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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二审 · 2018-02-12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摩托车追尾,后车司机倒地昏迷,前车司机起身开车就跑了。

路过的司机报警、开车追、下车追,一路喊他投案;被追的人拿刀、撞车、翻铁路护栏,最后被火车撞死。

家属索赔。法院:追赶不违法、无过错、无因果,是见义勇为,驳回。指导案例98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时许,张永焕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雨来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多次向边防派出所、公安指挥中心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请出警,追赶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张永焕驾车行至某村内时弃车进入村民家中,拿走菜刀一把;朱振彪见其拿刀,从该村民家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木凳被村民讨回后,又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永焕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此后张永焕跑上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被一面包车撞倒后又站起来行走,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期间路政执法人员加入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张永焕走到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并劝阻其投案;当日十一时五十六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列车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十二时零二分,张永焕被火车撞倒,经检查确认死亡。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张永焕死亡后,其父、其子起诉,主张朱振彪散布失实信息、超过必要限度、持械威胁并漫骂,对死亡存在故意和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次,从行为过程看,被告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手机视频和行车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追赶的情况下,被告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追赶的情况下,被告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事发突然、伤者倒地昏迷,被告未能准确判断伤情,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后,被告及时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故该结果与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赵律师点评

见义勇为的构成,不看有没有「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写得很清楚: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这里的核心是「非义务」——普通路人没有追捕逃逸者的法定义务,做了,是义举;不做,也不违法。正因为没有义务,法律评价上就不能用「专业人士的标准」去要求他。

三个要件的逐一拆解

违法性:追赶逃逸者、报警、敦促投案,都是合法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权利。过错:双方全程没有身体接触;对方持刀时拿木凳木棍是自我保护;对方要撞车时进行劝阻并提醒车辆。因果关系:死亡是被追者自己翻越铁路护栏、走入铁轨、被火车撞倒造成的,追赶行为只是背景,不是原因。这三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成立,本案是三个都不成立。

「喊话不文明」为什么不构成过错

判决专门处理了这个细节: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法院的态度是——考虑到事发突然、伤者倒地昏迷,追赶者来不及核实伤情,喊话不准确可以理解;语言不文明属于情绪表达,不构成民事侵权上的过错,也不改变追赶行为的性质。这个判断很重要: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者说了几句难听话,就把整个行为的正当性抹掉。

这类案子对社会的意义

如果这样的追赶要赔钱,下次遇到肇事逃逸,目击者只会做一件事:拍个照,走人。判决用「不具有违法性、不具有过错、不具有因果关系」三个否定,把见义勇为的风险降了下来。对见义勇为者,本案也是一份操作指南:及时报警、保持距离、不主动使用武力、对方持械时以自我保护为限、持续劝阻并提醒周围车辆——这些动作,恰恰是后来被法院逐一认定为「无过错」的事实。

他追了一路,喊了一路,最后挥着衣服给火车示警——这些动作,法院一个都没算作过错。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原告张庆福、张殿凯诉称: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驾驶奥迪小轿车追赶骑摩托车的张永焕。后张永焕弃车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车在后面继续追赶,最终导致张永焕在迁曹线90公里495米处(滦南路段)撞上火车身亡。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散布和传递了张永焕撞死人的失实信息;在张永焕用语言表示自杀并撞车实施自杀行为后,朱振彪仍然追赶,超过了必要限度;追赶过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对张永焕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并数次漫骂张永焕,对张永焕的死亡存在主观故意和明显过错,对张永焕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振彪辩称:被告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与张永焕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张永焕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朱振彪驾车追赶张永焕过程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郑如深家,并从郑如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郑如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如深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永焕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走出西梁各庄村后,张永焕跑上滦海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江波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与朱振彪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另查明,张雨来在与张永焕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日先后被送到曹妃甸区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救治,于当日回家休养,至今未进行伤情鉴定。张永焕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张庆福、其子张殿凯。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殿凯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51618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公里495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张永焕撞死,构成一般B类事故;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殿凯4万元。”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彪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98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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