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子,当事人是个二十七八岁的小伙子。他在网上买了一套仿制警服、一个假工作证,穿着去了几家小饭馆,说自己是分局的,来「检查消防」。老板客气,留他吃饭,还塞了两条烟。第三次去的时候,真警察到了。

审讯时他一直强调一句话:我没要钱,是他们自己要给的。

最后处理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他不服,理由是「我又没骗到钱,凭什么拘我」。

这个理由,恰恰是这一条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招摇撞骗罚的是「冒充身份去撞」,不是「骗到多少钱」。骗到钱是另一个罪名的事,骗不到钱,这一条照样成立。

一句话定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条规定有个特别之处:它把「冒充官」和「冒充民」分成两款,罚则差了整整一个量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步就是十日拘留;冒充其他身份,起步只是五日拘留或者罚款。

为什么差这么多?因为前者侵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财产,还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一个假警察在外面招摇一天,损害的是所有人对真警察的信任。

一、三款、三种身份、四档罚则

第六十二条有三款,对应三种身份,罚则四档。

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党委、政协、群团组织是否算,实务中一般参照「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标准判断,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城管、法院、检察院是最常见的被冒充对象。

罚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款,冒充军警人员从重。 军警包括军人和人民警察。这一款不是独立的罚则,而是在第一款基础上「从重处罚」——同样是十到十五日,但取下限以上、顶格处理。

第三款,其他虚假身份。 盗用、冒用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

罚则: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款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覆盖面极广:冒充富二代、冒充明星、冒充专家教授、冒充和尚道士、冒充记者、冒充房东、冒充公司高管、冒充病人家属,都可能落进来。

四档罚则放在一起,能看出一条清晰的阶梯:冒充官最重,冒充军警更重,冒充民最轻。

二、第一款:不要求骗到钱,也不要求骗到东西

这是全篇最需要讲清的一点。

刑法上的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多数省份是六千元起步。骗了三千块,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治安上的招摇撞骗,没有任何数额要求。

它的构成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

什么叫「招摇撞骗」?拆开看:招摇,是公开炫耀、主动亮明;撞骗,是借此谋取利益。两个字合起来,指的是以假冒的身份,主动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益」不限于钱。蹭一顿饭、免一次门票、插一次队、免一张罚单、住一晚免费酒店、让对方陪着吃个饭、骗取信任建立恋爱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利益」。

所以那个当事人的辩解不成立:他没骗到钱,但他骗到了饭、骗到了烟、骗到了「被当成分局领导对待」的待遇。这些都属于招摇撞骗的「骗」。

反过来,如果只是买了套警服在家穿着玩、拍照发朋友圈,没有对外冒充、没有谋取利益,一般不构成。构成与否的关键,是「有没有拿这个身份去换东西」。

实践中的「利益」大致有四种形态,值得分开看。

第一种是财产性利益。 钱、物、免单、折扣、报销。这是最容易被认定的,因为有凭证。

第二种是服务性利益。 免费住宿、免费体检、优先办理、专人陪同。没给钱,但占用了别人的人力物力。

第三种是身份性利益。 被当成领导对待、被让座、被称呼职务、被请上主席台。听起来虚,但实务中照样认定,因为它同样建立在假冒身份之上。

第四种是机会性利益。 因为假冒身份获得的机会,比如优先承包工程、优先拿到摊位、被允许进入某个场合。

四种形态的共同点,是把假冒的身份换成了实际好处。只要换了,哪怕只换了一顿饭,行为就已经完成。

三、第二款:冒充军警从重

第二款只有一句话: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军警是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合称。冒充军人,刑事上另有专门罪名(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刑事上仍按招摇撞骗罪,但明确规定从重。

行政上,两款都在第六十二条里,第二款的作用是量罚:在第一款的幅度内从重。

从重到什么程度?实务中,冒充警察作案、穿着警服作案、持假证件作案,通常直接顶格十五日。

还有一个关联问题:买卖仿制警服、假警用标志,本身也违法。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同时面临两个处罚: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四、第三款:其他虚假身份,覆盖面比想象的大

