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另案承包人听说法院要拍卖自己施工的房产,异议:侵害我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停止评估拍卖——执行法院却先按「不适格的案外人异议」驳了申请。
南充中院复议:判断异议性质看基础权利——优先受偿权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不足以排除执行,承包人未主张房产产权归其所有,不属案外人异议受案范围;其作为另案债权人对处置行为提异议,属利害关系人的执行行为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条款审查;处置不侵害优先权——承包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主张优先权,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规则确立:优先受偿权拦不住拍卖、但拦得住价款流失——房照拍,钱要留。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的,属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异议,应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
承包人可在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承包人尚未取得优先受偿权执行依据的,可告知其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
三、赵律师点评
「停止拍卖」的请求与「参与分配」的答案
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中,顺庆法院公告拟评估、拍卖何某等人名下房产。另案承包人金某建司提出书面异议:案涉房产系其施工项目,法院的执行公告及评估拍卖行为侵害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执行公告、停止评估拍卖。顺庆法院按案外人异议的思路审了半截: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属债权范畴、承包人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但其可参与执行价款分配——裁定驳回异议申请。金某建司复议到南充中院。
性质识别与预留规则
南充中院驳回复议、维持结论但纠正路径,两层裁断。第一层,异议性质的识别:「判断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标准,应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性质」——依据程序性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构成执行行为异议;异议指向执行标的物且依据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构成案外人异议。金某建司「并未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仅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亦未主张产权归其所有——「不属于案外人异议的受案范围」;其作为另案债权人对房产处置行为提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按执行行为异议条款审查。顺庆法院驳回的结论没错,但审查路径与救济告知有偏差。第二层,实体答案与预留规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是在建设工程标的被执行后的变价款等对价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它拦不住拍卖本身,「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以主张其优先权」,处置行为「并未侵害」其优先权。但制度性保障跟上: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承包人尚未取得优先权执行依据的,告知其尽快通过诉讼取得;「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房照拍,钱先留。
工程优先权场景的执行对表
给承包人(另案债权人):发现自己施工的房产被其他案件拍卖的,异议书按执行行为异议的路径写(本案例定性)——主张优先受偿权、请求在变价款中预留;「停止拍卖」的请求不要提(拦不住、还模糊性质),重心放在参与分配与预留;没拿到优先权执行依据的,尽快起诉确权——判决在手,预留才有数额锚点。给申请执行人:承包人带着优先权主张来的,拍卖照常推进(优先权不排除执行),但分配方案里给它留出法定顺位——异议走完的周期比拍卖启动慢不了多少,预判比对抗省力。给执行法院: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条款审查(本案例纠正受理路径);处置变价前先行审查优先权主张——有依据的预留相应价款,无执行依据的可先按施工合同等证据估定范围或告知其诉讼确权;预留不是否决,拍卖节奏与价款保护并行。
「停止拍卖」的请求换来了一个更精确的答案:房照拍、钱要留——南充中院把优先受偿权的位置摆正:它是分配顺序上的优先,不是排除执行的特权;执行法院的义务也跟着摆正——变价款处置之前,先把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圈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庆法院)在执行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甲、何某乙、翟某、四川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建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顺庆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2执恢1141号及1142号执行公告,及评估、拍卖案涉房产不服,认为侵害了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执行公告并停止评估拍卖。
顺庆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川1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债权的范畴,即使异议人金某建司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只是比一般债权优先受偿而已,并不是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建设工程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因此承包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但其可依法参与执行价款的分配,故裁定驳回异议人金某建司的异议申请。顺庆法院裁定后,金某建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中院)申请复议。南充中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川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驳回金某建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顺庆法院(2023)川1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监督,(2023)川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是否将金某建司的异议作为执行异议审查的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事由及请求进行识别、并准确认定异议性质,从而赋予相应的法定救济程序,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判断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标准,应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性质。如提出异议的依据为基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权利,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如异议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物,且所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则构成案外人异议。
本案中,金某建司并未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即金某建司仅主张基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亦未主张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受案范围。金某建司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顺庆法院房产处置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故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予以审查。
关于金某建司主张顺庆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是在建设工程标的被执行后的变价款等对价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以主张其优先权。故顺庆法院的处置行为并未侵害金某建司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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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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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13执复6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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