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专利写的是能输入两种电输出三种电,专利权人打官司时却说只保护一种输入一种输出?法院:无效程序里说过的话不能反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权利要求使用并列选择表述的,应解释为多功能整体技术方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对此已作认定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反悔扩大保护范围
规则确立: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仅及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本身未依该方法制造的无需另行比对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权利要求中「交流电或直流电」「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等并列选择表述,应解释为涵盖全部选择项的多功能整体技术方案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机构已认定专利为多功能整体方案并据此维持有效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将其解释为单一功能方案以扩大保护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五百万索赔的范围之争
北京某公司持有一件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发明专利,起诉广州某公司的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侵权,索赔一千五百万元。方法权利要求写得明明白白:将输入的交流电或直流电变换为多路中间交流电,再输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庭审中双方确认被诉系统只输入交流电、只输出交流电。专利权人于是换了个打法:主张专利其实保护多种具体方案,其中就包括单输入单输出方案,被诉产品用的是那一种,所以侵权。被诉方针锋相对:专利保护的是能应付两种输入三种输出的整体方案,单进单出的产品根本没有覆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三层推理锁死保护范围
法院分三步。第一步读权利要求:步骤里「或」字连用的并列选择表述,含义清楚——交流和直流都能进、三种电都能出,说明书「无论整机输入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的记载也支持这个解读。第二步看审查历史: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机构正是认定本专利是一个能处理两种输入、可能得到三种输出的整体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单一功能方案有本质区别,才维持权利要求有效——专利权人靠这个整体方案保住了专利,诉讼中就不能反过来说专利只保护其中一种单功能方案,禁止反悔。第三步定结论:被诉产品是单进单出的单功能方案,与多功能整体方案在发明目的、手段、效果上都不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法院还顺带厘清: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只覆盖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诉系统本身不是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无需对产品另行比对。驳回全部诉请,两审维持。
无效程序与侵权程序的联动攻防
对专利权人而言,无效程序中为保专利而作的每一句方案定性,都会成为侵权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的枷锁,靠多功能整体方案过无效关,就不能指望侵权时按单功能方案缩小比对范围。对被诉方而言,调取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常规动作,决定书里对技术方案的定性往往就是侵权诉讼的胜负手。对法院而言,方法专利纠纷要先分清比对的客体是方法还是依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客体错了后面全错。
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授权那天就已定型,无效程序里怎么描述、侵权诉讼里就得怎么解释。靠什么守住的专利,就得按什么口径维权——两头说话的专利权人,法院不惯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北京某公司以广州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请求判令:1.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及宣传北京某公司拥有专利权的高压变频调速器;
2.广州某公司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3.在全国和行业级别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广州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侵权所得1500万元作为赔偿,并支付北京某公司的合理支出约16万元;
5.由广州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1日,马某等人申请名称为“一种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及其变换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1958X.9,1999年1月22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北京某公司。
该权利要求书上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其特征是采用以下步骤:1)将输入的交流电或直流电变换成M×N路、彼此间电位独立的中间交流电;2)对各路中间交流电进行整流滤波形成相同路数的中间直流电;3)对各路中间直流电进行逆变,并串连各逆变电桥,将中间直流电同极性叠加,输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包括:a、增减中间直流电输出的路数粗调输出的高压直流电的幅值,通过调节某一路或每一路或某几路中间直流的大小微调输出的高压直流电的幅值;b、周期性地改变串连逆变电桥的开关次序来周期性地改变中间直流的叠加路数、中间直流的幅值、中间直流的频率及中间直流的叠加方向;输出周期性可连续调幅、极性可变的脉动直流电;c、控制开通各路串连逆变电桥,使各路中间直流电对负载输出,输出由矩形直流电叠加堆波成的交流电,重复循环本过程,输出连续高压交流电;
并通过调节各路逆变电桥的开关周期及开关频率,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频率,和通过调整叠加的中间直流输出的路数粗调输出交流电的幅值及通过调节各路中间直流的幅值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幅值。2006年12月30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9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审查决定宣告ZL9511958X.9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12无效,维持其权利要求1和2有效。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明确其指控广州某公司制造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使用了北京某公司的专利方法,并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了该侵权产品。广州某公司确认其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ZINVERT系列智能高压变频调速成套系统整体结构上由旁路柜、移相变压器柜、功率单元柜及控制柜组成。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确认被控侵权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只输入交流电并仅得到交流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某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故应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订、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涉案发明专利权,经依法授权,并经专利复审委两次无效宣告后仍处于部分有效状态,北京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原审判决确认被诉侵权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只输入交流电并仅得到交流电,北京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且未提起上诉,本院亦予确认。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如何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如何确定本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对此,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北京某公司认为本专利不可能并且不需要同时具有两种输入、三种电流输出,而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一种输入、得到一种可根据需求选择的输出,因此,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一种输入、一种输出的技术方案。广州某公司则认为,本专利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是能够处理两种输入并有可能分别得到三种输出的多功能技术方案,不能仅保护其中的单输入、单输出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1)中,明确使用了“将输入的交流电或直流电变换为M×N路……”的表述方式。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认为交流电或者直流电均可予以输入。步骤3)中,使用了与步骤1)相同的表述方式:“……输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包括……”,同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理解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均可予以输出。
上述解释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本发明的特点是无论整机输入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输出所需的单相交流电、三相交流电或直流电。”因此,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确定本专利方法所保护的是多功能的技术方案,即能够输入交流电或直流电,经过高电压电力变换后,可以输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
上述解释亦得到专利复审委关于本专利的第9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支持。第9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专利复审委认为本专利方法应被理解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即能够处理两种输入并有可能分别得到三种输出,而非概括了6种技术方案,从而与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467402X)的单一功能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2在第9402号无效决定中亦因此得到维持。故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北京某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反悔,将本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为可以保护其中一种单输入、单输出的单一功能技术方案,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北京某公司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专利方法保护范围的问题。被诉侵权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实施的只输入交流电并仅得到交流电的技术方案,是处理一种输入并得到一种输出的单功能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能够处理两种输入并有可能分别得到三种输出的多功能技术方案相比,发明目的以及实现发明目的的手段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缺少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所指的对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是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可见,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是指“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涉及一种高电压电力的变换方法,被诉侵权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并非依据本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故本案仅需比对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所使用的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是否落入本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即可,无需再对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即产品本身进行比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了解释并因此得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不得对此作出反悔,再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作其他解释,从而扩大其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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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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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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