第三款是新增条款,写法很宽:「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

三个关键词值得拆开。

「盗用」,是没有得到同意而使用别人的身份。比如拿别人的身份证去办事、用别人的照片注册账号。

「冒用」,是假装自己是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组织。比如自称是某公司的采购经理、某医院的主任医师、某明星的经纪人。

「其他虚假身份」,是兜底。这个口子很宽:富二代、官二代、海归精英、风水大师、宗教人士、算命先生、相亲对象编造的公务员身份,都可能落入。

罚则比第一款轻得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五到十日,可以并处罚款。

为什么轻?因为侵害的主要是特定被害人的信任,不直接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

但要注意一个交叉:如果冒充的「其他身份」实际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回到第一款。比如自称「某区市场监管局稽查科科长」,即便听起来像个普通职务,也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分界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表述几乎一字不差,区别在哪?

区别不在行为,在情节。

刑事上的「情节严重」,通常指:多次实施、冒充高级别领导、骗取数额较大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因此损失重大、精神失常、自杀)、冒充军警实施、组织他人实施、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

行政上的「情节较轻」,通常指:初次、冒充的层级较低、未实际取得利益、主动停止、认错认罚。

两条规范的衔接是:够不上刑事的,落行政;达到刑事标准的,走刑事。同一条行为不会既判刑又拘留(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但那是另一回事)。

实务中最常见的分界点,是「有没有骗到较大数额的财物」和「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蹭了顿饭、免了门票、要了点小好处,基本停在行政;骗了几万块、骗了感情导致被害人自残、冒充厅局级领导招摇过市,往往走刑事。

把司法实践中的「情节严重」归拢一下,大致六类:

一是冒充的层级高。冒充厅局级、省部级领导,或者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冒充派出所民警、市场监管所科员严重得多。

二是次数多、时间长。长期冒充、跨区域作案、被处理过仍继续,属于屡教不改。

三是骗取的财物数额大。这是最直接的标准,数额越大越容易转刑事。

四是造成后果。被害人因误信而重大损失、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国家机关声誉严重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冒充军警实施。本身就在行政上从重,刑事上也是加重因素。

六是团伙作案。有人伪造证件、有人扮演领导、有人负责接洽,组织者与积极参加者从重。

六、与诈骗罪:骗到钱以后怎么定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搞混的一组。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保护的是财产,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数额较大。

招摇撞骗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共秩序,不要求数额。

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者:冒充市场监管局局长,收了商户五万块「罚款」。

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实务的通说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比较两个罪名的法定刑,按重的定。

诈骗五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招摇撞骗罪基本档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才三到十年。所以多数情况下按诈骗罪处理,招摇撞骗作为从重情节。

但如果骗的财物不多、主要危害在于冒充身份本身,就可能按招摇撞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的行政条款处理。

还有一个变种要注意:骗了钱但不构成诈骗罪,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比如冒充科长收了三千块「好处费」,不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冒充行为已经完成,行政上照样可以处罚。

遇到「既冒充又骗钱」,办案机关一般走三步:

第一步,看数额。 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优先考虑诈骗罪,因为法定刑更重。

第二步,看冒充的身份。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的,招摇撞骗的违法性更突出,即便数额不高,也可能单独评价。

第三步,从一重处。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不数罪并罚;如果分别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先冒充骗了一次,又另外骗了一次),则可能数罪并罚。

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在于:定诈骗罪,量刑看数额;定招摇撞骗罪,量刑看情节。辩护的着力点,往往就在「数额认定」和「情节认定」这两处。

七、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一条特别法。冒充军人,不按第二百七十九条处理,按第三百七十二条处理。

为什么要单列?因为军队的管理体制、军人身份的特殊性,需要单独保护。

行政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把「军警」并列,都作为从重情节,不再细分。

所以完整的处理链条是:冒充军人,刑事上走第三百七十二条;不够刑事的,行政上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从重。

顺带说一句:买卖军服、军衔、军用标志,另有《军服管理条例》等规范,可以另行处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另有规定。

