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诉讼中止,是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的制度;它不终结案件、不消灭诉权,只是把程序按下了暂停键。

构成要件

一、前提: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 诉讼中止发生在案件已经立案、程序正在推进的阶段。尚未立案的不存在中止问题,按第一百二十七条分别情形处理;已经审结的也不存在中止问题。中止可以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也可以是宣判之前。

二、第一项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受,但要不要参加已经进行的诉讼,需要继承人表态。法院不能代替继承人决定,只能停下来等。继承人表示参加的,变更当事人后继续审理;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参加的,案件可能转向诉讼终结。

三、第二项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因疾病、事故等原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程序无法继续,应当中止。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即恢复诉讼。

四、第三项法定情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被注销、合并、分立,社会组织被撤销,都会出现主体资格变化。必须先确定由谁承受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才能继续审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被告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此时要先查清有没有清算义务人、有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第四项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可抗拒的事由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严重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因公无法脱身等。这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在于:第二项是当事人已经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第四项是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只是客观上无法参加,事由消除后可以自己继续参加。

六、第五项法定情形: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它的构成要件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另一案的结论是本案裁判的前提,两案之间存在前提关系,例如本案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另案确认的代理权是否存在,或者本案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另案认定的权属归属。仅仅是「另案与本案有关联」「另案也在打」不足以构成中止理由。

七、第六项是兜底: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兜底条款由法院从严掌握,不能因为案件疑难复杂、证据尚未收集齐全就适用中止。中止是对程序的暂停,必须有足以阻却程序继续的正当事由。

八、法律效果:暂时停止,原因消除后恢复。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程序细节: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恢复诉讼不需要再作一份撤销裁定,法院通知继续诉讼即可。

九、形式: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把「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列入裁定适用范围。中止诉讼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可上诉三项不包括它,因此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可上诉。

十、对审限的影响。 中止期间诉讼程序停止推进,相应地也不应无期限地计入审限。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中止期间虽未在该条中逐项列举,但其性质同样是程序停止推进的期间,实务中按不计入审限处理。案件被中止后如何推进,见案件被法院中止审理,怎么办。

十一、与再审程序中的中止执行不是一回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这里中止的是「执行」,不是「诉讼」:诉讼中止发生在裁判作出之前,中止执行发生在裁判已经生效甚至已经进入执行之后。此外,申请再审本身不停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针对的是「决定再审后」的情形,这一点详见再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诉讼中止延期开庭审理诉讼终结
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律效果诉讼程序整体暂停只把已定的开庭日期往后推诉讼程序永久终止
是否恢复是,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是,另行确定开庭日期继续审理否,不再恢复
典型情形当事人死亡待继承人表态、丧失行为能力待定代理人、法人终止待定承受人、不可抗拒事由、须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必须到庭的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通知新证人或调取新证据或重新鉴定勘验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离婚案件一方死亡、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一方死亡
决定形式裁定一般以免除不了的庭审安排变更形式作出,属程序性处置裁定
可否上诉不可上诉不涉及上诉不可上诉
对实体权利的影响不消灭诉权,也不审断实体不影响实体权利程序了结,实体争议不再由本案裁判

三个概念从左到右,效果由轻到重,最需要纠偏的是第一列与第二列。诉讼中止是「整个案子停下来」,原因消除后恢复,停多久取决于事由什么时候消除,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延期开庭审理是「这一次庭不开了」,只是把已经排定的开庭日改期,程序仍在正常推进,下一次开庭日期一般会当场或者在短期内重新确定。二者在形式上也不相同:诉讼中止用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明文;延期开庭审理适用的是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的四项情形,属于庭审安排层面的程序处置。

第二组要分清的是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前者是暂停键,后者是结束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列明的四种情形则是一去不回——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这四类情形的共同点是「诉讼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或者可能」。中止还有一处容易漏掉的细节: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所以收到恢复诉讼的通知后,不必再等一份撤销中止的裁定。裁定的一般规则见裁定。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法院作出的是「中止」而不是「终结」。 看文书名称与引用的条文:引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是中止,引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是终结,二者后果天差地别。中止裁定不可上诉,但可以在事由消除后申请恢复;终结则意味着本案到此为止。
  • 第二步,对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六项,判断中止理由是否成立。 尤其是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成立的前提是另一案的结论构成本案裁判的必要前提,仅有事实关联不够。认为中止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请求法院继续审理。
  • 第三步,主动推动中止事由尽快消除。 事由在己方的,尽快消除: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及时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尽快确定法定代理人;法人终止的,尽快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并办理变更当事人手续。事由在对方或者第三方的,书面申请法院催促并保留记录。
  • 第四步,中止期间不要空等,把证据工作做完。 程序暂停但不禁止当事人准备材料。利用这段时间补充证据、申请鉴定、整理举证意见,避免在恢复诉讼后手忙脚乱。需要调取的证据在恢复前就可以提出申请。
  • 第五步,收到恢复诉讼通知后,及时确认程序继续。 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法院不必再作撤销裁定。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确认是否还有举证期限、是否重新指定开庭日期。
  • 第六步,涉及再审的,分清「中止执行」与「诉讼中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这里的前提是已经决定再审;仅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停止执行。

常见问题

问:案件被中止了,是不是等于案子黄了? 答:不是。诉讼中止只是暂停,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都不受影响,也不产生既判力。真正让案件到此为止的是诉讼终结,适用第一百五十四条列举的四类情形。

问:法院中止了我的案子,我能上诉吗? 答:不能。中止诉讼适用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把它列入裁定范围,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可上诉三项只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中止诉讼不在其中。认为中止不当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审理,并在后续程序中一并主张。

问:中止期间算不算审理期限? 答:中止期间诉讼程序停止推进,不应当按正常审限计算。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管辖异议以及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都不计入。中止期间同理,不计入审限。

问:「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一项,什么情况下才算成立? 答:成立的关键是「前提关系」——另一案的裁判结论直接决定本案的裁判要件。例如本案主张的合同权利取决于另案确认的合同效力,本案的侵权责任取决于另案认定的权属归属。仅仅是两案当事人相同、事实相近、证据交叉,不足以构成中止事由,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问:恢复诉讼需要法院先撤销中止裁定吗? 答:不需要。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收到法院恢复诉讼的通知,程序即恢复推进。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中止只是程序暂停,与延期开庭审理、诉讼终结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中止裁定不可上诉,恢复诉讼时不必撤销原裁定。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