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骗钱定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实务主流是:两罪都成立,从一重处断。这一结论的规范依据写得很明确——司法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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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正要算的不是「定哪个」,而是「哪个更重」。而这一算,结果常常出乎当事人预料:招摇撞骗罪最高十年,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到无期。骗的钱越多,越可能落到诈骗罪那一头。

两罪的构成要件,摆在一起看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个要点:

第一,行为方式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只是警察,市场监管、税务、法官、检察官、甚至冒充「中央督导组」都算。

第二,不要求骗取财物。招摇撞骗的核心是「骗取非法利益」,包括地位、待遇、感情、职务晋升、逃避处罚等等。骗钱只是其中一种。

第三,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这是第二款的特别规定,也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的加重情节。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

对比之下,两个罪的结构差别很清楚: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冒充警察骗钱,两个法益同时被侵害,所以两罪竞合。

怎么比轻重:逐档对

既然「从一重」,那就得把两罪的刑档摆平了比。

情形招摇撞骗罪诈骗罪
基本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下(数额较大)
加重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
最高档无更高档,封顶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数额特别巨大)

看这张表就明白了:在第二档之前,两罪基本持平;到第三档,诈骗罪明显更重。

所以「从一重」的实际效果是:

骗的钱不多(数额较大档),两罪都在三年以下,此时招摇撞骗罪因为「冒充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这一款,往往被选中——从重之后可能比诈骗罪还重一点。

骗的钱在数额巨大档(一般 3 万至 10 万元以上),两罪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差距不大,法院会综合全案情节选。

骗的钱在数额特别巨大档(一般 50 万元以上),诈骗罪是十年以上或无期,招摇撞骗罪封顶十年——这时候定诈骗罪对被告人更不利,但法律照样选它,因为「从一重」是比较法定刑不是比较实判刑。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涉案金额巨大的冒充警察案,最后定的是诈骗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当事人觉得「我冒充的是警察,怎么不定招摇撞骗」,法律逻辑恰恰相反:正因为数额太大,诈骗罪的档更高,才要按诈骗罪判。

「情节严重」在招摇撞骗罪里指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第二档是「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像诈骗罪那样明确的数额标准,实务中通常综合把握,常见的情形包括:

多次招摇撞骗的;冒充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特定身份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利用招摇撞骗所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点:「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本身可以被评价为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这意味着在中等金额区间,两罪的量刑可能完全重合,选哪个罪名对结果影响不大。

入库案例提示的审查思路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丁某义诈骗案(入库编号 2025-02-1-222-0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讲的是漏罪并罚问题,但其中对诈骗罪审查的路径可供参照: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只要判决宣告以后、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就应当以「先并后减」的方式适用数罪并罚。这里的「发现」一般是指对漏罪所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有证据证明服刑犯涉嫌实施了漏罪而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对漏罪作出判决时,在前判决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依法数罪并罚。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提醒一件事:冒用身份类案件常常是「一串」而不是「一件」。同一个人可能在不同时间冒充不同身份、对不同的人下手,还可能牵出其他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买卖警用装备)。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方式——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断。

实务中要特别留意的是:伪造警官证和冒充警察是两个行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本身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犯罪;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是另一个行为。两个行为都有的,可能数罪并罚,而不是简单「从一重」。

这一点在接案时要问清楚:有没有制作、购买假证件?用了什么载体(纸质证件、电子图片、警服、警械)?这些细节决定罪名数量。

冒充警察还有几种特殊走向

除了招摇撞骗和诈骗,冒充警察还可能触及其他罪名,这里列三种常见的。

第一种,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当场收钱。 这类案件有时被定为抢劫罪——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让人不敢反抗而交付财物,暴力胁迫本身就是抢劫的手段,冒充身份只是包装。抢劫罪起点就是三年以上,比前两罪都重。

第二种,冒充警察要求转账「验资」。 典型的电信诈骗,定诈骗罪,同时冒充警察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种,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但没骗到钱。 比如冒充警察与人恋爱、骗取感情,或者冒充警察要求他人「配合调查」但未取得财物。这时只有招摇撞骗罪成立,因为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

这三种走向的刑期差别很大,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都有。所以家属问「会判几年」时,律师要先问的不是金额,而是具体做了什么动作。

当事人能争什么

按照效果排序。

第一,争数额。 这是最实的。诈骗罪的三个档次全部由数额决定,金额核减一档,刑期可能差好几年。核减的方向:实际取得的金额与被害人陈述的差额、有没有把借款或者正常往来算成诈骗、退赔部分是否已在数额中扣除。

第二,争行为的性质。 如果只是冒充身份要求「配合调查」,没有取得财物,就不构成诈骗;如果取得财物的方式是暴力胁迫,可能被定为更重的抢劫——这个方向要谨慎判断,不是因为更重就不争,而是要看事实究竟是怎样。