八、七种常见场景

场景一:假警察查房、查车、查消防。 最常见,也最容易得手,因为多数人不敢质疑。处理通常顶格,冒充警察从重。

场景二:假领导打招呼。 自称某局处长、某办副主任,帮人「协调」事情,收好处费。这类往往数额较大,容易转刑事。

场景三:假专家卖课、卖保健品。 自称三甲医院主任、营养学教授,办讲座卖产品。这类可能同时构成虚假广告、诈骗。

场景四:假和尚化缘、假道士看风水。 冒充宗教教职人员。注意:真正的宗教教职人员有证书,可以通过宗教团体核实。

场景五:假记者、假媒体。 以曝光相要挟收「封口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单纯冒充记者采访、蹭吃蹭喝,落第三款。

场景六:假房东、假中介。 冒充房东收租、冒充中介收「定金」,本质是诈骗,数额够的走刑事。

场景七:AI 换脸冒充熟人。 这一类要特别注意区分:用 AI 换脸冒充亲友借钱,定的是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取决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不是招摇撞骗。因为它的核心是骗财,不是冒充身份谋取非财产性利益。

除了这七类,还有两类容易混进来的情形要说清。

一类是「冒充家属」。 到医院自称是某病人的儿子,骗签字、骗病历、骗探视,如果借此取得财物,是诈骗;如果只是骗取探视机会或者信息,落第三款。

一类是「冒充执法人员办案」。 这类和第一类场景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办案」的外观:穿制服、出示证件、要求配合、开单据。有完整办案外观的,往往同时构成冒充军警从重、非法持有警用标志,甚至招摇撞骗罪。

场景分得越细,报案时的描述就越准;描述越准,落到的条款就越对,量罚也就越接近实际危害。

九、与吹牛、角色扮演的边界

「我吹牛说自己认识局长」,算不算招摇撞骗?

一般不算。构成要件要求「冒充身份」并且「招摇撞骗」,单纯的吹嘘、夸大,没有借此谋取具体利益,通常不构成。

边界大致有三条:

一看有没有具体冒充。 说「我认识某局长」是吹牛;说「我就是某局长」是冒充。

二看有没有谋取利益。 酒桌上吹完就完了,不构成;拿这个身份去要好处、免单、办事,构成。

三看有没有造成后果。 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处分(给钱、给物、给待遇),是从重情节。

角色扮演、剧本杀、影视拍摄,只要在特定场所、明确告知是表演,不构成。但如果穿着仿制制服走到大街上,让路人误以为真,就可能越界。

十、被害人怎么举证

这类案件的证据,核心是证明「对方冒充了什么身份」和「我因此给了什么」。

第一,身份证据。 对方的假证件照片、制服照片、微信头像、名片、聊天记录里自称身份的表述。这些东西要第一时间截图、拍照,不要等对方删除。

第二,交往过程。 通话录音、见面地点、同行人员、监控。特别是有没有第三人听到他自称身份。

第三,利益转移。 转账记录、免单的消费单、送的烟酒、安排的住宿。没有金钱交易的,证人证言也能证明「因为他是某某,所以给了他方便」。

第四,核实记录。 打 110 核实、向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的记录,能直接证明身份是假的。

第五,后果。 因误信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名誉影响。

报案时,把「他自称是谁」「我为什么信」「我给了什么」三件事说清楚,比反复强调「他是骗子」有用得多。

电子数据怎么固定。 聊天记录要连着头像、昵称、时间一起截图,最好用手机录屏从进入对话到划到底,形成连续画面;语音要转文字并保留原始文件;转账记录要导出带订单号的凭证。不要只发一张裁剪过的截图,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单位名义被冒用时谁来报案。 如果被冒充的是某公司、某医院、某学校,报案主体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不是随便一个员工。单位报案要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查无此人」的人事证明。这类案件里,单位往往比个人被害人更有动力追责,因为损害的是商誉。

十一、罚谁:未成年人、组织者、账号

未成年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拘留的,不执行拘留。

组织者。 如果是多人结伙、有人提供假证件、有人负责演戏,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从重;一般参与者按情节分别处理。

