,加上被告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因此确定该授权品种对这个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百分之一百。第二个品种的母本也受品种权保护,两个亲本各占一半,贡献率定为百分之五十。这个处理很能体现品种权案件赔偿计算的特点:侵权利润要在多个权利来源之间分配,谁占多少,赔多少。

账本拿不出来,就按对方说的成本算;亲本占多少贡献,就按多少比例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诉称:其为植物新品种“YA820X”的品种权人,云南某种业公司以商业目的重复使用“YA820X”生产“金禾玉618”“金禾880”玉米种子,云南某公司向云南某种业公司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对其“YA820X”品种权的侵害,请求判令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种子;云南某种业公司支付因“金禾玉618”和“金禾880”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1161420元和4568970元,云南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云南某种业公司辩称:“金禾玉618”“金禾880”通过了审定,其亲本“YA820X”仅系与涉案授权品种重名,实际为不同品种,不构成侵权;不能根据种业大数据平台的备案数量等同于销售数量,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云南某公司辩称:“金禾玉618”“金禾880”通过了审定,其亲本“YA820X”仅系与涉案授权品种重名,实际为不同品种,不构成侵权;云南某公司仅在2020年向云南某种业公司提供种子经营备案资质,仅收取6万元费用,没有共同获利,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名称为“YA820X”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权申请日为2006年3月30日。云南某种业公司选育的“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品种于2019年通过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审定证书记载“金禾玉618”用“YA820X”做父本,“J257X”做母本;“金禾880”用母本“LSC10X”和父本“YA820X”配制杂交组合。“金禾880”的母本“LSC10X”也受品种权保护。云南某种业公司在生产“金禾玉618”和“金禾880”过程中,云南某公司向其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收取管理费。“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有关于“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备案信息。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01知民初136、106号民事判决:一、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品种名称为“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玉米种子;二、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品种名称为“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繁殖材料“YA820X”;三、云南某种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支付侵权损失52011元和228448.5元,云南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云南某种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2011元和228448.5元,云南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云南某种业公司均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民事判决,对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改判: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号、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云南某种业公司、云南某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繁殖“金禾玉618”“金禾880”品种的“YA820X”的繁殖材料;四、云南某种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经济损失693480元和1522990元,云南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云南某种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金禾玉618”和“金禾880”是以“YA820X”为亲本选育的,作为玉米杂交品种,每一次获得“金禾玉618”“金禾880”的繁殖材料都需要使用“YA820X”,可以认定云南某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将“YA820X”重复使用于生产“金禾玉618”“金禾880”,构成对涉案授权品种“YA820X”的品种权的侵害。云南某公司为云南某种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出借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云南某种业公司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帮助侵权。

借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主体进入种子市场,明确为种子法所禁止。对于云南某种业公司租借云南某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金禾玉618”的行为,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张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请求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云南某种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金禾玉618”的营业利润或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等相关数据。二审期间要求云南某种业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其以公司没有规范运作为由表示无法提供。

云南某种业公司消极执行法院命令、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相应证据材料的行为,已经构成举证妨碍,导致既无法获取云南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营业利润,也无法获取云南某种业公司的整体营业利润率,生效判决以品种权人主张的成本作为计算数据,确定云南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利润为每公斤20元。“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均为玉米杂交品种,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种子“金禾玉618”的母本“J257X”也受品种权保护,且云南某种业公司还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因此确定“YA820X”对于“金禾玉618”玉米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100%。由于“金禾880”的母本“LSC10X”也受品种权保护,考虑本案情况,确定“YA820X”对于“金禾880”玉米杂交品种的贡献率为50%。

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获利计算,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侵权利润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贡献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部分亲本为授权品种,其他亲本不受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贡献率可以视情酌定为100%。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1-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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