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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齐某勇诉邴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鲁民终7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9-12-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开甲刀专利把「动握板」误写成「定握板」,被告照字面造了一把来证明不是笔误——法院:明显笔误按修正后内容比对。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以修正该笔误后的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规则确立:附图显示、说明书印证、设计常理三重证据锁定笔误;按字面制造的方案若不合理增加制造难度、损害功能效果,恰证笔误存在。

二、裁判要点提炼

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认定笔误可结合附图显示的安装位置、说明书记载的相对设置关系、产品设计常理(按字面方案不合理增加制造难度且损害功能效果)等综合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被告照着错字造了把刀来应诉

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写着: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被告造了一把严格按字面来的开甲刀提交法庭——安装板真的装在定握板上,证明这不是笔误、被诉产品不同。一审认定笔误、修正后比对、判侵权成立赔三万。二审被告还带着那把刀上诉,省高院维持。

三重证据压倒一次行为艺术

笔误的认定走的是唯一理解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全套文件后若能直接、明确得出唯一结论,歧义按唯一理解认定。本案的三重证据:第一,附图直观显示安装板装在动握板前端而非定握板;第二,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按压定握板动握板、树干卡在两刀片与夹板之间——刀片与夹板分别相对设在两板上,反推安装板的归属;第三,设计常理:定握板前端已有带弧度的夹板,在弧形夹板上再装安装板,如被告自制的那把,虽能开甲,却不合理地增加制造难度、损害工学与实用效果——一个正常设计者不会这么画。三重证据指向唯一结论:定握板是动握板的笔误。被告的行为艺术反而成了笔误的反证——按字面能造,不代表按字面是原意。修正后比对,被诉产品特征一一对应,侵权成立。

对表:笔误修正的三重证据链

给权利人:发现权利要求笔误,诉讼中主动提出修正解释——附图、说明书、设计常理三线并进;申请阶段杜绝笔误才是上策,审查阶段的主动修改窗口要用足。给被诉侵权人:按字面制造样品证明非笔误的策略有反效果风险——若字面方案明显违背设计常理,只会坐实笔误;有效的抗辩是论证歧义无法得出唯一理解。给法院:明显笔误的认定以唯一理解为门槛,附图加说明书加常理的三重印证是标准路径;修正后比对既纠正撰写瑕疵,也防止借笔误之名扩张保护范围。

一把照错字造出来的刀,没能把错字洗白——图纸会说话,附图会作证,权利要求里的笔误逃不过唯一理解的筛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齐某勇诉称:其经专利权人齐某昌合法授权取得专利号为“201721224208.7”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邴某华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邴某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2.邴某华赔偿齐某勇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3.邴某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邴某华辩称: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与齐某勇的涉案专利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且被诉产品亦非邴某华生产,而是从临沂批发市场购买,其销售数量仅有两箱约100个。齐某勇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齐某昌是专利号为201721224208.7、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018年5月10日,齐某昌与其子齐某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齐某勇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使用费为5万元,许可期限2年。齐某勇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此处的“定握板”应为“动握板”,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述系笔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鲁0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1.邴某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齐某勇的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224208.7)的产品的行为;

2.邴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某勇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3.驳回齐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邴某华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其依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制作的果树开甲刀一件及实现开甲的视频,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并非笔误,能够实现开甲,被诉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鲁民终7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技术特征,邴某华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清楚明确,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首先,涉案专利附图清楚显示,安装板(9)安装在了动握板的前端,而非定握板的前端。其次,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使用时按压定握板和动握板,使树干卡在两刀片与夹板之间,然后手握本实用新型绕树干转动,实现对树皮的横向环剥。

该处记载意在说明,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的(即分别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和定握板上)。再次,从涉案产品设计常理来看,定握板的前端已经设有夹板,而为了更好地贴合树枝实现夹持,夹板一般都会带有一定弧度,而在弧形夹板上再设置安装板(9),如邴某华在本案中自行制作的产品实物,虽然也可以实现果树开甲的功能,但不符合产品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不合理地增加了产品的制造难度,且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齐某勇亦明确主张该技术方案虽可实施,但并非其涉案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可以直接、明确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关记载为笔误,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并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被诉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如果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可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以修正该笔误后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进行侵权比对。

案号:(2019)鲁民终71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0-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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