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深圳公司起诉南京公司侵害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主张九个创新区域被抄。鉴定时,它只提交了每个区域中几个主要分层的图样,其余分层用文字说明是常规设计。
被告抓住这一点申请再审:你只交了三层,没交全部设计,怎么比对?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权利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独创性内容作为权利基础,只要这部分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
判决还处理了一个时间问题:二审期间布图设计保护期届满,停止侵权的判项被撤销,但已经判的赔偿不变。最终认定六个区域被侵害,B 区、G 区不成立或无法判断。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受专有权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该部分不应仅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应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
确定特定部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及独创性时,除考虑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外,还应重点考虑相关部分中各电子元件的组合及其在三维空间的配置。其余分层为层间通孔、半导体电连接、电源接口等常规设计的,鉴定仅比对主要分层并无不当。
三、赵律师点评
九个区域,只交了几层图
一家深圳的电子技术公司,拥有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它发现南京一家电子公司生产的芯片,内部布局和自己的很像,于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百万元。
这类案子的技术门槛,全在「比什么」和「怎么比」。
原告的做法是:把自家芯片的布图设计拆成九个区域,逐个说明每个区域的独创性在哪里——这个区域放什么元件、元件怎么组合、连线怎么走、为什么这样布置能带来某种效果。然后委托鉴定机构,把这九个区域与被诉芯片的对应区域做比对。
但原告没有提交全部设计。每个区域,它只提交了几张主要分层的图样——也就是放置主要元件和主要互连线路的那几层;其余分层,它用文字说明:这些层主要是层间通孔、P 型或 N 型半导体的电连接、区域的电源接口或对外接口,属于起线路连接作用的常规设计。
被告抓住这一点,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它的理由很技术,也很尖锐:你只交了三层,没交全部设计,鉴定机构凭什么比对?比对的不是完整的布图设计,结论怎么能成立?
这个抗辩背后,是一个真问题: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到底是「整张图」,还是「图里的某一块」?
一审深圳中院 2018 年判侵权成立,赔三百万。二审广东高院 2020 年底维持侵权定性和赔偿数额,但撤销了「停止侵权」的判项——因为二审期间,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期届满了。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9 月驳回再审申请。
可以只主张一块,但那块得「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把这条规则说得很清楚。
第一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专有权的保护。这是前提,没有独创性就没有权利。
第二句:对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也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这句话解决的是「能不能只主张一部分」。答案是可以。理由不难理解:一项布图设计里,有的部分是自己创新的,有的是行业通用的常规设计。权利人没必要把通用部分也拉进来——那部分本来就不受保护,拉进来反而给对方留下「你这块是常规设计」的攻击口。挑出真正独创的几块主张,焦点更集中,举证也更省力。
第三句是关键的限制:该「部分」不应仅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是应当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
为什么要有这个限制?因为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三维配置」,而三维配置的意义在于实现功能。如果你只挑一个电阻、一条连线出来说「这块是我独创的」,那不叫布图设计的部分,那叫元件。元件本身不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它可能是专利的保护对象,可能是商业秘密,但不是「版图」。
所以「部分」的合格标准是:它能独立完成一件事。比如一个电源模块、一个驱动单元、一个信号调理电路,它们各自有输入、有输出、有明确的功能,拆下来也能说清「这块是干什么的」。这种部分,才能作为独立的主张单元。
第四句讲怎么判断:在确定特定部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以及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除了考虑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外,还应重点考虑相关部分中各电子元件的组合及其在三维空间的配置。
