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某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纳入管理对象,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前未按要求接受抗病毒治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上,王某某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女,二〇〇七年七月出生、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父母在外务工随奶奶生活)家中,在明知其系初一学生的情况下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未采取安全措施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林某某趁其到网吧上网之机离开后报警,次日王某某被抓获但未主动供述自己系艾滋病感染者。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虽然被害人尚未检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由于检测窗口期以及个体差异性的存在,较长时期内仍无法排除其感染的可能,足以对被害人造成巨大心理伤害的,其行为总体危害性与法定加重情节相当。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查出感染,为什么仍是情节恶劣
本案最值得琢磨的一点是:被害人林某某事后并未检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按常理,既然没有造成实际感染,似乎就不该往最重的一档去评价。法院却认定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给出的理由有两层。第一层是医学上的不确定性:由于检测窗口期以及个体差异性的存在,较长时期内仍无法排除其感染的可能。也就是说,一次阴性结果不等于终身安全,被害人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背负可能被感染的恐惧。第二层是心理伤害的现实性:这种长期的不确定性足以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法院由此判断,行为的总体危害性已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当。
明知与不设防的双重恶性
量刑说理中还有两个关键词:明知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王某某二〇一六年即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纳入管理,却在此后四年间未按要求接受抗病毒治疗;案发时他明知自己的感染状况,仍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明知自己具有传染性而故意不加防范,主观恶性显然重于一般的奸淫幼女。这一点与同一专题中另一起案件可以对照理解——那起案件中被告人拿到远超参考值的化验报告后仍继续实施奸淫,法院同样把时间点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两案共同的判断逻辑是:知道自己有传染风险仍然下手,是把他人的身体健康当作可以牺牲的代价。
情节恶劣是一条兜底通道
从法律方法上看,本案展示了情节恶劣这一兜底条款的运用方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列举了若干加重情形,本案的情形并不在其中——没有造成重伤,没有致人死亡,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但兜底条款的存在,正是为了处理列举无法穷尽的极端情形。法院的操作是:先论证行为的总体危害性与列举情形相当,再据此适用加重档。这种论证不是类推,而是对立法意图的合理贯彻。当然,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克制,必须有充分的比较论证,否则就会架空列举式规定的边界。本案的说理之所以站得住,正在于它把比较过程写清楚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
判决中还有一项内容容易被忽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法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在说理中同时提到了两项从重情节——王某某进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并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影响恶劣。把这两点结合起来看,本案的量刑思路是完整的:基础罪名是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加重认定是情节恶劣,刑期十五年;再结合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办理此类案件的人来说,量刑建议不应只盯主刑,附加刑与从业禁止同样是保护社会的重要手段。
一次阴性报告换不来安心;让一个孩子长期活在可能被感染的恐惧里,本身就是严重后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出生)于2016年6月14日经四川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期纳入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管理对象,2020年11月10日之前,其未按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被害人林某某(女,2007年7月8日出生)案发时系A县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案发前一周左右,林某某与王某某在奶茶店相识,林某某告知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读初一,其父母均在外务工,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年8月25日晚上,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耍时,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其明知林某某系初一学生,仍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尔后又带着林某某到某网吧上网。林某某趁机离开网吧后报警。
次日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四川省A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艾滋病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的传染性疾病,目前仍无特效药物治疗,对无辜感染者的身体和精神均有严重摧残。我国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被告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感染者,仍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传染防护措施,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和性质恶劣。虽然被害人林某某目前尚未检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由于检测窗口期以及个体差异性的存在,故较长时期内仍无法排除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这足以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其行为的总体危害性已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当,应当认定为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同时,王某某进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并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影响恶劣,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罚。王某某所犯罪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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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4-1-18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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