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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8)湘3125刑初5号保靖县人民法院 · 滥伐林木罪 · 一审 · 2018-08-03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他承包了保护区核心区的一片山林,种了十几年杉木,然后没办采伐许可证就砍了。

一千零一十株,蓄积一百五十三立方米;地是公益林,还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判三缓四、罚一万元;同时判令两年内补种五千零五十株杉树苗,存活率九成以上。后来种了,存活率百分之百。指导案例17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湖南省保靖县以一九五八年成立的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一九九八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二〇〇五年评定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公益林区划界定,二〇一三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告人秦家学于一九九八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一百一十七点五亩、核心区外面积十五点四六亩;经鉴定,共砍伐林木一千零一十株,林木蓄积一百五十三点三六七五立方米。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六万六千零二十五元。审理期间,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及县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局又对补植复绿提出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六万六千零二十五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保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判决: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五千零五十株,存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五千零五十株,存活率达到百分之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到法院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是云贵高原、四川盆地至雪峰山区、湘中丘陵之间动植物资源自然流动通道的重要节点,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严重破坏了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以及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专家提供的专业资料和建议,参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对起诉人提出的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应认为有科学、合理的根据和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林地承包者的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的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在具体确定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承包了、种了,不等于可以砍

这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树是他承包的山林上种的,钱是他投的,为什么砍了还犯罪?答案是林地权属与林木采伐许可分离。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便是自己种的树,只要在林地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就不能想砍就砍。本案还叠加了两层加重因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公益林。

修复判决要写到能执行的程度

裁判要点第一条非常有实操价值:确定修复义务时,要明确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完成时间。本案判的是「两年内、在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五千零五十株、存活率百分之九十以上」——每一条都能验收。对比很多判决只写「恢复原状」「补植复绿」,执行时无从下手,本案这种写法值得推广。为什么是五千零五十株?因为砍了一千零一十株,按一株补五株的密度设计,这是林业部门的专业意见。

保证金为什么能换来缓刑

判决明确把「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列为从轻量刑情节。逻辑是:修复义务能不能真正履行,取决于被告人有没有履行的意愿和能力;预交保证金,等于把「愿意履行」变成了可验证的事实。本案预交了六万六千零二十五元,正好是补植的人工苗费用。这个做法对辩护很有用——在判决前主动把钱交到法院执行账户,比庭上口头承诺有力得多。

辩护空间与红线

辩护空间有三处:一是数量与蓄积的鉴定(一千零一十株、一百五十三立方米是否准确,是否包含枯死木、非采伐范围内的树木);二是是否属于「数量巨大」的档次;三是修复方案与保证金的从轻。红线只有一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尤其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是禁止采伐的绝对区域,任何采伐许可都不会批,所以在这里砍树,不存在「补办手续」的可能。

砍了一千零一十棵,判他种回五千零五十棵——这笔账,森林算得比人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家学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秦家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为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

后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66025元。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及保靖县林业局、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对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提出了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66025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且存活率达到100%。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家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是云贵高原、四川盆地至雪峰山区、湘中丘陵之间动植物资源自然流动通道的重要节点,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土地坳”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以及白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靖县林业局等部门专家提供的专业资料和建议,参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应认为有科学、合理的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林地承包者的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的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在具体确定被告人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号:(2018)湘3125刑初5号 审理法院: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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