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范某麟与辜某芳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欠八千货款的债务人在能一次付清的情况下,拆成十六笔每笔二百五十元微信转账——债权人感觉被侮辱拒收拉黑,他反手异议:是对方拒收致我无法履行。
安丘法院(复议维持):《民法典》第八条、第十条——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纠纷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百五」在社会公众认知中明显带侮辱性,能一次付清却故意拆分,属履行方式不当;对方因受侮辱拒收「不能视为对履行义务的拒绝」;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方式、微信转账非唯一选项,被拉黑后未采取其他方式补救,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合法。
规则确立:还款也要讲公序良俗——带侮辱性的履行方式,债权人有权拒收,拒收的账不算债权人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按法律文书载明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方式、双方亦无约定的,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
债务人履行方式不当致债权人拒收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对履行义务的拒绝;债务人在通常履行渠道受阻后未采取其他方式补救、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异议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六笔二百五十元
范某麟欠辜某芳货款九千余元,调解书确认:九月一日前支付八千元,逾期加付违约金二千、按一万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向辜某芳发送十六个金额均为二百五十元的微信转账——「二百五」的谐音戳得辜某芳报警并在微信上把他拉黑,八千元一分未收。辜某芳申请执行;范某麟在执前调解中提异议:我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对方拒收致我无法履行,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异议驳回,范某麟复议,潍坊中院维持。
公序良俗的履行标尺
两级法院的裁断两层展开。第一层,履行方式的评价:《民法典》第八条——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纠纷依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以二百五十元为单位对欠款进行拆分转账。根据社会公众认知,『二百五』明显带有侮辱性,违背公序良俗」——「对范某麟以每笔二百五十元进行微信转账的履行方式,应当被认定为履行方式不当」。第二层,拒收的评价与补救的义务:辜某芳「因受到侮辱而拒绝接收,原因在于范某麟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辜某芳对范某麟履行义务的拒绝」——拒收的不利后果回到不当履行者头上;且调解书没约定支付方式,微信转账不是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合法。规则的落点写得分明:履行方式不当的,债权人有权拒收;以履行完毕为由的异议不予支持。
履行方式的对表
给债务人:履行生效文书别夹带情绪——拆分金额玩谐音(本案例)、挑时点、附侮辱备注的,都会被认定为履行方式不当;拒收之后的责任不在债权人,而在你的方式;被拉黑或拒收后立刻换正道补救(银行转账并留凭证、提存),别让「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事实坐实。给债权人:遇到带侮辱性的履行方式,拒收有理(本案例口径)——但记得留证(转账截图、报警记录),并书面回应指其方式不当,防对方事后编织「积极履行」的叙事;拒收后对方改用正当方式的,别再拒,收下为上。给执行法院:审查「已履行、对方拒收」类异议的,先审履行方式的正当性——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履行不产生清偿效果(本案例);同时给债务人留补救通道——改用正当方式履行的按实际履行认定,程序引导优先于直接对抗。
八千元的债,被十六个「二百五」演成了一场行为艺术——法院把公序良俗这把尺子放回履行环节:带侮辱的还款不是还款,拒收的难堪自担;真正的清偿,靠的是正当方式加上补救的诚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关于范某麟与辜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鲁0784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范某麟欠辜某芳货款人民币9294.38元(币种下同),辜某芳自愿放弃1294.38元,范某麟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辜某芳8000元;二、若范某麟不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欠款8000元,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届时辜某芳可按1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范某麟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向辜某芳发送16个金额均为250元的微信转账。辜某芳看到转账后感觉受到了侮辱,未接收转账,报警并在微信上将对方“拉黑”。最终,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前调解期间,范某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而辜某芳拒绝接收致其无法履行义务,应由辜某芳承担不利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辜某芳的执行申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异议申请。范某麟提起复议,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鲁07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范某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某麟的履行方式是否属于正当履行,以及辜某芳是否因拒收还款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关于范某麟的履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依照生效调解书,范某麟应当向辜某芳支付8000元货款,但范某麟在能够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故意以250元为单位对欠款进行拆分转账。根据社会公众认知,“二百五”明显带有侮辱性,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范某麟以每笔250元进行微信转账的履行方式,应当被认定为履行方式不当。
第二,关于辜某芳拒收还款的评价。范某麟的还款方式致使辜某芳受到侮辱而拒绝接收,原因在于范某麟履行方式不当,不能视为辜某芳对范某麟履行义务的拒绝。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转账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选项,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进行补救,导致还款义务没有履行完毕。
综上,范某麟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辜某芳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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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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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鲁0784执异158号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6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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