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围绕网络素养提升、网络内容管理、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治理五个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这套制度的规范基座有两层。第一层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确立了基本原则与各方义务;第二层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把原则落成可执行的规则,共 60 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两层规范合起来,构成了目前国内最完整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框架。
理解这套框架,关键要放弃一个旧观念:网络保护不是「不让孩子上网」。法律的态度是培养网络素养、提供优质内容、限制有害内容、防住沉迷与侵害,而不是隔绝。隔绝既不可能,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规范的重心在「怎么用」而不是「能不能用」。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五方共治,不是单打独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开篇即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加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形成了国家监管、社会协同、学校教育、家庭监护、平台尽责的五方结构。
五方各有各的义务,不能互相替代。家长不能因为学校开了网络素养课就撒手不管;平台不能因为家长同意了就免责;监管部门不能因为平台有自律公约就放松执法。发生侵害事件时,法院和监管部门会逐方审查义务履行情况,任何一方的缺位都会被单独指出。
二、素养要件:把「会用」作为保护的前提。 第六十四条把网络素养作为保护的基础,这个立法思路值得注意:真正的保护不是替孩子隔绝风险,而是让孩子具备识别与抵御风险的能力。网络素养包括信息辨别能力(识别谣言、虚假广告、诱导性内容)、自我保护能力(不泄露隐私、不轻信陌生人、遇到侵害会求助)、时间管理能力、网络礼仪与法律意识。
学校是素养教育的主渠道,应当把网络素养纳入课程或者专题教育;家庭是日常养成的场所,家长的示范作用往往大于说教。家长自己整天刷手机,却要求孩子少玩,效果可想而知。
三、内容供给要件:鼓励优质内容,不是只做减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这一条经常被忽略,但它说明了治理的完整逻辑:只靠删帖、限时、封号,解决不了「孩子没东西可看」的问题。优质内容的供给不足,劣质内容就会填补空白。所以法律同时在做两件事:一方面清理有害内容,另一方面扶持优质内容。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尽责,不能只看它删了多少,也要看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什么。
四、分类要件:什么内容「可能影响身心健康」,有判断标准。 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这个分类制度是整套规则的枢纽。因为「危害内容」一律禁止,「可能影响」的内容则采取提示加限制的处理方式,两者的界限必须有客观标准,不能由平台或者家长自行认定。判断标准还要考虑年龄阶段:同一内容对幼儿与高中生影响不同,规则也应当分层。
五、平台提示与处置义务:三道递进的处置动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发现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道动作对应三种情形,强度递增:可能影响的,提示;危害的,停止传输删除屏蔽并报告;违法犯罪的,停服并报公安。这里没有「先通知用户整改再说」的缓冲,法律用的是「立即」。
六、沉迷防治要件: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第二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时间、权限、消费」三管理是硬要求。时间管理对应时长限制与宵禁;权限管理对应未成年人模式、内容分级、功能限制;消费管理对应充值上限、打赏限制、退款机制。三项功能不是「有就行」,而是要真实有效、默认开启、易于监护人设置、难以被轻易绕过。
七、在线教育特别要求:不得插游戏链接、不得推无关广告。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这一款针对的是学习类 App 的乱象:打着教育名义,实则导流游戏、推送广告、诱导消费。
判断「与教学无关」要看内容与课程目标是否相关。推送教辅材料、课程推荐,若与当前学习内容直接相关,一般可以;推送游戏、社交、购物、娱乐内容,则明显越界。这一条在「双减」背景下执行得比较严,多款学习类 App 因此被下架整改。
八、个人信息要件:必要原则加十四周岁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这一款给了监护人两项具体权利:更正权与删除权。行使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平台指定的方式提出,保留提交记录;平台拒不处理的,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九、私密信息要件:平台的提示与保护义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私密信息包括身体隐私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这一条针对的是未成年人「自己发出去」的情形。孩子往往意识不到风险,把照片发到公开平台或者发给陌生人。平台的义务是发现后提示并采取保护措施(如限制可见范围、下架、通知监护人),而不是等家长发现后申请删除。处置的具体路径,可参照孩子私密照片被传上网怎么办。
十、网络欺凌要件:禁止加通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第二款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这一条建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与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衔接。关键在于「及时」:接到通知后拖延不处理,导致信息扩散的,平台要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责任。通知应当包含具体信息(链接、内容、理由),以便平台定位。欺凌视频上网传播后的名誉与隐私救济,可延伸阅读欺凌视频上网怎么办。
十一、学校与家庭要件:具体到手机管理与保护软件。 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第七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应当通过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合理安排使用时间。
