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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02-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享有菏豆三三号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其经公证购买到包装袋标注郑九八〇五字样并载明经营公司与生产公司的大豆种子,使用手机扫描包装袋上的产品信息追溯码显示的品种名称与生产经营者信息均与标注一致。

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二〇二〇年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该品种种植面积为二千亩、总产量六十万千克,种植地点为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菏豆三三号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

一审判令河南某种业公司与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连带赔偿一百万元、销售部赔偿一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据此推算侵权种子数量具有合理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以被诉侵权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的,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合格证的记载推算侵权种子的产量,并以此确定赔偿数额。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专业种子经营者在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三、赵律师点评

两千亩、六十万千克从哪来

侵权赔偿最难的一环往往是数量:到底生产了多少、卖了多少。品种权人通常拿不到对方的账本。这个案子给出的解法很实用——用产地检疫合格证。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二〇二〇年的合格证上白纸黑字写着种植面积二千亩、总产量六十万千克,种植地点具体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这些数据是生产经营者自己申报的,正好可以用来推算规模。法院认可了这一推算路径。

自己填的表,自己能不能否认

被告当然想否认这份合格证的效力。法院的理由很直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既然法律为这份材料设定了这么重的后果,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种子的经营者,在办理时就应当如实申报。法律不能允许一边享受申报带来的便利、一边在诉讼中说自己填的数字不作数。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记载内容真实。

预估产量也算数

还有一个细节:被告可以说那是预估产量,不是实际收成。法院对这个抗辩也作了回应——即使所载明产量为预估产量,也是基于种植面积及相关品种的亩产量所作的合理估算。两千亩乘以当地该品种的常规亩产,得出的六十万千克并非凭空写来的。既然是生产经营者基于自己的种植计划作出的估算,在诉讼中就不宜轻易推翻。这一句把预估与实产之间的差距化解了。

一百万是怎么酌定出来的

有了数量,还要定数额。原审法院参考的因素包括涉案品种实施许可的时间、范围、种类,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价格,同时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权利人为维权的合理支出,酌定两公司连带赔偿一百万元。二审认为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维持。这里体现的是品种权案件赔偿计算的常规思路:先尽可能查清数量与价格,再结合案情酌定,而不是在数量不清时直接放弃、一律适用法定赔偿。

自己申报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到了法庭上就是推算赔偿的起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诉称: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未经许可,以“郑9805”的名义生产、销售“菏豆33号”大豆种子,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辩称:河南某种业公司享有大豆“郑9805”的生产经营权,两公司合作经营生产“郑9805”大豆种子,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辩称:其销售的种子具有合法来源,并且获利很少,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依法享有“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其公证从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购买到包装袋标注有“郑 9805”“经营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生产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等字样的大豆种子,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被诉种子包装袋上的“产品信息追溯码”,显示有“品种名称:郑9805”“生产经营者:河南某种业公司”等信息。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的2020年“郑9805”大豆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种植面积2000亩,总产量600000千克,种植地点为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菏豆33号”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豫01知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永城市某农贸销售部赔偿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宣判后,山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以本案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为由,提起上诉;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不存在套牌侵权,且一审法院认定销售的被诉种子数量错误为由,也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可以根据《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相关记载进行推算。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交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载明“郑9805”种植面积为2000亩,总产量600000千克。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种子的经营者,在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规定。本案明确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即使所载明产量为预估产量,也是基于种植面积及相关品种的亩产量所作的合理估算。原审法院根据《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相关记载推算侵权种子数量具有合理性。原审法院参考涉案品种实施许可的时间、范围、种类,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价格,同时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经营规模及诚丰公司因本次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舞钢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连带赔偿诚丰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以被诉侵权人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面积和产量推算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记载推算侵权种子的产量,并以此确定侵权行为赔偿数额。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1-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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