第三,争「冒充」的成立与否。 有些人只是「没否认」对方的误解,没有主动宣称自己是警察。这种「默示冒充」能不能构成,实务中有争议。如果对方是自己误认,行为人只是顺势而为,是否达到「冒充」的程度,可以争。

第四,争从犯或者作用较小。 这类案件不少是两三人合作,有人负责冒充、有人负责收钱、有人负责物色对象。分工不同,地位不同。

第五,做退赔、认罪认罚。 与所有侵财案件一样,退赔和认罪认罚是能换来实打实刑期缩短的动作。但要注意顺序:先把数额谈清楚,再谈退赔。数额没核清就全额退赔,等于自己认了那个数额。

家属现在该做的四件事

第一件,弄清羁押地点和涉嫌罪名。 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着罪名和羁押的看守所。这两条信息是后面所有动作的起点。如果还没收到通知书,去办案单位问,或者看是否寄回了户籍地。

第二件,不要私下联系被害人「私了」。 冒充警察类案件里,私下接触被害人极易被理解为串通、施压,甚至是新的违法。要退赔,通过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进行,有记录、有凭证。

第三件,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会见能解决三个问题:当事人自己怎么说、办案机关问了什么、有没有被刑讯或者诱供。这三条直接决定后面的辩护方向。

第四件,准备退赔的钱,但先别急着交。 把钱准备好,等律师核实数额、确定策略之后再动。急急忙忙交钱,可能交多了,也可能交错了对象。

取保的可能性,说实话

冒充警察类案件取保难度偏大,原因有两个: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有再犯风险的评估往往不利。

但不是完全没机会。以下情形可以争取:

涉案金额较小、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的;系从犯、参与时间短的;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担保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的。

申请取保的具体条件和材料,见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需要交保证金吗?。

一个具体算例,把「从一重」算明白

抽象讲不如算一遍。假设某人冒充派出所民警,以「案子需要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五名被害人共 60 万元。看两条路分别走到哪里。

按招摇撞骗罪走。 基本档三年以下,情节严重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60 万元显然属于情节严重,且冒充人民警察要从重处罚。落点大概在四年到八年。

按诈骗罪走。 60 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 万元以上),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便考虑退赔、认罪认罚,起点也在十年。

两条路一比差得很明显。所以「从一重」在这里的结论是诈骗罪——不是因为它保护的法益更重要,而是因为它的法定刑更重。

再换一组数:同样冒充警察,骗了 8,000 元。诈骗罪在「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下;招摇撞骗罪基本档三年以下,但冒充人民警察从重。两条路的落点都在一年上下,差距不大,实务中多见于招摇撞骗罪。

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件没有一个统一答案。同一套行为,金额不同,罪名可能就不同。

退赔时的两个坑

第一个坑:把「退赔」当成「认罪」。 在很多地方,退赔之后办案机关会要求签署一份情况说明,写明「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份材料在实务中可能被作为认罪表述使用。退赔本身不等于承认全部指控金额,但配合签署的材料可能产生这个效果。签字前,先看清楚写的是什么。

第二个坑:退赔对象找错。 冒充警察类案件的被害人可能分散在多地,有的人已经报案,有的人还没报案。向没有报案的「被害人」退钱,办案机关可能不认,甚至在案卷里变成另一笔来源不明的资金往来。正确做法是通过办案机关退赔,留好缴款凭证和收据。

退赔的效果是实打实的,但要退得干净、退得有据。慌乱中退钱、退错对象、签错材料,是把好牌打烂的最常见方式。

关于「警察」这个身份,还有一个特殊问题

实务中有一种情形需要单独说:真正的警察或者辅警「以警察身份」索要财物。

这种案子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他没有「冒充」——身份是真的。可能构成的是受贿罪、索贿(如果是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以威胁手段索取),或者单纯的诈骗罪(如果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执法事项)。

罪名不同,辩护策略完全不同。受贿罪的辩护核心是「有没有为他人谋利」;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有没有胁迫」;诈骗罪的核心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家属来咨询时如果说「他是真的警察」,第一件事就要问清楚:他收钱时说的是什么、有没有承诺办什么事、有没有威胁。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决定案子的走向。

一句话判断

先看骗了多少钱,再看用了什么手段——钱决定档次,手段决定罪名。

如果金额在几万块,两罪都在三年上下,重点是争从轻、争缓刑;如果金额到了几十万,那不管冒充的是谁,都按诈骗罪的最高档走,重点必须转到数额核减上。

冒充警察这个情节,法律上不是「更严重的诈骗」,而是「另外侵害了一个法益」。理解这一点,才理解为什么有时候定招摇撞骗、有时候定诈骗。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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