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某装备公司诉深圳某科创公司、广东某新能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电池上下料系统发明专利——使用方曾向权利人买过正品、签过保密条款,转头经涉案专利发明人之手低价大批购入同类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善意,还剩多少。
最高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性质上属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例外情形,其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使用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首先审查该主体是否守法规范经营、谨慎理性交易」;本案使用方「应当对产品权利瑕疵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审查所售产品的权利瑕疵问题」;「基于对何某的信任」的抗辩不成立——工业品交易看功能质量价格,「而非纯粹依赖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属于善意使用者,抗辩不能成立。
规则确立:便宜货买出怀疑来,善意就到期——高价经验加保密义务,抬高的不止身价还有注意义务。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依约负有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应首先考察被诉侵权人是否守法规范经营、谨慎理性交易;工业产品交易重点关注功能、质量、价格等因素,单纯以对个人的信任关系为由主张无主观过错的,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从正品客户到低价买家
深圳某装备公司系「一种带托盘的电池上下料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何某系该专利发明人之一。广东某新能源公司先经何某之手向权利人购买专利产品并负有相关保密义务;其后何某离职加入一家供应公司,新能源公司又经何某以明显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向深圳某科创公司大量购买同类产品并使用。权利人起诉:科创公司制造销售侵权、新能源公司明知侵权仍购买使用。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科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赔四十八万九千六百元、新能源公司停止使用赔十万元。三方均上诉。
主观要件的审查顺序
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判赔,把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顺序讲透。第一层,性质与结构:「合法来源抗辩性质上属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例外情形」,客观要件(来源合法)与主观要件(无过错)须同时满足,「应当首先审查该主体是否守法规范经营、谨慎理性交易」。第二层,更高注意义务的来源:曾向权利人购买专利产品并负有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并非陌生;发明人何某居间、价格明显偏低、批量购入同类产品——「其应当对产品权利瑕疵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审查权利瑕疵。第三层,信任抗辩的驳斥:「涉案产品系工业产品,交易双方重点关注的因素通常是产品的功能、质量、价格等,而非纯粹依赖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且其曾在无何某参与的情况下与科创公司交易——信任之说「显然难以成立」。结论:不属于善意使用者,抗辩不能成立。
采购合规与善意认定的对表
给使用方:采购同类工业品前的三查——价格异常(低于市场价多少)、渠道履历(货源从哪来、经谁之手)、权利标识(有无专利提示);曾经的正品客户身份是双刃剑——熟悉技术意味着更能识别瑕疵,注意义务同步抬高。给权利人:追打使用环节时优先筛「有前史」的买家——买过正品、签过保密、经发明人之手低价进货,主观过错的证据链天然完整。给法院:主观要件的阶梯审查——守法规范经营与谨慎理性交易打底,异常交易信号(低价、熟人渠道、批量)抬升注意义务,最后看是否履行了与义务相称的审查动作。
一台买过的正品设备、一条签过的保密条款、一笔明显偏低的进货价——最高法院把「善意」的账算细:你对这项技术越熟,法律对你的要求越高;便宜占得太明显,善意就到期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某装备公司是专利号为201610239004.*、名称为“一种带托盘的电池上下料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何某是该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广东某新能源公司曾通过何某向深圳某装备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后又通过何某以较低价格向深圳某科创公司大量购买同类产品并使用,而何某正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深圳某装备公司认为,深圳某科创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而广东某新能源公司明知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仍购买并使用,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238号民事判决:深圳某科创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广东某新能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深圳某科创公司、广东某新能源公司分别赔偿深圳某装备公司经济损失489600元、100000元并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宣判后,深圳某装备公司、深圳某科创公司、广东某新能源公司均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在纠正原审判决关于维权合理开支判项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上,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法来源抗辩性质上属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豁免的例外情形,其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使用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首先审查该主体是否守法规范经营、谨慎理性交易。
本案中,广东某新能源公司曾向专利权人深圳某装备公司购买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负有相关的保密义务,在深圳某装备公司任职的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何某离职加入宏贲公司后,深圳某科创公司通过何某以明显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向宏贲公司购买相同产品,其应当对产品权利瑕疵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广东某新能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审慎审查所售产品的权利瑕疵问题,故不应认定其无主观过错。广东某新能源公司主张其系基于对何某的信任进行交易,但涉案产品系工业产品,交易双方重点关注的因素通常是产品的功能、质量、价格等,而非纯粹依赖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广东某新能源公司也曾在没有何某参与的情况下与深圳某科创公司进行交易,其主张的基于信任关系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理由显然难以成立。
综上,广东某新能源公司作为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先期购买专利产品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购买同类产品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广东某新能源公司并未善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使用者,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对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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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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