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撤销三年不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通常简称「撤三」。

在所有能「打掉别人商标」的程序里,撤三是门槛最低的一条:不要求你有利害关系,不要求商标本身有瑕疵,也不要求你证明对方恶意——只要他三年没用,就能撤。 正因为它这么好用,实务中它既是最常用的清障工具,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手段。理解撤三,要同时理解两面:申请人怎么用,注册人怎么防。

适用条件

撤三的三个要件写在法条里:连续、三年、不使用,且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此外还有两个程序前提:注册满三年、向商标局提出。

一、三个实体要件:连续、三年、不使用

要件一,「连续」。 这是最容易理解错的一个词。「连续三年不使用」不是「三年里一次都没用过」,而是「连续三年这个期间内没有使用」。 反过来说,只要在这三年内有过一次真实的使用,就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

这一点对注册人极其有利。 一个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只要有一次真实的商业使用(比如一批货物的销售、一次广告投放),撤三就不能成立——哪怕其余两年零十一个月都没用。

要件二,「三年」。 期间怎么算?实务中的口径是:自撤销申请提出之日往前推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二〇二六年十月提出撤三,审查的是二〇二三年十月至二〇二六年十月这三年。

注意:这不是「自注册之日起三年」。 起算点跟着申请日走,是一个「滑动窗口」。

要件三,「不使用」。 这里的「使用」有法定含义,不是「随便用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键词是最后半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这意味着:内部使用、象征性使用、不面向市场的使用,都不算。 详见本文第五节。

「没有正当理由」是消极要件,由注册人举证说明。注册人如果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即使三年没用,也不撤销。 详见第六节。

二、程序前提一:注册必须满三年

这一条很多申请人不知道,递了申请被退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注册公告之日起不满三年的商标,不能提撤三。 这个限制有它的道理——刚注册的商标还没到「该用」的时候,给注册人留出准备期。

实务中的教训: 有些企业刚发现别人抢注,急着提撤三,结果一查注册不满三年,申请被退回,白等几个月。正确做法是先看注册公告日,算清楚满三年没有。 不满三年的,只能考虑无效宣告(如果有理由)或者等。

注意这里的起算点是「注册公告之日」,不是「核准注册之日」。 两个日期通常接近但不完全一样,按公告日算更稳妥。

三、程序前提二:向商标局提,不是向商标评审机构

这是撤三与无效宣告最容易被搞混的一点。

撤三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无效宣告向商标评审机构提出。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都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

两个受理机关不同,程序不同,后续救济也不同。 把撤三申请递到评审机构,会被退回或者转办,白白耽误时间。

审理期限: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是商标局的审查期限。

不服的救济:撤销复审。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撤销复审的审理期限是九个月加三个月,不是十二个月加六个月。 后者是不予注册复审的期限。这两个数字经常被记混。

一个重要的程序特点:撤三是「单方启动、双方参与」。 申请人提出后,商标局通知注册人答辩,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作出决定。申请人一般不参与质证环节,也不必然获得听证机会。 这与无效宣告的双方对抗程序不同。

四、举证责任:注册人举证,不是申请人举证

这是撤三最有利于申请人的一点,也是注册人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举证责任完全在注册人一方。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对方没使用」(这是消极事实,本来也难以证明),只需要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注册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提交不出来,商标就被撤。

这一条的实际威力很大: 大量「防御性注册」「囤积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根本拿不出使用证据,撤三成功率相当高。

两个月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 逾期未提交,直接撤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注册人确实用过,但证据散落在各个部门、各个年度,两个月凑不齐,结果被撤。 这是最可惜的一种失败——不是没使用,是拿不出证据。

给注册人的建议只有一句:平时的使用证据要按年度归档,不能等到被撤三才去找。

五、什么叫「使用」:司法解释的四款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把「使用」的认定讲得非常细,四款规则覆盖了实务中的大部分争议。

第一款,使用的主体范围:「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这一款解决的是「谁用的算」的问题。 三种情形都算:自己用、许可别人用、其他不违背自己意志的用(比如经销商在宣传中使用、关联公司使用)。关键在「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如果是他人侵权使用,那不算。

第二款,标志的细微变化:「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这一款解决的是「改了还能不能算」的问题。 实务中企业经常对商标做微调——改字体、加图形、调整排列、加个小标。只要没改变显著特征,视为使用。 但如果改动太大(比如把文字商标改成了完全不同的图形),就不能视为使用。

