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青岛某公司与无棣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以物抵债裁定了抵押厂房——案外人事后说拍卖违法要撤销;执行法院说:案件已「终结执行」,你的异议超过期限了。可终结的事由是「申请人撤销申请」——和解协议履行期还长着呢。
滨州中院复议: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执行程序终结」指「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得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本案结案事由属「申请人撤销申请」,债权未完全清偿、符合条件时仍能恢复执行——「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案外人的异议不属「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审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规则确立:「终结执行」四个字要看结案事由——撤销申请型的终结是暂停键,程序的门没关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所称「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不得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执行法院以申请人撤销申请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的,债权尚未完全清偿、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案外人此时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法审查,不得以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为由驳回。
执行程序终结通常分为整体终结与特定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不属于整体终结。
三、赵律师点评
「终结执行」的两种面孔
无棣某公司对山东某公司的一千四百万借款判决执行:抵押厂房评估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此后无棣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法院按民诉法「申请人撤销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两个月后,青岛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行为违法,请求撤销拍卖。滨州开发区法院以「案件终结执行后提出异议,已超过执行异议期限」驳回。青岛某公司复议到滨州中院。
整体终结与特定终结的分野
滨州中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概念的两分讲透。第一层,条文的本义: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其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得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期限门槛设给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整体终结。第二层,本案的定性:执行法院「虽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但结案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情形,在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此,在无棣某公司的债权尚未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本案符合条件时仍能够恢复执行,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撤销申请型的终结只是特定终结(对该申请人的执行程序告一段落),不是整体终结;「青岛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不属于『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执行法院应依照民诉法执行行为异议条款对其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以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为由驳回……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规则落点写明:撤销申请被裁定「终结执行」后,「当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门还开着,异议的门也开着。
执行程序终结认定的对表
给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看到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别急着认定异议期已过——先看结案事由:撤销申请、和解后中止等可恢复情形的属特定终结,「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本案例口径),异议照提;真正整体终结的(执行完毕、裁定终结且无法恢复),期限门槛才真正落下。给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前想清楚——撤了之后程序处于可恢复状态,期间案外人对既往执行行为(拍卖、抵债)的异议照样能进程序(本案例);想锁死程序对抗异议的,履行完毕再撤或换和解履行完毕路径。给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期限按「结案事由」判断程序是否整体终结——撤销申请型终结后受理异议的(本案例纠正),别拿形式上的「终结」字样当挡箭牌;对可恢复执行的案件,既往执行行为的争议在恢复前后都可处理,台账把状态记清。
一纸「终结执行」裁定,其实只按下了暂停键——滨州中院把两种终结分开:整体终结才关门,撤销申请的特定终结留着一扇可恢复的门;门没关,异议就来得及。执行程序的状态,看事由不看字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无棣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山东某公司向无棣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无棣某公司对山东某公司抵押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山东某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无棣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滨州开发区法院对案涉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法院依无棣某公司申请,裁定以物抵债。后无棣某公司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2021年6月9日,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终结对案件的执行。2021年8月12日,青岛某公司向滨州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行为违法,申请撤销拍卖。
滨州开发区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于案件终结执行后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执行异议期限,故对于其异议申请应不予受理。2021年9月18日,滨州开发区法院作出(2021)鲁1691执异74号执行裁定:驳回青岛某公司的异议申请。青岛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鲁16执复4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执异7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该规定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得再恢复或重新启动。
就本案来讲,执行法院虽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但结案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情形,在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此,在无棣某公司的债权尚未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本案符合条件时仍能够恢复执行,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青岛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不属于“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执行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异议申请进行审查。
综上,滨州经开区法院以超过执行异议期限为由驳回青岛某公司的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所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分为两种类型: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完全结束,不得再次恢复或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而被裁定“终结执行”后,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执行程序终结”。当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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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鲁16执复4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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