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何某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时二十三分许,被告人何某(时年十六岁)与被害人杨某某(女,时年十五岁、当日初次见面)进入无锡市某酒店房间,何某亲吻、抚摸并欲脱其衣服发生性关系,杨某某推离并拽住衣服,反抗未果后被强行奸淫;次日在亲属陪同下报案。
何某及其辩护人主张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杨某某系自愿;经查杨某某身体未见明显损伤,也未向同处一室的三名人员呼救。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未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行为人所用手段中的暴力、胁迫等特征和未成年女性的反抗激烈程度常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应当在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关系、未成年女性的身心特点、个人经历、认知能力以及现场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
被害人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关系的,即使身体未见明显损伤、未向在场人员呼救,仍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伤、没有喊,不等于同意
本案的辩护意见抓住了两个表面事实:被害人身体没有明显损伤,事发时房间内还有三名人员而她没有呼救。这两点在成年人案件中往往很有说服力。但法院没有据此认定为自愿。理由是:杨某某时年十五岁,案发当日初次与何某见面,愿意一起到宾馆房间,并不意味着同意发生性关系;同处一室的三人都为何某的朋友,她孤身无援,不呼救完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这恰恰说明她当时处于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与其年龄、心智特点相印证。这段推理把两个表面事实翻转成了印证违背意志的证据,是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
反抗的形态可以很安静
再看被害人的表现:她陈述被性侵前已要求离开房间但被阻止;在亲吻、抚摸与脱衣时用手推离、拽住衣服、向对方求饶;在确认必须发生性关系后认为已无法反抗,遂自己脱去衣服。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也承认:她用手推开和阻挡、拽住衣服防止被脱,三次欲脱掉衣服均未果,发生关系时还让他离开。一边是被害人的推拒与求饶,一边是被告人的三次未果与被害人要求其离开,双方的描述共同指向拒绝。法院据此认定:先是明确反对,后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关系。可见反抗并不总是激烈的,推、拽、求饶、要求离开,都是反抗。
未成年人的判断标准要调低
裁判要点明确指出:未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行为人所采用的暴力、胁迫等特征以及未成年女性的反抗激烈程度,常常与成年人有所不同。这是对现实经验的承认——未成年人在陌生环境、人数劣势、初次见面的情境下,容易出现僵住、顺从、事后才反应的行为模式。法律不能要求未成年被害人表现出成年人式的反抗强度,否则就是把保护义务转嫁给了最需要保护的人。因此审查要结合双方关系、身心特点、个人经历、认知能力与现场环境综合判断。这个标准的变化,是未成年人司法区别于成年人司法的重要体现。
双向保护在量刑中的体现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何某十六岁,杨某某十五岁。裁判要点特别提醒,对于双方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中应当注重双向保护。落到量刑,何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于强奸罪基本档中偏低的位置,既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要求,也没有因为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而否定行为的犯罪性质。同时应当看到,被害人事后立即告知朋友、朋友随即殴打何某、次日由亲属陪同报案,这些反应进一步印证了非自愿。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准确评价行为,也要为未成年被告人保留回归社会的空间,这正是双向保护的含义。
她没有喊,因为屋里全是他的人;她推了、拽了、求了,这就够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2月25日晚,被告人何某(时年16岁)在江苏省无锡市某某酒店偶遇朋友李某和与李某一起的杨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5岁),后一同到无锡市某某酒吧娱乐。因杨某某系未成年人,该酒吧保安人员请杨某某离开,何某亦随杨某某离开。当日23时23分许,何某、杨某某进入无锡某酒店某房间。尔后,何某亲吻、抚摸杨某某,还欲脱掉杨某某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某将何某推离并拽住自己的衣服,后反抗未果,何某强行奸淫了杨某某。次日,杨某某随亲属到公安机关报案。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以(2019)苏021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以(2020)苏02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之一是被告人何某是否违背被害人杨某某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何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何某未对杨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杨某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据在案证据,虽杨某某身体未见明显损伤,其也未向在场人员呼救,但仍足以认定何某系违背杨某某的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具体理由有:
杨某某陈述,其被性侵前已要求离开宾馆房间,但遭何某阻止;在何某亲吻、抚摸及脱其衣服时,其进行了反抗,如用手推离何某、拽住衣服及向何某求饶等,但何某均未理睬;在向何某确认必须发生性关系后,其认为已无法反抗,遂主动脱去衣服,后被何某奸淫。杨某某的陈述显示,杨某某先是明确反对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后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关系。
何某供述,杨某某用手将其推开和阻挡,还拽住衣服防止被脱掉,其三次欲脱掉杨某某衣服均未果;在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杨某某亦让其离开。何某的供述显示,杨某某已明确拒绝与何某发生性关系。
杨某某朋友证言称,杨某某被性侵后即告知他人,后默认朋友殴打何某,印证杨某某内心不愿与何某发生性关系。
杨某某时年15周岁,案发当日系初次与何某见面,其同意与何某一同来到宾馆房间,尚不意味着杨某某将自愿与何某发生性关系;案发过程中,杨某某未向同处一室的三名人员呼救,系因受到该三名人员均系何某朋友、其孤身无援所影响,能得到合理解释,显示出杨某某当时处于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与其年龄、心智特点相印证,不能据此认定杨某某同意或放任何某性行为的发生。
综上,被告人何某不顾被害人杨某某的反抗而强行奸淫杨某某,系违背妇女意志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未成年男性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行为人所用手段中的暴力、胁迫等特征和未成年女性的反抗激烈程度常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审查判断,应当在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关系、未成年女性的身心特点、个人经历、认知能力以及现场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另外,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重双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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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苏02刑终1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1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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