「细微差别」的边界在哪里? 判断标准是「有没有改变显著特征」。改变字体、调整颜色、加减装饰性元素,通常算细微差别;改变文字内容、改变图形的基本构成、增加或者删除主要识别部分,通常不算。

第三款,不算使用的情形:「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这一款很重要,堵住了两条规避路径:

路径一,只转让或许可不算使用。 有些人以为「我把商标许可给别人,就算使用了」——不行。 许可行为本身不是使用,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才是使用。 所以光签一份许可合同、光备案,不能对抗撤三。

路径二,公告、声明不算使用。 商标注册公告、在官网声明「本商标已注册」,都不是使用。 这些只是权利宣示,不是商业使用。

第四款,正当理由的一种特殊情形:「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这一款是「准备使用」的抗辩,但条件很严: 要有真实使用意图(不是嘴上说)、要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比如已经印好包装、已经建好生产线、已经签了销售合同)、要有客观原因导致尚未使用。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有正当理由。

注意:这一款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正当理由」是两条线。 条例讲的是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外部障碍;司法解释这一款讲的是「自己准备好了但客观原因没做成」。两者可以并用。

六、什么叫「正当理由」:条例列了四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四项里前三项是具体的,第四项是兜底。共同的判断标准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

第一项,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管制等。举证要点: 证明事件的发生、持续期间、对经营的实际影响。注意:不可抗力要具体到「因为这个事件,我在这段时间内无法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这个商标」,泛泛地说「受疫情影响」不够。

第二项,政府政策性限制。 比如产业政策调整、环保限产、行政许可未获批。这一类在医药、食品、特种行业里比较常见。 举证要点:政策文件、行政决定、许可申请记录。

第三项,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客观上无法正常经营。举证要点: 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管理人指定文件。

第四项,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这一项是兜底,实践中被认可的情形包括:商标权属争议正在诉讼中(不知道该怎么用)、被行政机关查封、因继承或者企业改制导致权利主体不明。但要注意: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市场策略调整,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这些属于商业风险,是可以归责于注册人的。

一个实务中的误区: 认为「我把商标用在了别的商品上」也算正当理由。这是不对的。 撤三审查的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没有使用」,用在了非核定商品上,等于在核定商品上没使用。 这一点的后果很严重:如果你的商标核定在十个商品项目上,你只在其中一个上使用,其余九个可能被部分撤销。 详见下一节。

七、部分撤销:只用在一部分商品上,其余照样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这一条的含义是:撤销可以是「部分」的,不必然是「全部」的。

举例: 你的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手套」五个商品项目上,但三年内你只在「服装」上实际使用。撤三申请人对全部五个项目提撤销,结果是:服装维持,鞋、帽、袜、手套被撤销。

这个规则对双方都有实际意义:

对申请人: 可以只针对你真正需要的商品项目提撤三,不必全撤。全撤的话,如果注册人在某个项目上有使用证据,整个申请可能被认为部分不成立,虽然结果还是部分撤销,但审查过程会更复杂。精准打击更高效。

对注册人: 要清楚「用一个保住全部」是不成立的。核定商品项目越多,被部分撤销的风险越大。 这也是为什么注册时不宜盲目多报商品项目——报得越多,将来要维持的成本越高。

实务中的一个策略: 如果你的商标核定在很多项目上,但只在实际使用的几个项目上需要保护,可以考虑主动删除不使用的项目(商标法允许主动申请删减),降低被撤三的风险,也降低维持成本。

法条依据

撤三的规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的定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撤三)、第五十四条(撤销复审)、第五十五条(撤销后果),操作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使用认定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商标法与司法解释的完整文本分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页面。下面按条文顺序摘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 (一)不可抗力;
  •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 (三)破产清算;
  •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商标法》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修订公布的新版自二〇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条文从七十三条增加到八十七条。本文所引均为现行有效的二〇一九年修正版条号。 按新版重排,现行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定义)移至新版第六十四条,现行第四十九条(撤三)移至新版第五十七条,现行第五十四条(撤销复审)移至新版第五十八条,现行第五十五条(撤销后果)移至新版第五十九条。撤三的实体要件在新版中保留,但新版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有所强化,实务中应当核对新版对网络使用、服务场所使用的表述。 另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现行有效版本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版本,自商标法二〇一九年修正后未作同步修改,其条文中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机构名称与实际机构设置已经不一致(相关职能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引用条例条文时,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引用原文,写实际受理机关时应写国家知识产权局。

