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九年申请品种权,二〇一四年获准授权,二〇一八年起诉一家卖水果的超市,二〇一九年二审败诉。
品种权人认为:你卖的三红蜜柚,就是我这个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果实是收获材料,不是繁殖材料,不在品种权保护范围内。指导案例160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蔡某光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获准授权,品种权号载于证书,保护期二十年。授权时的测试报告载明:品种属柑橘属,无性繁殖类型,果面颜色暗红、白皮层粉红、果肉紫色,具备特异性、一致性。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蔡某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润平公司辩称所售果实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与上游公司的商业合作条款、发票及销售清单、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蔡某光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蔡某光申请品种权时提交的是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这不意味着保护范围仅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随着技术发展,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也可能成为育种者选用的种植材料,此类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保护范围。原审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与育种时使用的材料及方式一一对应,该认定限制了保护范围,应予纠正。判断某一植物材料是否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物学上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本案被诉果实为柚子,单胚、易变异,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分株繁殖,果实有无籽粒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其籽粒及汁胞均不具备繁殖三红蜜柚的能力,故属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在品种权保护范围内。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应审查销售者销售时的真实意图,以及使用者是将该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错在哪:把育种方式当成了保护边界
一审的逻辑是:你申请品种权时交的是嫁接枝条,那么受保护的也只有嫁接枝条,别人卖的是果实,对不上。二审明确纠正了这个思路——申请时提交什么材料,是审查程序的要求,不是权利范围的边界。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是「品种」,不是「当年那根枝条」。只要某种植物材料客观具备繁殖该品种的能力,无论它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可能落入保护范围。这一层纠正,对育种人是实质性利好。
繁殖材料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判决给出了一个可以反复使用的判断标准:第一,得是活体;第二,得有繁殖能力;第三,繁殖出来的新个体,要具备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第三个条件最容易被忽略——能发芽不等于能长成「三红蜜柚」。三红蜜柚的特征是果面暗红、白皮层粉红、果肉紫色,如果种子种出来的是普通柚子,那它就不是这个品种的繁殖材料。所以品种权案件的举证,往往要做两件事:证明被诉物有繁殖能力,证明繁殖结果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一致。后者通常要靠测试报告或专家意见。
蜜柚果实为什么被排除在外
法院查得很实:柚子单胚,容易变异,常规繁殖靠枝条、芽条、砧木、分株,不靠种子;三红蜜柚的果实有无籽粒、籽粒是否退化,本身就不确定;庭审中品种权人请的专家辅助人也承认这一点。既然连科研单位都难以用果实籽粒繁育出种苗,那果实就不具备「繁殖该品种」的能力,只是端上桌的水果。这一结论划出了一条行业分界:卖水果的不侵犯品种权,卖苗、卖枝条、卖砧木的才可能侵权。
既是繁殖材料又是收获材料,看什么
有些植物材料两种用途都占,比如某些块茎、种球。判决给的判断路径是两条:看销售者的真实意图——他是当种苗卖还是当农产品卖,包装、宣传、售价、客户群体都是证据;看使用者的实际用途——买回去是吃还是种。这条规则对农业企业很实用:同一批货,走农产品渠道和走种苗渠道,法律风险完全不同,销售合同、包装标识、宣传口径要与之匹配。
品种权人维权,先分清被诉物是苗还是果。告错了对象,实体理由再充分,也会在第一道门槛上被挡回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作繁殖材料的,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蔡新光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于2014年1月1日获准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9,保护期限为20年。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载明,品种暂定名称三红蜜柚,植物种类柑橘属,品种类型为无性繁殖,田间考察结果载明,申请品种的白皮层颜色为粉红,近似品种为白,具备特异性。考察结论为该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所附照片载明,三红蜜柚果面颜色暗红、白皮层颜色粉红、果肉颜色紫,红肉蜜柚果面颜色黄绿、白皮层颜色白、果肉颜色红。
以上事实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年费缴费收据、《意见陈述书》《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蔡新光于2018年3月23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平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获得的品种名称为“三红蜜柚”的植物新品种权。
润平公司辩称其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有合法来源,提供了甲方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华黄埔公司)与乙方江山市森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润华黄埔公司与森南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2017年度商业合作条款,合同有条款第六条第五款载明,在本合同签订日,双方已合作的有6家门店,包括润平公司。2018年1月8日,森南公司向润华黄埔公司开具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清单载明货物包括三红蜜柚650公斤。森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载明,森南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水果、蔬菜销售。森南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10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粤7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驳回蔡新光诉讼请求。宣判后,蔡新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问题为润平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蔡新光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其中,判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虽然蔡新光在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也可能成为育种者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认为将不同于获取品种权最初繁育方式的繁殖材料纳入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人申请新品种权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失衡。该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对繁殖材料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某一具体品种如何判定植物体的哪些部分为繁殖材料,并未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对于三红蜜柚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二审庭审中,蔡新光所请的专家辅助人称,柚子单胚,容易变异,该品种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者分株进行繁殖,三红蜜柚果实有无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将收获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违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另外,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综上所述,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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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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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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