这一句把「独创性」的落点讲透了:不是看元件本身新不新(元件都是买来的标准件),而是看「这些元件怎么组合、摆在什么位置、怎么连起来」。同样是十个元件,摆法不同,性能可能差一倍。这种摆法,才是智力劳动成果。
为什么允许「部分主张」?这与布图设计的构成有关。
一项布图设计,通常是「继承 + 创新」的混合体:电源管理、时钟、接口这些模块,行业里有大量成熟方案,属于常规设计;真正体现水平的,可能是某几个区域的布局优化、某条关键路径的走线、某个匹配结构的尺寸。
如果要求权利人必须证明「整张图都被抄」才能胜诉,结果是什么?侵权人只要在无关区域做点改动,就能逃掉责任。而事实上,抄的人往往只抄有价值的那些块——他知道哪里值钱。
所以法律允许「挑块主张」,本质是让保护范围跟着创新走,而不是跟着图纸的边界走。
但「挑」也有代价。你挑出来的每一块,都要能独立说清三件事:这块是什么功能;这块的独创性在哪(和常规设计比,不同在哪);这块被抄了(比对结论)。三件事缺一件,这块就守不住。
本案主张九块,认定六块。B 区被被告的反证推翻,G 区无法判断。这个结果说明:主张越多,被推翻的风险越大;不如把最硬的几块做扎实。
只比三层,为什么不算「比对不完整」
回到被告最有力的那个质疑:只提交几个主要分层,比对还成立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分两步。
第一步,看那些没提交的层里是什么。原告在独创性说明里写清楚了:其余分层主要是层间通孔、P 型或 N 型半导体电连接、相关区域的电源接口或对外接口,属于起线路连接作用的常规设计。
这句话在技术上是可以验证的。芯片的层,大致分两类:一类是「有源层」「金属层」,元件和主要连线在这上面,版图的核心在这几层;另一类是「通孔层」「接触层」,作用是上下层之间的电气连接,图形高度规则,基本上按设计规则自动生成。后一类层,抄不抄都一样,因为它们没有设计空间,只有工艺约束。
所以「只比主要分层」,在方法论上是成立的:如果有源层和金属层的布局、连线、尺寸全部相同,那么通孔层必然也要跟着相同——不通就断线了。反过来说,如果主要分层不同,比对就已经能得出「不侵权」的结论,不必再往下看。
第二步,看鉴定结论和后续的采信过程。鉴定机构比对后认为:原告主张的九个创新区域中,A、B、C、D、E、H、I、M 八个区域与被诉产品的对应区域实质性相似,G 区域无法判断。
注意这里还出现了第二次筛选。二审法院根据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 B 区域的设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 B 区域不同。也就是说,鉴定说相似,但被告举出了反证,法院采信了反证,把 B 区排除了。
最后认定侵权的是六个区域:C、D、E、H、I、M。
这个过程很值得注意:不是「鉴定说什么就是什么」。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被告可以举证推翻其中某一部分。B 区被排除,说明被告的反证起到了作用;G 区「无法判断」,说明技术上确实存在比对障碍,法院没有勉强认定。
对权利人的启示:主张的区域不是越多越好。你主张九个,最后认定六个,另外三个反而给了对方攻击的空间。挑最有把握的几块,把独创性说明写扎实,胜率更高。
对被诉方的启示:不要只质疑「你没交全」,要针对具体区域举证。这个案子里,B 区就是靠被告自己的证据翻过来的。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还有个技术细节值得说。
版图比对不是「像素级对比」,而是分层比对:先看元件的位置和类型,再看元件之间的连线路径,再看连线的宽度和间距,最后看整体的层次结构。任一层相同不足以认定,多层都相同才构成「三维配置相同」。
本案的鉴定结论用了「实质性相似」这个表述,而不是「完全相同」。为什么?因为完全复制几乎不可能——工艺差异、设计规则、工具版本都会带来细微不同。法律要打击的是「实质上的复制」,不是「像素级的复制」。
判断「实质性」时,法院看的是「独创性部分有没有被拿走」。如果被诉产品在那些体现独创性的区域(布局、走线、匹配结构)与原图一致,而在常规区域有差异,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独创性区域都改了,只剩常规区域相同,不构成侵权。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允许「部分主张」:保护的是独创性的那些块,比对也应当聚焦在这些块上。
保护期届满,为什么只撤「停止侵权」
二审判决里有一个很特别处理:撤销一审的「停止侵权」判项,但维持赔偿数额。
理由只有一句话:二审期间,涉案布图设计已过保护期,权利人在保护期后不再享有专有权,不应继续判令停止侵权。
这个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里一个通用的时间规则。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是十年,自登记申请之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十年到了,权利消灭,这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用。
「停止侵权」这个判项,性质上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禁令」:从判决生效起,你不许再生产、销售。它的前提是「权利还存在」。权利都到期了,再判「不许用」,等于用判决延长了保护期,这不行。
但「赔偿损失」不同。赔偿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侵权」,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保护期内,就要赔。判决生效时权利到期,不影响对过去行为的追责。
