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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素式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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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要素式”文书(法〔2025〕82 号)。2025 年 7 月 14 日起,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出的 67 类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在全国法院推广,表格化、勾选式填写。本页为参照官方要素结构编写的填写范本,可先照着理清事实与证据;正式提交时,请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 文书模板 → 示范文本,下载并使用法院官方表格。
范本仅供参考。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民事起诉状(要素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说明】本范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法〔2025〕82 号)的要素结构编写,供填写参考。正式提交时,请以受诉法院提供的官方示范文本为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 文书模板 → 示范文本,可直接下载)。填写规则:能勾选的先勾选,不能勾选的填空;确实不清楚的写“暂不清楚,庭前补充”,不要整栏留空。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名称____,住所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

被告(发包人):名称____,住所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

□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____列为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____元;

2. 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____元为基数,自____年__月__日(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____元;

3. 判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____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 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____元;

5. □ 判令被告赔偿停工、窝工、赶工损失____元;

6.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三、约定管辖与诉前保全

1. 管辖:□ 施工合同第__条约定由____人民法院管辖;□ 无约定,按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起诉。

2. 诉前保全:□ 已申请,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 未申请。

四、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订立: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____),约定由原告承建____工程,合同价____元,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可调价/清单计价,工期自____至____。

(二)履行情况:工程于____年__月__日开工,__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编号____)/已实际交付使用(交付时间____);□ 已办理结算,结算金额____元(结算书编号____);□ 未办理结算,原告于____年__月__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被告逾期未答复。

(三)欠款形成:被告已付____元,尚欠____元;欠款构成为:进度款____元、结算款____元、质保金____元(质保期已于____年__月__日届满)。

(四)□ 实际施工人主张: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____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已实际投入人材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____元。

(五)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逾期不付,承包人可催告后协议折价或请求拍卖并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第四十一条(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五、证据清单

1.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__份;

2. 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__份;

3.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__份;

4. 结算书、送审签收记录、往来函件__份;

5. 付款凭证、对账单、发票__份;

6. 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内部承包协议、人材机投入凭证、工人工资表)__份;

7. 其他:____。

六、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
□ 同意先行调解;□ 不同意调解,请求依法判决。
七、落款

具状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本状副本__份;证据材料__组共__页。

再次提醒:本页范本为通用要素版,使用前请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并咨询执业律师;涉及重大财产、身份关系的事项,务必请律师把关。

赵跃律师提示

  • 优先受偿权有硬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最长 18 个月内必须行使(解释一第 41 条),过期作废。很多承包人一拖两年,判决赢了却拿不到优先权。
  • 应付款之日怎么定?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解释一第 27 条)。利息从这一天起算,写错一天就是几千块。
  • 结算拖着不答复也是机会: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可以直接按送审价主张;没这句约定的,只能走造价鉴定,时间和费用都要多一倍。
  •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解释一第 43 条),超出部分还是要找转包人。
  • 违法分包、挂靠、没有资质的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解释一第 24 条)——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
  • 起诉前先查发包人的在建项目与账户,工程款纠纷 90% 的难点在执行,不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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