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徇私枉法罪,一句话:办案的人为了私情私利,故意制造冤案或放掉该抓的人,就构成犯罪。它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审判活动中的故意枉法行为。
三个提醒: ① "徇私、徇情"是构成要件——仅有办案瑕疵、认识分歧、判断失误,但无徇私动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这恰恰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 ② "明知"要结合证据判断——认定"明知无罪/有罪"要依据在案证据和办案过程综合判断,不能仅凭结果倒推。 ③ 与受贿并发的从重处理——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枉法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不以数额为门槛,按是否具备法定情形认定(六种立案情形)。
| 情节 | 标准 | 对应刑罚 |
|---|---|---|
| 基本档 | 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情节严重 | —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情节特别严重 | —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与受贿并发的,择一重罪处罚;一般由监察委员会调查。
依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量刑档次
| 情节 | 法定刑 |
|---|---|
| 基本档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情节严重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情节特别严重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事前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并协助其实施徇私枉法相关行为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不要求其本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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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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