这两条把抽象义务落到了具体动作:学校管课堂手机,家长装保护软件、开未成年人模式。很多家长不知道手机系统自带未成年人模式,也不知道路由器可以设置时段限制,这些工具用起来,比反复说教有效得多。
十二、监管体制:网信统筹,多部门分工。 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内容分类标准的制定主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这个体制的特点是「统筹在网信、分办在各家」。举报时要选对门: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走 12377;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问题走网信与文旅;网络交易与广告走市场监管;涉嫌犯罪走公安。选错门不是不能办,但会多绕几道。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 网络欺凌 | 沉迷防治 | 个人信息保护 | 网络内容管理 | 平台责任 |
|---|---|---|---|---|---|---|
| 范围 | 五个方面的总体系 | 单一行为类型 | 单一治理目标 | 单一权益类型 | 内容生态治理 | 义务主体视角 |
| 主要依据 | 未保法网络保护专章、网络保护条例 | 未保法第七十七条 | 未保法第六十八、七十四条 | 未保法第七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法 | 未保法第六十七、八十条 | 未保法第七十四、七十七、八十条 |
| 规范对象 |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平台 | 实施欺凌的用户 | 产品与服务设计 | 信息处理者 | 信息内容 | 网络服务提供者 |
| 核心义务 | 素养、内容、防沉迷、个人信息、反欺凌 | 不得实施、通知删除 | 时间权限消费三管理 | 必要原则、监护人同意 | 分类、提示、处置、报告 | 提示、删除、停服、报告 |
| 违法后果 |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 治安处罚、民事赔偿 | 责令改正、罚款、下架 | 罚款、责令整改、赔偿 | 罚款、停业、吊照 | 行政处罚、连带或者补充责任 |
第一层区别在「总」与「分」的关系。 网络保护是一个总体系,网络欺凌、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是其中的分项。总体系提供原则与框架,分项提供具体规则。遇到具体问题时,先定分项,再找规则,最后回到总体系判断各方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反过来只谈总体系,容易变成空话。
第二层区别在义务主体的层次。 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是「信息处理者」,范围最广,包括所有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内容管理的义务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信息发布者」;沉迷防治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特定类型的服务提供者。三类主体的范围不同,不能混用。
第三层区别在「提示」与「禁止」两种手段。 内容管理采取分层处理: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提示即可;危害身心健康的,一律禁止。这个分层常被误解为「只要打了标签就能发」,实际上提示只是对「可能影响」类内容的处理方式,对「危害」类内容没有任何容忍空间,加了提示也照样违法。
第四层区别在监护人权利的性质。 监护人在网络保护中有多重身份:既是义务人(安装保护软件、监督引导),也是权利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要求更正删除、通知平台删除欺凌内容)。这两种身份的行使方式不同:义务不履行可能被追责,权利不行使则可能错过救济时机。
实操指引
第一步,家长先把设备与模式配置好。 打开手机系统的「未成年人模式」或者「儿童空间」,设置使用时段的限制与可用应用范围;在应用商店开启下载需要密码;路由器设置夜间断网时段。这些配置十分钟能做完,效果远好于每天催促。
第二步,与孩子约定使用规则并写下来。 规则要具体:什么时段可以用、每次多长、哪些应用可以用、写完作业才用、睡前设备放在哪里。写下来贴在书桌上,比口头约定更容易执行。规则要让孩子参与制定,参与感能显著提高遵守率。
第三步,把隐私教育做成日常对话。 教三件事:不把姓名、学校、住址、身份证号、定位发给陌生人;不拍、不发身体的私密照片;遇到让你不舒服的对话,立即告诉家长并截图保存。教育要用具体场景,不要只讲抽象道理。
第四步,发现不良内容,先截图再举报。 截图要包含页面地址、账号信息、发布时间、内容本身。举报渠道:违法和不良信息拨 12377 或者通过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网站;涉及本平台的,同时用平台内的举报入口;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情形,直接报警。举报后保存受理编号。
第五步,遭遇网络欺凌,走「通知→删除」路径。 由监护人向平台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侵权链接、内容、理由、要求采取的措施,保留发送记录与平台回复。平台不处理的,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诉讼前的证据固定(公证、时间戳)很重要,可参照网络暴力应对指引。
第六步,个人信息要求更正、删除的操作要领。 找到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隐私政策中载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清要更正或者删除的具体信息、理由、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平台不处理的,向网信部门举报;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个人信息泄露后的处置路径,见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第七步,平台侧的合规建设要点。 建立未成年人模式的默认开启机制;建立内容分级与提示规则;建立「通知→删除」的快速响应通道,明确时限与责任人;建立沉迷防治的时间、权限、消费三管理功能;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紧急处置预案(发现侵害线索立即固定证据、报告公安);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并留档。
第八步,学校侧把网络素养课做实。 每学期安排固定课时,内容覆盖信息辨别、隐私保护、网络欺凌应对、沉迷自我管理、网络法律常识;邀请家长参与一次专题活动;建立学生网络风险的发现与报告机制,班主任发现异常及时与家长沟通。学校发现学生沉迷网络的,按第七十条第二款告知监护人并共同引导。
常见问题
问:不让孩子用手机、不上网,是不是最安全?