★缺口提示:「使用」的充分程度没有量化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讲的是「什么样的使用算使用」,但没有讲「用多少才算够」。实务中的共识是:必须达到「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程度,象征性使用不算。 什么叫象征性使用?比如只在内部文件上使用、只在少量赠品上使用、只在一次展会上展示而没有后续、只在报纸上发一条很小的广告——这些可能被认定为「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真实使用。 但「多少算真实」没有客观红线,完全依赖个案裁量。 因此注册人不能指望「用一点点就能保住」,稳妥做法是保持持续、稳定、有规模的商业使用。

★口径提示:撤三与无效宣告的后果不同,这一点必须分清。 无效宣告的后果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法律上当作从来没注册过;撤三的后果是「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撤销之前的那段时间,商标是有效的,之前基于该商标的维权、许可、转让都仍然有效。 这个差别在计算损失、判断在先判决效力时非常关键:如果商标是被撤销的,撤销前已经判定的侵权赔偿不受影响;如果被无效,虽然对已执行的判决也不追溯,但理论上存在「恶意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例外。 另外提醒:撤三向商标局提,无效向商标评审机构提;撤三要求注册满三年,无效没有这个要求;撤三的审查期限是九个月加三个月,撤销复审也是九个月加三个月,而相对理由无效是十二个月加六个月。 这几组数字要背准,记混了会让当事人对时间预期严重失真。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八、与无效宣告的区别:一个向后终止,一个自始无效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组对比,直接影响案件的实际后果。

撤三的后果: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也就是说,撤销之前商标是有效的。之前基于这个商标签的许可合同、转让合同、打赢的侵权官司,全部有效,不受影响。

无效宣告的后果: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法律上当作从来没注册过。虽然对已经执行的判决和已经履行的合同也不追溯,但理论上多了一层「恶意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例外。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的三个具体影响:

影响一,历史交易的稳定性。 商标被撤三,撤销前的转让、许可照旧有效,受让人、被许可人不会因为商标被撤而失去已获得的利益;商标被无效,理论上可以主张「自始无效」,虽然法律限制了对已履行合同的追溯,但争议空间更大。

影响二,侵权索赔的时间范围。 商标被撤三,撤销前的侵权行为仍然可以索赔(因为那时商标有效);商标被无效,之前的侵权判决虽然不追溯,但新的索赔主张会失去权利基础。

影响三,程序的选择。 如果你的目的是「让对方不能再阻止我注册」,撤三够了;如果你的目的是「彻底否定这个商标的合法性、清算历史」,走无效。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差别: 撤三不要求利害关系,无效的绝对理由也不要求,但相对理由要求。所以对「与我无关的商标」,能走的路是撤三 + 绝对理由无效。

九、与通用名称撤销的区别:都在第四十九条,理由完全不同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其实规定了两种撤销事由,实务中常被混在一起说。

第一种,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这是「商标退化」——本来有显著性的商标,因为使用不当或者行业习惯,变成了这类商品的通称。

第二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这就是撤三。

两者的区别:

举证责任不同。 通用名称撤销,申请人要举证证明「已经成为通用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撤三,注册人要举证证明「已经使用」。

后果不同。 两者都是撤销,但通用名称撤销往往意味着这个商标彻底没救了(因为名称已经通用化,重新注册也会因缺乏显著性被驳);撤三之后,原注册人如果重新使用并重新申请,还有机会。

实务中的选择: 如果对方的商标变成了行业通用名称(比如某个品牌名被大家当成了产品名),走通用名称撤销;如果对方根本没用,走撤三。两者可以同时提,但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十、与「未使用不赔偿」抗辩的区别:一个打商标,一个免赔偿

这两个规则都跟「不使用」有关,但作用完全不同,实务中经常被当事人混为一谈。

撤三是「攻击性」的:目的是把对方的商标撤销掉,让它彻底消失。

「未使用不赔偿」是「防御性」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抗辩的效果是「免赔」,不是「不侵权」。 侵权仍然成立,只是不用赔钱,停止使用的责任仍然要承担。

两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商标确实三年没用,你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未使用不赔偿」抗辩(免赔),同时另行提撤三(把商标撤掉)。 前者解决「这次不用赔」,后者解决「以后不能再告我」。两条路可以并行,效果互补。

一个实务提醒: 「未使用不赔偿」抗辩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要证明自己用了),与撤三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致。所以如果对方拿不出使用证据,这两个程序你都能赢。

实操指引

十一、申请人:怎么让撤三成功

撤三的申请人举证负担很轻,但也不是递个申请就完事。四个要点:

