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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危险驾驶罪 · 一审 · 2013-01-21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个人相约开改装摩托车「谁先到谁等谁」,全程二十八点五公里,穿越市区主干道、大桥、隧道。

限速六十的路段开到一百一十五,还闯红灯、反复并线,遇到民警盘查驾车逃离;所幸没有撞到人。

法院:这就是「追逐竞驶」;虽无伤亡,但综合超速、闯红灯、抗拒执法、路段人流,属「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3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二十时二十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九十九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二十八点五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行驶途中,二被告人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二人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六十公里每小时)张某某行驶速度一百一十五公里每小时、金某九十八公里每小时;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六十公里每小时)二人均一百零八公里每小时;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四十公里每小时)张某某大于五十九公里每小时、金某大于六十八公里每小时;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六十公里每小时)张某某一百零二公里每小时、金某九十九公里每小时。二月五日二十一时许张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金某手机号码;金某接电话通知后于次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人均未上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看,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九十九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关于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情节恶劣:从驾驶的车辆看,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应认定属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赵律师点评

「追逐竞驶」不要求正式比赛

很多人以为要像赛车那样有赛道、有裁判、有奖金才算。判决把门槛说得很宽: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就符合。本案两个人只是在微信上约了「谁先到谁等谁」,就够了。约定的起点和终点,恰好是「竞驶」最直接的证据。

情节恶劣看五件事,没撞人也算

判决列了五个维度,值得记住:一是车辆(无牌、套牌、大功率改装);二是速度(多处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四十的地方开到六十八);三是驾驶方式(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四是对执法的态度(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五是路段(主干道、大桥、隧道,沿途有学校、小区、超市、地铁站)。五条叠加,即使零伤亡,也够「情节恶劣」。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都危及公共安全,区别在于危险程度和主观内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法律推定有危险,不要求具体危险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危险,且行为人对此有认识。本案没有冲撞、没有伤亡,定危险驾驶更准确,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

缓刑不等于没事

判的是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看着很轻。但要注意三件事:第一,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就业、参军、子女政审都有影响;第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照常执行,缓刑不能免除;第三,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或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缓刑会被撤销,收监执行。所以「缓刑」只是不用在看守所待着,不是「没罪」。

给摩托车友的提醒,以及一个延伸

三种行为最容易踩线:一是在群里约「跑山」「拉高速」「谁先到」;二是改装排气、解限速、换大功率发动机后上路;三是无牌、套牌上路。这三样凑在一起,基本就是本案的翻版。另外,遇到交警盘查千万别跑——「抗拒执法」是认定情节恶劣的独立情节,一跑就从「一般」变「恶劣」。本案判决是二〇一三年作出的,此后「追逐竞驶」的认定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城市道路上的「飙车党」、高速公路上的「斗气别车」、甚至部分「炸街」行为,都可能落入这一条。判断的核心始终是两点——有没有「竞」的合意与追赶行为,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否达到恶劣程度。

没撞到人,也可能已经犯了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

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

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3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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