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甲银行某分行与临沂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两千万借款——六十八套房产加车位储藏室全首封、两个账户冻结近一千三百万;被执行人说封多了,银行说没封多——房产值多少钱怎么算?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能不能碰?
临沂中院:查封房产价值估算规则——一手房参照销售价格、网签备案指导价(八千二百八十三元每平米)与二手房挂牌价综合认定,估算六十八套房产加账户存款合计二千八百余万,「即使考虑到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足以能保障复议申请人涉案债权的实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工程未竣工、监管账户保障施工功能尚未完成,善意文明执行下解除冻结,驳回复议。
规则确立:超标的查封用估算说话,监管账户为工地留钱——封得刚好,留得必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估算: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金额计算;查封房产的参照同地段、同条件房产价值估算,查封房产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综合估算价值足以保障债权实现且考虑拍卖降价幅度的,继续冻结其他账户构成超标的查封。
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工程未竣工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予解冻。
三、赵律师点评
六十八套房与两个账户的总账
某甲银行与某甲公司、临沂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判决本金两千万及利息、连带清偿。执行中冻结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两个账户(实际冻结一千一百九十余元万和一百一十余万元),其此前保全查封的七十套房产经查均系首封(含两个小区住房十九套、四十二个车位、七个储藏室)。临沂某公司异议:查封冻结超标的、冻结的账户是住建局监管的预售资金账户。沂南法院裁定解除监管账户冻结但「认定事实不清」,银行不服申请复议——争议聚焦:到底封了多少、预售资金账户能不能解。
估算规则与监管功能
临沂中院的审查两条线。第一条线,价值的估算:「查封房产的,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产价值估算……查封房产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临沂某一号小区十三套住房按网签备案价八千二百八十三元每平米(与三个二手房平台挂牌均价六千二百至六千四百余元对照)估一千零九十二万余元;某二号小区六套按已成交合同单价一万六千元酌按一万五估一千七百零九万余元;再加车位储藏室与实际冻结存款一百一十余万——「即使考虑到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足以能保障复议申请人涉案债权的实现」,仍冻结监管账户「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第二条线,账户的处置:「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是……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冻结的监管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工程尚未竣工,其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功能尚未完成,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应当予以支持」解冻;异议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查封总账的对表
给债权人:超标的查封的抗辩要用数字回答——被执行人举证备案价与成交价、申请人举排除反证,法院按估算规则认定;「可能降价的幅度」会预留,但不等于可以随手套几个账户;监管账户冻结要过「保证施工」这一关。给房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冻的救济路径两条并行——主张超标的(把已封财产的估算总账摆出来)+主张监管功能(工程未竣工、施工资金须保障,本案例双轨命中);网签备案价、真实成交合同是最有力的估值证据。给执行法院:查封总账的工序——逐项清点首封状态(区分轮候)、逐项估算价值(一手房备案价、二手房成交价)、加总后对照执行标的与保留价降幅;监管账户冻结的审查必答题——工程竣工与否、监管协议与监管资金总额。
六十八套房、两个账户、两千万的债——临沂中院把账算到每平米:房产加存款已经够还,监管账户里的预售款还得留着盖楼。查封的天平,一端是债权兑现,另一端是工地上的塔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甲银行某分行与某甲公司、临沂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某公司的70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兰山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甲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临沂某公司等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13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5日,兰山法院根据某甲银行某分行的申请立案执行,后经临沂中院以(2021)临执指字第24号执行裁定指定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南法院)执行。2021年9月9日,沂南法院立(2021)鲁1321执2058号案执行。沂南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321执205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63515元,实际冻结11903022.46元。沂南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鲁1321执2058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 X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63515元,实际冻结1100739.95元。
此后,临沂某公司针对上诉冻结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不明确,沂南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已经超出执行标的,冻结的银行账户系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账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行为,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沂南法院查明,2021年8月27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临沂某公司(乙方)、某乙银行某支行(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临沂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三份,约定: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为临沂XX1小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监管资金总金额为36787181元,监管部门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查,沂南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的冻结;二、驳回临沂某公司的其它异议请求。某甲银行某分行随后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以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执行或查封的问题、法院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由,请求依法撤销沂南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异议,并裁定对异议人临沂某公司在某乙银行X1账户内款项继续查封、扣划。
临沂中院在复议听证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对以下事实表示认可:涉案查封的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为住房;临沂XX2小区房产56套中,7套住房、42个地下车位、7个储藏室,其中7套住房中的X号楼X室已因案外人异议被裁定中止执行。
临沂中院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主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一、某甲二手房网站查询的临沂XX1小区房产在售信息,拟证明:该小区挂网最低价格为3358元/㎡,挂牌时间为2021年9月20日,且近90天内该小区无成交记录。该小区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被执行人提交的价值。该在售信息显示小区均价6294元/㎡。二、某乙二手房网站查询临沂XX1小区在售信息。该在售信息显示12月挂牌均价为6481元/㎡。三、某丙二手房网站查询临沂XX1小区在售信息。该在售信息显示12月挂牌均价为6481元/㎡。