答:不是,也不现实。法律的态度是培养网络素养、合理使用,而不是隔绝。完全隔绝会带来三个问题:孩子缺乏辨别能力,一旦接触更容易受骗;与同龄人脱节,影响社交;青春期逆反,反而偷偷用、用得更隐蔽。正确的做法是有限度地开放、有规则地使用、有陪伴地引导。
问:孩子用家长的账号玩游戏,防沉迷系统还有效吗?
答:会失效,但责任不全在平台。防沉迷系统依赖实名认证,孩子用家长账号就等于绕过了认证。这属于监护人管理不当,家长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平台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人脸识别抽验、异常登录提醒、消费异常预警。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是未成年人在使用家长账号而不采取措施,仍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问:孩子在社交平台被辱骂、被P图羞辱,平台删得慢怎么办?
答:先固定证据,再走两条线。一条是平台投诉,要求按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保留通知与回复;另一条是向网信部门举报平台未及时处置。如果平台拖延导致信息扩散,可以就扩大的损害主张赔偿。同时可以报警,辱骂、威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治安违法甚至犯罪。
问:平台收集孩子的信息,家长能拒绝吗?
答:可以,而且不满十四周岁的必须经监护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平台不得处理。已经处理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删除。行使权利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清信息范围与理由,保留提交记录。
问:孩子自己把照片发到网上,平台有责任吗?
答:有提示与保护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平台发现未成年人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平台的发现能力有限,不能要求它监控所有内容。所以家长的第一道防线仍是教育,第二道是及时发现并申请删除。发现后立即通知平台,平台不处理的可以举报。
问:学习类 App 里推送课程广告,算不算违法?
答:看是否与教学相关。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禁止的是「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推送与当前课程直接相关的教辅、练习,一般可以;推送游戏、社交、购物、娱乐内容,则明显越界。判断标准是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相关性,不是有没有收费。
问:网络保护出问题,该找哪个部门?
答:按问题类型分。违法和不良信息,找网信部门(12377);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与时长问题,找网信、文旅、新闻出版部门;网络交易、虚假广告,找市场监管部门(12315);涉嫌诈骗、猥亵、敲诈等犯罪,找公安机关(110);涉及学校、培训机构的责任,找教育行政部门。不确定时,先报 12377,由其分流。
问:孩子在网上被骗了钱,能追回吗?
答:取决于发现速度与资金流向。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是最有效的动作,越早越可能冻结资金。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账号信息,提供给警方。平台有配合调查的义务。追回的比例与案件侦破进度相关,不能保证全额。预防比追回重要:支付密码不告诉孩子、开启大额支付验证、定期查看账单。
需要补充的是,网络保护的难点在「技术迭代快于规则」。新的产品形态(短视频、直播、AI 对话、虚拟社交、游戏陪玩)不断出现,规则往往滞后。此时判断的依据回到两条底线:一是产品设计是否针对未成年人做了必要的限制;二是发现风险后是否及时处置、报告。抓住这两条,即使没有具体条款,也能判断责任的大致方向。
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点是「家长自身的网络行为」。第七十一条明确要求监护人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这不是倡导性条款,而是法定义务。家长在孩子面前长时间刷手机、在家庭群里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用手机哄孩子,都会削弱保护效果。法律把这一条写进来,说明立法者很清楚:保护的第一现场是家庭。
与网络保护相邻的具体规则,本词条只作总论;未成年人在营业场所上网的场所规则另有专门规定;网络领域的常见问题汇总,见网络、个人信息与未成年人上网;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框架,见未成年人保护。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二次修正后的现行版本(共 132 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 60 条。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关于未成年人模式、网络游戏防沉迷、算法推荐管理等具体规定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不在本库法规原文之列,本词条未列入逐字引述部分,如需逐字引用请以官方公开发布的文本为准。各平台未成年人模式的具体功能、时长限制、消费限额存在差异,且会随监管要求调整,适用时请以平台实际设置与官方最新规定为准。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实际情形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或者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