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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袁某奇与刘某泰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3)宁04执复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3-06-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万四千五百元的判决欠款拖到被执行人去世——儿子继承了父亲对第三人的三万三千九百元货款债权、还拿生效调解书确认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儿子为被执行人;儿子复议:债务是父亲的,凭什么找我。

固原中院复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死亡的,可变更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儿子继承了父亲对第三人的货款债权且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变更其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担责,应予支持。

规则确立:人走了债不灭——继承了遗产就得在遗产范围内接住被执行人的名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继承人等因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并经另案生效裁判确认的,该债权属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万四千五与三万三千九

刘某泰与袁某路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一二年判决袁某路返还一万四千五百元及利息五百元,申请执行后终本。被执行人袁某路二〇一六年去世,遗产有两处:彭阳县原王洼收购站院子一处,以及对杨某富的三万三千九百元货款债权——儿子袁某奇就这笔债权起诉杨某富,二〇二一年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由杨某富向袁某奇支付三万三千九百元。二〇二三年刘某泰申请变更袁某奇为被执行人。彭阳法院裁定变更、袁某奇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担责;袁某奇复议到固原中院。

遗产范围与变更条件

固原中院驳回复议,条文对号加事实落点。第一层,条文的情形: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位列其中,责任范围锚定遗产。第二层,事实的落点:袁某奇继承了其父「在杨某富处未结清的货款三万三千九百元,并经彭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债权属遗产的延伸形态,继承事实有生效调解书背书;变更袁某奇为被执行人、在继承的遗产(含该债权及院落等)范围内担责,「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层,范围的刚性:责任以遗产范围为限——院落、债权按实际继承情况计,超出遗产的部分不属于变更后的执行射程;「父债子还」的传统说法在法律上的准确版本是「父债子以遗产还」。

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对表

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死亡的,尽快调查遗产线索(不动产登记、债权债务、存款股权)——继承人已就遗产债权起诉或确权的(本案例),那都是现成的变更依据;申请变更时列明遗产明细,执行射程随遗产清单走。给继承人:接受遗产即接受「在遗产范围内担责」的名分(本案例口径),躲不掉变更裁定;但遗产范围之外的个人财产安全——放弃继承的可完全脱身,接受继承的算清遗产与债务再决定;替父亲追讨的债权到手的同时,就要面对它被列入执行射程的现实。给执行法院:变更申请按第十条第一款审查——死亡事实、继承关系、遗产范围三样查实即裁定变更,责任表述统一写「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例);继承人对遗产范围有争议的,在变更程序里查明或引导另诉,别因争议搁置整个案件。

父亲留下的三万三千九百元债权,成了儿子接下被执行人名分的入口——固原中院把继承的账算清:遗产照单全收,责任也照单承担,但以遗产为界。人走了,账本合不上;继承人翻开账本,就得在账本范围内把债认下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刘某泰与袁某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由袁某路返还刘某泰14500元及相应利息。袁某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固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袁某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内返还刘某泰欠款14500元及利息500元。

2012年9月26日,刘某泰向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2012)彭法执字第409号。2013年3月14日,该院作出(2012)彭法执字第40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16日,刘某泰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称(2012)彭法执字第40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路死亡,申请追加其子袁某奇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袁某路于2016年去世,其遗产有位于彭阳县原王洼收购站院子一处和债权杨某富所欠货款33900元。杨某富所欠袁某路货款33900元,袁某奇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宁0425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由杨某富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袁某奇33900元。

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宁0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变更被申请人袁某奇为(2012)彭法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袁某奇不服该裁定,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作出(2023)宁04执复10号执行:驳回复议申请人袁某奇的复议申请;维持彭阳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本案的焦点为执行法院追加袁某奇为(2012)彭法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袁某奇继承了其父亲袁某路在杨某富处未结清的货款33900元,并经彭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宁0425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425执异8号执行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经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3)宁04执复10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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