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一、临沂市房产局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价格照片打印件三份,拟证明临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XX1小区的备案楼面单价为8283元每平方米。二、临沂某公司与案外人魏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临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XX2小区高层售卖单价为16000元每平方米,案外人按照每平方米16000元的价格全额付清房款。三、临沂市房产局查询的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临沂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的查询信息打印件,拟证明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XX1小区13套房产全部系首封。
四、临沂市房产局查询到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某公司名下临沂XX2小区56套房产查询信息打印件,以及兰山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兰山法院(2017)鲁1302执1892号案对临沂XX2小区X号楼43处房产的查封,已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行查封而失效;拟证明某甲银行某分行查封的临沂某公司名下XX2小区56套房产,全部系首封,并非轮候查封。
此外,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提交的其与临沂某甲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XX1小区X1、X2、X3、X4、X5、X6住宅楼,X7地下车库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还提交了关于临沂XX2小区X1号楼、X2号楼、X3号楼、X4号楼和X5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临沂中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13执复257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异议裁定。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二、涉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依法是否能解除冻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9)鲁1302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和(2020)鲁13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某甲公司负有限期向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义务,被执行人临沂某公司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涉案房产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兰山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该案对涉案68套房产的查封均系首封,其中包括临沂XX1小区13套住房,临沂XX2小区6套住房、42个地下车位、7个储藏室。
一般来讲,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估算:(1)冻结银行存款的,以实际冻结的金额为冻结金额。(2)查封房产的,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产价值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查封房产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价格、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查封房产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
关于涉案临沂XX1小区的13套住房的估算价值。被执行人提供的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相关房产拟售单价为8283元/㎡,虽然复议申请人不予认可,但结合复议申请人提供的某甲二手房网站、某乙二手房网站、某丙二手房网站中临沂XX1小区房产在售信息显示,挂牌均价为6294元/㎡或6481元/㎡,可以认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拟售单价8283元/㎡,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涉案临沂XX1小区房产的价值。据此,参照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中的拟售单价8283元/㎡,估算涉案临沂XX1小区13套住房价值为10923372元。
关于涉案临沂XX2小区6套住房的估算价值。被执行人提供的2020年10月31日其与买受人魏某某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魏某某购买的临沂XX2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单价为16000元/㎡²,复议申请人某甲银行某分行虽不认可上述房产单价,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据此,参照上述房产单价,被执行人主张房产单价按15000元予以估算房产价值,法院予以认可。经估算,涉案临沂XX2小区6套房产总价值为17099700元。
经估算,涉案临沂XX1小区的13套住房和临沂XX2小区6套住房总价值为28023072元,此外,涉案查封的财产还有临沂XX2小区42个地下车位、7个储藏室,且还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乙银行X2账户存款110余万元。综合上述涉案查封、冻结资产的估算总价值,即使考虑到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足以能保障复议申请人涉案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沂南法院仍对被执行人在某乙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据此,根据上述规定,沂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沂南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在未对查封财产的价值进行审查确定的情况下,即以保全的房产价值待定,且暂时不能兑现,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可用额度未超过执行标的为由径行认定不存在超标的执行问题,系认定事实不清;
在未对查封财产的价值进行审查确定的情况下,以本案尚有保全财产70套房产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涉案X1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即认定应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亦系认定事实不清。
据此,本案中涉案查封的住房、地下车位、储藏室,以及冻结的X2账户存款110余万元,足以保障复议申请人涉案债权的实现,且冻结的X1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工程尚未竣工,其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功能尚未完成,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被执行人关于解除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沂南法院(2021)鲁1321执异53号执行裁定虽然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在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时,需要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对于一手房的价值,可以参照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拟售单价、专业房产APP、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结合涉案财产的查封顺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因素,综合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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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鲁13执复25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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