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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10-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微波炉磁控管上盖铆紧模具专利——模具不进市场、没有市价,一审说算不了账、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改判:磁控管就是账本,四百四十九万个销量按销售利润计。

最高法院:模具本身不进入市场、无替代技术方案、市场价值无法确认,「将磁控管这一体现市场利益的最直接环节中的产品作为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是合理的」;权利人销量减少总数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计算;对方系离职核心技术人员化名另立、明知侵权仍实施,「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单件利润四十三元余、销量四百四十九万余个、技术贡献率百分之十,实际损失远超一千万元,全额支持。

规则确立:算不出模具的价,就算得出产品的账——侵权模具隐身于终端产品,赔偿跟着终端走。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的工装模具等不进入市场流通、市场价值无法确认的,可以以使用该模具制造的终端产品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所受损失;是否以侵权为业,从客观上是否构成主营业务与主要利润来源、主观上是否明知侵权仍予实施两方面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不进市场的模具怎么定价

某电器公司系「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发明专利权人。对方电子科技公司由其原磁控管部门核心技术人员刘某波在离职后化名参与设立,并独自负责磁控管研制;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侵权铆盖模具。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全部诉请。二审中权利人主张按实际损失一千万元计算:单件销售利润四十三元零六分(单价不低于七十元、成本二十六元九角四分)乘以对方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〇年十月磁控管销量四百四十九万余个,再乘以涉案专利百分之十的技术贡献率。对方抗辩:模具对整个磁控管产品价值占比轻微,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三层递进的赔偿计算

最高法院撤销一审并全额支持一千万元。第一层,计算依据的转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使专利权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时应有的状态;模具不进入市场、无证据显示存在可替代的技术方案、市场价值无法确认,而磁控管系体现市场利益的最直接环节——以磁控管作为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合理。第二层,数量与单价的确认:权利人销量减少总数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计算;依据另案刑事案件中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销量四百四十九万余个,单价不低于七十元有出口与销售记录支持。第三层,利润口径:对方自设立以来只生产磁控管供应单一客户,系主营业务与主要利润来源;核心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授权期间理应知悉专利情况且未提交技术来源,「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百分之十技术贡献率的划分对方未提有效反驳,予以采纳。

模具类专利维权的对表

给权利人:模具、工装类专利的价值锚点在终端产品——取证方向是对方终端产品的销量与自己产品的单件利润,别在模具本身的市场价上空转;对以侵权为业的对手,主张按销售利润口径计算,账面差距悬殊。给离职创业的技术人员:化名躲不过明知推定——核心技术人员出身、专利授权期间在岗、拿不出技术来源说明,三件套就是「以侵权为业」的画像,赔偿按销售利润顶格算。给法院:不进入市场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赔偿路径——先确认无市场价与替代方案,再转锚终端产品;销量难定时以侵权销售总数乘单件利润计;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利润口径从营业利润上提至销售利润。

一副铆紧磁控管的模具、四百四十九万个磁控管、一千万元的判赔——最高法院把赔偿的算盘从模具拨到了产品:不进市场的东西没有标价,但它压出来的每一件产品都在替它计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某电器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专利号为201510373341.8、名称为“用于铆紧磁控管上盖的铆盖模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铆盖模具,且主观恶意明显,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铆盖模具、立即销毁正在使用及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赔偿广东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不同,不构成侵权;涉案专利在磁控管制造中作用极小,且磁控管本身属于低价值配件,广东某电器公司的诉请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粤广广州第255853号公证书、(2020)深先证字第24134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252298号公证书、(2020)粤广广州第252305号公证书显示,广东某电器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10月28日等日期分别在淘宝、京东平台中山某电器有限公司店铺购买多个型号的微波炉,其中所用磁控管均为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磁控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0)粤73知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二、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名称为“用于铆紧上盖裙边的边铆盖模”、专利号为201510373341.8发明专利的铆盖模具,并销毁铆盖模具;三、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四、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五、驳回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按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应为1000万元,计算方式为: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产品利润 ×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磁控管产品销售数量 × 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其中,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其磁控管产品销售单价不低于70元,成本为26.94元,销售利润为43.06元;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10月销售磁控管产品数量为4494585个;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率为10%。据此,43.06元×4494585个×10%=1932.6715万元,已超出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案主张的实际损失1000万元。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磁控管,而是用于磁控管上盖铆紧的加工模具,其对于整个磁控管产品的价值占比轻微,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和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评述如下:

关于本案能否以磁控管产品利润和销售数量计算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首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维持创新行为的动力;其次,当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市场公开销售的产品时,通常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来直接计算其价值;再者,经营者在市场上提供产品,通过市场交易产品才能实现利益,因此,利益是在市场上实现的,将市场交易获得市场利益的最直接环节作为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有因果关系的。本案中,被诉侵权的铆盖模具作为磁控管产品的加工模具,其本身并不进入市场,也未有证据显示市场上存在其他技术方案可以替代该铆盖模具,其市场价值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目标、铆盖模具是制造磁控管产品所需的必要生产工具,将磁控管这一体现市场利益的最直接环节中的产品作为计算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损失的依据是合理的。

关于以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产品的销售利润以及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磁控管数量作为依据进行损失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而计算得到。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总数难以确定,因此,可以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作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依据。此外,根据(2021)粤0606刑初2200号刑事案件中广东海科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10月磁控管销售量合计4494585个,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微波炉自研磁控管产品单位成本为每个26.94元。

在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形下,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本案中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出口记录以及销售记录证据,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其磁控管产品的销售单价不低于70元,具有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就磁控管产品针对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系列侵权诉讼,其中包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害发明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主张综合考虑各项技术对磁控管的生产重要性进行划分,涉案专利具有10%的技术贡献率。对此分析如下:涉案专利是将磁控管的上盖铆紧的技术方案,是生产磁控管环节中的一道工序,通过使用涉案专利,避免了现有的铆紧方案常出现的铆不紧现象,降低了次品率,提升了生产质量和效率,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对磁控管生产的重要性,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合理区分了在磁控管产品上的其他知识产权,其对涉案专利主张10%技术贡献率,相对合理。并且,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划分方式未提出有效反驳意见,在此情形下,对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张的10%专利贡献率予以采纳。

关于使用销售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界定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从客观方面,被诉侵权人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并且系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从主观方面,被诉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实施。本案中,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尽管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磁控管以及电子产品,但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从2017年1月设立以来只生产磁控管产品供应给威力公司,因此,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施的侵害行为系其企业的主营业务,即与磁控管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密切相关,构成了主要利润来源;

另外,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以及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刘某波于2001年入职应聘到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公司工作,从2005年开始参与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的研发,系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2017年1月,刘某波辞职,后于同年3月,刘某波使用化名“李某”到由威力公司实际出资成立的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独自一人负责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磁控管的开发研制,而涉案专利于2015年6月28日申请并于2017年1月25日授权,刘某波在涉案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作为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磁控管部门的核心技术人员,理应知悉上述涉案专利情况,结合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相关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明知构成侵权而仍予实施。因此,中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方式予以支持,鉴于广东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仅对其中的1000万元请求赔偿,对此亦予以支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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