单位。 单位组织员工冒充身份推销、招揽业务,可能构成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处罚。

平台账号。 封号是平台的处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账号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是重要的侦查线索,可以要求平台配合提供。

十二、这笔账:拘留十天之外还有几笔

第一笔,行政拘留。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到十五日;情节较轻五到十日;其他虚假身份五日以下,情节较重五到十日。

第二笔,罚款。 第一款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第三款单处或者并处罚款一千元以下。

第三笔,没收。 假证件、假制服、假警用标志,一并收缴。

第四笔,民事赔偿。 被害人可以主张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因误信造成的其他损失(如错过了正规办事渠道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主张。

第五笔,刑事风险。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严重、骗财数额较大、冒充军人,都可能转刑事。

第六笔,行为人的隐性代价。 违法记录、职业准入限制(公务员、教师、金融、安保等行业政审)、出境签证影响。

十三、实操指引:遇到「执法人员」怎么核

这一节写给普通人,三招够用。

第一招,看证件。 人民警察执法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证件上有照片、姓名、警号、单位、有效期。假证通常有这些破绽:塑封粗糙、字体不统一、警号位数不对、单位名称不存在。

第二招,看程序。 真执法有固定程序:一般两人以上;当场处罚要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要走财政非税收入渠道,不会让你扫码转给个人;检查住所要有检查证;扣押物品要开列清单。

第三招,打 110 核实。 这是最可靠的一招。拨 110 说明「有人自称某单位人员正在执法,请核实」,110 可以查询警号、派警到场。真正的执法人员不会阻止你打 110。

已经上当的,四件事: 保留假证件照片、转账记录;记录对方体貌特征、车牌、离开方向;尽快报警;通知可能被同样手法骗到的其他人。

关于「私了」。 对方提出退钱、求不报警,可以接受退赔,但要清楚:退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也不影响你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十四、五种抗辩,哪些站得住

抗辩一:我只是开玩笑,没想骗。 看有没有实际取得利益、有没有持续冒充、对方是否当真。三者都成立,玩笑的说法很难站住。

抗辩二:衣服是买的,我不知道违法。 不知法不免责。买卖仿制警服本身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持有使用同样违法。

抗辩三:我没说自己是警察,是他们自己误会的。 这是最常见的辩解。判断看有没有主动亮证、有没有默认、有没有借这个误会取得好处。默认并接受好处,同样构成。

抗辩四:钱我退了,东西我还了。 退赔是从轻情节,不是免责事由。已经完成的招摇撞骗行为,不因事后退赔而消灭。

抗辩五:我就是那个单位的人,只是没带证件。 如果身份真实,不构成冒充;但冒充「领导」「科长」等具体职务,仍可能构成。核实身份以单位人事证明为准。

还有两种辩解,实务中出现的频率也不低。

一种是「我是临时聘用人员,算半个工作人员」。 协管员、辅助人员、外包人员,确实在单位干活,但没有执法资格。拿着单位的门禁卡、穿着类似制服去「执法」,仍然属于冒充。身份的边界以有没有法定职权为准,不以有没有在单位上班为准。

一种是「对方自己误会了,我没纠正」。 明知对方误会而默认,并接受因此带来的好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招摇撞骗。默示的冒充,与明示的冒充,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只在举证难度。

十五、假证件的买卖链条:伪造者、卖家、买家,各担什么责

招摇撞骗几乎都有一件道具:假证件、假制服、假公章。这条链上的三方,责任各不相同。

伪造者。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数量大、次数多、以此为业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卖家。 在网上开店卖「高仿工作证」「定制执法证」的,属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卖仿制警服的,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两边都可以罚。

买家。 买来自己用,是「买卖」还是「使用」,取决于条文表述: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管伪造、变造、买卖;第三项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也就是说,买和用都在处罚范围内。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以为「我只是买了个证,又没用」,但买卖行为本身已经完成,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就可以适用。

