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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杨延虎等贪污案

案号:(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贪污罪 · 二审 · 2009-03-16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义乌一位官员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得知某村要拆迁后,让妻妹出面在该村买下三间旧房,再通过谎报祖传旧房、虚构分家事实,骗取拆迁安置资格和国有土地确权。

辩护理由两条:他本人没有经手土地审批,是「利用别人」;土地是集体的,不是公共财物,贪污不成立。

法院: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也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八年(贪污受贿并罚)至三年。指导案例11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杨延虎一九九六年八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二〇〇三年三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〇〇〇年八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后改称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二〇〇二年其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以骗取安置利益,遂与被告人王月芳(其妻妹)、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由王、郑二人出面以王月芳名义购买赵某某的三间旧房。为使房屋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使下,郑新潮通过村相关人员让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该三间旧房系王月芳所建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兼任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的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此后杨延虎等人在其岳父可得二十五点五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编造申请报告谎称分家事实,要求国土局更正确权,从而让王月芳、王某祥分别获得七十二和五十四平方米建设用地审批;扣除王某祥应得的三十六平方米,其余九十平方米系非法所得。杨延虎等人支付选位费二十四点五五二万元后获得拆迁安置区两间店面七十二平方米土地的安置补偿;经评估该地块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三万五千二百七十元,非法所得折算为二百二十九点三九二万元。另查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五十七万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郑新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月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依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杨延虎等人明知其不符合条件,通过谎报祖传旧房、虚构分家事实骗取安置资格和国有土地确权。土地实行公有制,对土地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经济收益,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杨延虎还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其在共同贪污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减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我没管这事」挡不住「我管着管这事的人」

职务便利的认定,本案划了一条重要界线:不止是本人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还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杨延虎的名义职务不直接覆盖土地确权,但他是指挥部总指挥,确权报批科归指挥部管、分管副总指挥由其领导——打个招呼,链条就通了。这类「间接职务便利」在实务中极常见:单位一把手不签批具体业务,但业务部门的每一步都绕不开他的影响力。判决告诉所有人,影响力本身就是职务便利,打招呼就是动用权力。

土地使用权为什么算「公共财物」

传统观念里贪污的对象是钱和实物,土地这类不动产权利常被辩方排除在外。本案正面回答:土地公有制之下,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能带来经济收益,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本案非法取得的九十平方米安置土地经评估折算成二百二十九万余元,就是按财产价值计算的。这一认定对征地拆迁、土地审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基础性意义:骗地与骗钱同罪。

骗取型贪污的完整链条怎么拼

本案的作案链条值得拆开看:第一步物色目标——得知列入拆迁范围后买入旧房;第二步伪造资格——村委会虚假证明、谎报祖传旧房、虚构分家事实;第三步权力通关——打招呼让确权报批科和分管领导放行;第四步兑现利益——获得九十平方米非法安置并评估变现。四步里每一环都有书证:购房协议、村委证明、申请报告、审批文件、评估报告。办理此类案件,沿这条链条逐环取证即可;反过来,相关单位防范同类风险,也要盯住「资格性文件的真实性」这一环。

亲属出面不是隔离带,是共犯名单

妻妹出面买房、妹夫跑腿办证,两人分别获刑五年和三年。共同犯罪不看出面的是谁,看共谋与分工:谁提议、谁利用职务、谁实施了虚构事实,判决一一认定,主从犯分别量刑。实践中大量职务犯罪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完成,判决的处理方式是把名单写进刑事判决书。对官员亲属而言,名义上的「帮忙办事」如果背后是虚构资格、伪造证明,就已经站在共同犯罪的位置上,不存在「钱和房不在我名下」的安全区。

给拆迁安置环节的防错提示

拆迁安置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本案暴露的漏洞集中在资格审核: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无核实机制、确权审核对户籍身份与安置资格的交叉核对流于形式、更正申请无实质复核。补救方向有三:安置资格与户籍、产权登记数据自动比对;村委证明类材料要求附原始依据;更正类申请启动独立复核程序并由两人以上签批。对群众而言,发现有人凭空取得安置资格,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骗取安置损害的是全体被安置人的公平,举报既是监督也是维权。

一句话收尾:职务便利不止自己签字那一下,打招呼也算;土地权利就是钱,骗地与贪钱同罪同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年3月改称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时骗取非法利益。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面,通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登记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政策,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置土地面积均相同,事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

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使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屋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丈量结果认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此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共谋,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迁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编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报告,谎称“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家,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确认王某祥房屋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屋64平方米有误”,要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更正。随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以该部名义对该申请报告盖章确认,并使该申请报告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认可,从而让王月芳、王某祥分别获得72和54平方米(共12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按王某祥的土地确权面积仅应得36平方米建设用地审批,其余90平方米系非法所得。

2005年5月,杨延虎等人在支付选位费24.552万元后,在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获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案发后,该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冻结)。该处地块在用作安置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估,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5270元。杨延虎等人非法所得的建设用地90平方米,按照当地拆迁安置规定,折合拆迁安置区店面的土地面积为72平方米,价值253.944万元,扣除其支付的24.552万元后,实际非法所得229.392万元。

此外,2001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57万元,其中索贿5万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护人提出杨延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确保国际商贸城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负责土地确权、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分管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机构,同时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本案中,杨延虎正是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芳应当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涉案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按照法律规定和义乌市拆迁安置有关规定,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具备获得土地确权的资格,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屋既不能获得土地确权,又不能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却利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利,通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屋谎报为其祖传旧房、虚构王月芳与王某祥分家事实,骗得旧房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国有土地确权。同时,由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杨延虎、王月芳等人弄虚作假,即使王月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补偿,又使本来不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王月芳获得了土地安置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此,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王月芳名下安置的地块已在2002年8月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义乌市政府文件抄告单也明确该处的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杨延虎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国际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杨延虎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延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新潮、王月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案号:(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1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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