所以结论是:停止侵权,撤;赔偿,维持。
这个规则在其他知识产权案件里同样适用。专利到期、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商标被撤销,都会遇到「判的时候权利没了」的情况,处理方式一致:面向未来的请求不再支持,面向过去的赔偿照旧。
对权利人的实务提醒:这类案件周期长,一审两三年、二审再两年很常见。如果保护期只剩两三年,要有心理准备——等你拿到终审判决,可能只能拿到钱,拿不到「停止侵权」。
想要「停止侵权」起作用,得在起诉时申请行为保全(诉前或诉中禁令),在权利有效期内先把对方按住。本案没有提到禁令申请,所以只能靠判决,而判决来得比保护期晚。
还有一点:本案一审 2012 年立案,2018 年判决,二审 2020 年底,再审 2022 年。十年,正好是一个保护期。这个时间跨度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维权最现实的成本。
保护期的计算,有几个细节容易出错。
起算点: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的日期为准。注意「世界任何地方」——不是只有在中国卖才算,在国外销售也起算。这一点很多企业不知道,导致以为还在保护期内,实际早就开始计算了。
期限:十年。不是申请日起十年,是自起算日起十年。如果首次商业利用比申请早两年,实际保护期就只有八年。
不可续展:到期即消灭,没有续展制度,和商标不同。
届满后的后果: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这时候还在生产的,不构成侵权;已经生产的库存,能不能继续销售?多数观点认为,保护期内合法制造的产品的后续销售不构成侵权(权利穷竭),但保护期届满后才制造的,不能销售。
本案二审期间届满,所以「停止侵权」的判项被撤销。但如果被告在保护期内已经生产了大量库存,届满后继续销售,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要看具体情节,通常认为届满后销售不构成侵权,但届满前的销售行为仍可追责。
给权利人和被诉方的两份清单
先说权利人该做的五件事。
第一,登记要早,材料要全。申请时提交的图样、样品、文字说明,决定了将来保护范围的边界。文字说明别偷懒,把每一层的作用、每个区域的创新点写清楚,将来主张「部分独创性」时,这份说明就是你的地图。
第二,主张要挑。别把整张图都端上去,挑那些「有独立功能、有明确创新、能说清价值」的区域。九个区域主张六个成立,不如六个区域主张六个成立。
第三,鉴定事项要设计好。让鉴定机构回答三个层次的问题:这块区域有没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它与被诉产品的对应区域是否实质性相似;相似的部分覆盖了哪些独创性设计。问题问得准,结论才有用。
第四,注意时间。保护期十年,诉讼动辄三五年。起诉时评估剩下多少时间,必要时申请行为保全。
第五,别放弃「部分」这条路。很多权利人以为必须证明「整张图被抄」才能赢,其实法律允许你只主张一部分。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例子。
再说被诉方该做的四件事。
第一,质疑「部分」的合格性。对方主张的每一块,都要问:它有没有独立的电子功能?是不是只是几个元件的拼凑?这一问如果成立,整块主张就落空。
第二,针对具体区域举证。本案 B 区就是靠被告自己的证据推翻的。不要只做整体抗辩(「我没抄」),要逐区抗辩(「这一区的布局和他不一样,因为……」)。
第三,拿出独立创作的过程。设计文档、版本记录、设计人员的往来邮件、使用的设计工具和规则文件。证明「我是自己画的」,比证明「我画得和他不一样」更有力。
第四,算清时间账。如果对方保护期快到了,「停止侵权」的判项可能落空,谈判时可以把这个因素算进去。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拖——拖过保护期,赔偿还在,而且可能因为「明知故犯」被判更高。
最后一句给行业: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一套相对小众的制度,案子不多,规则却很清楚——保护的是三维配置,要求的是独创性,允许的是部分主张,禁止的是原样复制。这四条记住了,遇到纠纷不至于走错方向。
这个案子还有一层背景:一审 2012 年立案,2018 年判决,二审 2020 年底,再审审查 2022 年。十年,正好一个保护期。
为什么这么久?三个原因。第一,技术复杂,鉴定周期长——九个区域、多个分层、逐层比对,鉴定机构要做几个月甚至一年。第二,管辖与程序反复,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再审,每个环节都要时间。第三,证据调取,涉及境内外主体、第三方生产商,法院要一层层追。
对权利人的启示:这类案件要按「五年以上」做预算。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时间成本,加起来可能超过最终判赔。所以在起诉前要算清楚:这个官司值不值得打,能不能通过许可、和解拿到更好的结果。
对被诉方的启示:拖,不一定有利。拖过保护期能免掉「停止侵权」,但赔偿还在,而且拖的这些年,侵权产品一直在卖,获利在累积,赔偿基数反而变大。真正的上策是尽早评估风险,该和解就和解,该改设计就改设计。
最后一句给读者:芯片行业的竞争,最后拼的是设计能力。抄一张图能省两年研发,但赔进去的可能是整个产品线。这个道理,判决书用二十三万和六个区域写明白了。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读起来像一份技术说明书:九个区域、几个分层、六个成立、一个无法判断。
但它回答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我的芯片里只有一小块是自己琢磨出来的,能不能只保护这一块?
