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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传媒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3)最高法执复41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3-11-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对十栋被查封房产提了案外人异议、主张实体权利请求解封——审查中又自愿撤回。几个月后法院对其中六栋启动拍卖,这家公司拿着相同的事实再次异议:请求撤销拍卖、解除查封。

最高法复议: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一事实、同一标的的第二次异议,不管法院是查封还是拍卖,都是同一张门票只能用一次。

规则确立:撤回不是暂停键,是关闸——程序选择权行使过一次,就消耗完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案外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后,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拍卖等处置措施,案外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该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属于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主张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一次性提出;撤回异议系对程序权利的自愿处分,撤回后不得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

三、赵律师点评

撤回之后的第二次登场

某建设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法终审判付工程款一亿余元及利息。诉讼阶段吉林高院已查封某置业公司二十二栋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执行程序中续行查封。某传媒公司登场:二〇二二年七月就其中十栋房屋提执行异议,主张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查封——审查中又自愿撤回,吉林高院裁定准许。数月后吉林高院裁定拍卖十栋中的六栋,某传媒公司再次异议:同一套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撤销拍卖、解除查封。吉林高院驳回,某传媒公司复议到最高法。

再次异议的识别与处理

最高法驳回复议,条文对位干净利落。第一层,规则的文义: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一款配套——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层,对号:某传媒公司曾就十栋被查封房屋提出异议、以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后自愿撤回获裁定准许;现在「依据相同的事实对」其中六栋「再次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执行行为从查封换成了拍卖,但异议的标的、实体主张、事实理由一模一样,「属于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吉林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并无不当。第三层,规则背后的道理:案外人异议是实体争议的法定通道(异议、异议之诉),程序权利行使一次即告消耗——自愿撤回是对权利的处分,允许无限次重提,等于让执行程序在同一个争议上空转;想再战的,正确的门是异议之诉或其他法定程序,不是原样再交一份异议书。

异议程序机会的对表

给案外人:异议申请书要一次写全——实体权利的证据(合同、付款、占有)在第一轮就全部交齐;撤回前掂量清楚,撤回即失去就同一标的再次异议的资格(本案例口径),中途想通了的,尽早转异议之诉而非撤回观望;被驳回了也一样——不服走复议或异议之诉,别换份文书重提。给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异议前查记录——同一主体是否就同一标的异议过、是否撤回或被驳回;有记录的按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例);拍卖等处置措施变化不改变「同一标的」的认定,别被「新行为」包装绕开。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又冒头的,向法院指出程序消耗的事实——附上撤回裁定,防执行节奏被反复拖拽。

同一栋楼、同一套理由,第二次异议书没能进得了门——最高法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闸门拉下:撤回是自愿的处分,消耗掉的是就同一标的说话的资格。程序不是回放键,按下去一次就是一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6)吉民初18号民事判决。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456号民事裁定,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吉民初31号民事判决,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73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吉林高院(2020)吉民初31号民事判决;二、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03198766.95元及其利息(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某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诉讼阶段,应某建设公司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吉民初18号民事裁定,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价值2.48亿元的财产;2016年5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初1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共计二十二栋房屋;同日,作出(2016)吉民初1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22年5月6日进行了两次续行查封。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某传媒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就上述被查封的二十二栋房屋中的十栋房屋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查封措施。审查过程中,某传媒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

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十栋房屋中的六栋进行司法拍卖,某传媒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请求撤销拍卖,并解除查封措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吉执异1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异议申请。某传媒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复4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吉林高院(2023)吉执异13号执行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某传媒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某传媒公司曾于2022年7月19日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十栋房产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益为由主张排除执行。后某传媒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吉执异4号执行裁定,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现某传媒公司依据相同的事实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拍卖上述十栋房产中的六栋再次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属于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故作出如上裁判。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解除查封措施,但在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后执行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案外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案号:(2023)最高法执复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3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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