十六、单位名义被冒用:谁来报案、怎么止损

这一类在实务中越来越多:有人冒充某公司「区域经理」招代理、冒充某医院「合作方」收保证金、冒充某学校「招生办」收费。

第一步,先止损。 在官网、公众号、门店张贴声明,说明「从未授权任何人以该名义收费」;通知已知的被害人;必要时报警并要求平台下架相关账号。

第二步,固定证据。 假名片、假合同、假公章的样本;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查无此人」证明;公章比对说明。

第三步,报案。 由单位作为被害人报案,同时可以就名誉权、商誉受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步,追责路径。 冒充单位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冒充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单纯冒充身份招摇、未骗到财物的,落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单位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是:内部人作案往往更难发现。离职员工拿着旧工作证、旧合同章继续对外签约,看起来一切正常,直到客户找上门。所以离职交接时收回证件、注销账号、公告作废,是必要的动作。

十七、时效与管辖:隔了半年、跨了几个省,还能不能追究

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招摇撞骗多为一次性行为,时效从行为实施之日起算;如果长期冒充、反复实施,属于连续状态,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实务中有一个细节:被害人报案晚,不等于时效必然已过。只要公安机关在此期间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过(比如另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报案、平台移送线索),时效就不再是障碍。

管辖。 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招摇撞骗的「发生地」有三处可以主张:冒充行为实施地(在哪里穿制服、亮证件)、取得利益地(在哪里吃饭、收钱)、被害人所在地(在哪里陷入错误认识)。三处都可以报案,先受理的管辖。

跨省作案。 冒充身份流窜作案的,由主要行为地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可以并案;需要异地执行的,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网络作案。 冒充身份通过社交软件实施的,被害人所在地、行为人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都可以主张管辖。实务中多在被害人所在地报案,便于取证和后续联系。

与刑事的衔接。 同一行为如果转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终止,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这一点在《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一文里有详细展开。

十八、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十年;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到十年。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与招摇撞骗竞合时从一重处。

敲诈勒索罪。 以曝光、举报相要挟索要财物,与冒充身份结合时可能竞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与招摇撞骗常同时发生:先伪造证件,再持假证行骗。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单独可罚,与冒充警察并行处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二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一分钱没骗到,也会被拘留吗?

会。这一条不要求骗到财物,只要冒充身份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可以处罚。蹭饭、免票、要好处、让人高看一眼,都属于「利益」。

我只是穿了件仿制警服上街,没说是警察,算吗?

可能算。穿着足以让人误认为警察的制服,在公共场所活动,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招摇」;如果还接受了因此带来的便利,更容易被认定。

冒充公司老板、富二代,也违法吗?

落第三款,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五到十日。前提是借此谋取了利益,单纯吹牛一般不构成。

假警察骗了钱,是按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看数额和情节。骗到较大数额财物的,通常按诈骗罪处理,招摇撞骗作为从重情节;数额不大、主要危害在冒充本身的,按招摇撞骗处理。

冒充军人,为什么和冒充警察不一样?

冒充军人适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专门罪名;冒充警察仍适用第二百七十九条,但从重处罚。行政上两者都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都从重。

在网上冒充身份骗感情,会被处罚吗?

如果只是虚构身份谈恋爱、没有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一般不构成;如果借此骗取钱财、让对方为其消费、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构成诈骗或者招摇撞骗。

买假证件自己用,会不会另行处罚?

会。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可能构成第六十三条的违法行为;买卖仿制警服、警用标志,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可以单独处罚。

对方退了钱、道了歉,还能报警吗?

可以。退赔是从轻情节,不免除违法性。报警时把退赔情况一并说明,不影响案件受理。

怎么分辨真警察和假警察?

三招:看人民警察证(照片、警号、单位、有效期);看程序(两人以上、出具文书、罚款走财政渠道);打 110 核实。真警察不会阻止你核实。

冒充身份被拘留,会不会留下案底?

留下的是违法记录,不是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不公开,但在政审、特定职业准入、出境签证等场合可能被查询到。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招摇撞骗、落在哪一款、能否认定「情节较轻」或者「情节严重」,取决于冒充的身份、取得利益的方式与数额、造成的后果与本地执法口径,个案差异极大。已经被冒充身份的人骗取财物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证据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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