答案是能——只要这一块能独立干一件事,而不是几个元件的堆砌。法律不要求你证明整张图都是原创,也不允许你把通用设计圈进自己的地盘。这条界线,既保护了创新,也留出了后来者的路。
十年保护期,一场官司打了十年。等判决下来,权利刚好到期。这大概是知识产权维权最真实的样子:你能拿回过去的赔偿,但拦不住未来的使用——除非,你早一点动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在再审申请人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锦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深圳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某公司BS.****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二、南京某公司、锦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判令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含有该布图设计的侵权产品;南京某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万元;驳回深圳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南京某公司构成侵权的定性正确,据此判决南京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但是由于在二审期间,涉案布图设计已过保护期,深圳某公司在保护期后不再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不应继续判令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粤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判项,维持了赔偿数额的判项。南京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南京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在进行侵权比对时,深圳某公司仅提交了其主张保护的9个区域的其中三层设计,并未提交全部设计,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民事裁定,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专有权的保护。并且,对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部分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该“部分”不应仅是个别元件或者个别连接,而是应当具有某种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本案中,在确定布图设计中特定部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功能以及该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除了考虑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外,还应重点考虑相关部分中各电子元件的组合及其在三维空间的配置。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某公司提交的9个区域的独创性说明中分别说明了涉案9个区域中其认为对确定各区域独创性较为重要的(用于放置该区域主要电子元件及主要互连线路的)几个主要分层,并相应提交了各主要分层的设计图样,其余几个分层中的设计均以文字形式说明该几层中的设计主要是层间通孔、P型或N型半导体电连接、相关区域的电源接口或对外接口等起线路连接作用的常规设计。鉴于此,鉴定机构仅将几个主要分层的设计与被诉产品中的对应设计进行比对,并无不当。根据北京紫图〔2014〕知鉴字第122号鉴定意见,深圳某公司所称其创新部分的布图设计A、B、C、D、E、H、I、M区域与南京某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区域的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G区域无法判断。
二审法院根据南京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判定B区域的设计与深圳某公司主张保护的B区域的布图设计不同,进而认定南京某公司侵害了深圳某公司布图设计中C、D、E、H、I、M六个区域的专有权并无不当。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张专有权的内容在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权利边界内,则其既可以选择全部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专有权的权利基础,亦可以选择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作为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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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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