要点一,先核注册满三年没有。 这是硬前提,不满三年申请会被退回。查注册公告日,从公告日起算满三年。

要点二,说明「有关情况」要具体。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要求「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 系争商标的注册号、核定商品、你检索到的使用情况(比如电商平台搜不到、线下门店没有、官网无相关产品)。这些说明不是举证责任,但能帮助审查员形成判断。

要点三,只针对你需要的商品项目提。 如果你的目的只是让自己能在这个类别注册,就对障碍项目精准提撤三,不必全撤。全撤会扩大审查范围,也可能触发部分不成立的结论。

要点四,配合其他程序一起用。 撤三常与驳回复审配合:复审中申请中止,等撤三结果;撤三成功后再恢复复审。 这个组合是清除引证商标最常用的打法。注意时间: 撤三审查九个月加三个月,复审九个月加三个月,两边都要等,整体周期可能一年半以上,要提前跟客户讲清楚。

一个策略提醒: 撤三成功后,商标撤销公告之前,原注册人还可以申请撤销复审(十五日内)。复审期间商标仍然有效。 所以「撤三成功」不等于「障碍立刻消失」,要算上复审的时间,最好同时递交自己的注册申请,抢时间。

十二、注册人:怎么保住商标(一份可直接照做的证据清单)

收到撤三通知,两个月内必须提交证据。证据按五组准备:

第一组,商品销售证据。 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物流单、电商订单记录、商超进货单。要点: 合同和发票上要能看到商标(或者商品名称里含商标)、日期要落在三年期间内、金额和数量能反映真实规模。只有合同没有发票,或者只有发票没有合同,证明力都会打折。

第二组,广告宣传证据。 广告合同、发票、投放截图、媒体监测报告、展会照片、宣传册、户外广告照片。要点: 广告画面里必须清晰呈现商标,不能只是一个产品图而没有商标。投放时间要落在三年期间内。

第三组,包装与标识证据。 产品包装实物、包装印刷合同与发票、标签设计稿、说明书。要点: 包装上要有商标,并且要有能对应到具体时间的证据(比如印刷合同日期、批次号)。

第四组,许可使用证据。 许可合同、备案记录、被许可人的销售与宣传证据。注意: 光有许可合同不够(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认定为使用),必须有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五组,其他证据。 检测报告(上面有商标)、报关单、招投标文件、媒体报道、获奖证书、电商平台店铺页面截图(带时间)。

组织方式上的三个建议:

建议一,做一张时间轴表格。 把证据按时间排列,标注每份证据的日期、类型、证明内容。审查员看的是「这三年里有没有持续使用」,一张时间轴比一堆散材料有效得多。

建议二,证据要能互相印证。 合同 + 发票 + 物流单 + 产品照片,形成完整链条,比单独一堆合同有说服力。孤证容易被质疑真实性。

建议三,公证或者时间戳。 对网页截图、店铺页面这类电子证据,做时间戳或者公证,避免被质疑「这是你后来做的」。

一个残酷的现实: 很多注册人确实使用了商标,但因为证据散落在销售、市场、财务各个部门,两个月内凑不齐,结果被撤。所以最好的应对不是「被撤三时怎么找证据」,而是「平时就按年度归档」。 这件事的成本很低,收益极高。

十三、防御性使用的合规边界:既要保住,又不能造假

很多企业拿到撤三通知后的第一反应是「赶紧补做一批带商标的产品」「赶紧签几份合同」。这里有一条不能越的线。

合规的做法: 在撤三申请提出之后、审查期间,继续正常的商业使用,这些使用虽然不在审查的三年期间内,但可以作为「有真实使用意图」的佐证。同时,把三年期间内已经发生的使用证据完整整理出来。

不合规的做法: 伪造证据。 包括倒签合同、虚开发票、制作虚假的包装和产品、伪造物流记录。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一旦被查实,不仅撤三必输,还可能构成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一个灰色地带要说清: 「临时补做少量产品」——如果确实生产了、确实销售了,只是规模很小,这属于「象征性使用」,可能不被认定为真实使用,但至少不构成伪造。而「完全没生产却做出合同和发票」,就是伪造。 这两者的界限在于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

给企业的长期建议: 防御性注册的商标(那些注册了但暂时不用的),应当建立「最低维持使用」机制——每年做少量真实销售、做一两次真实宣传,保留完整凭证。成本不高,但能在撤三时救命。 如果实在不打算用,主动申请注销可能比被动撤销更体面,也不会留下不良记录。

常见问题

别人的商标注册才一年多,我能提撤三吗?

不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 注册不满三年的,申请会被退回。这个限制很多人不知道,白跑一趟。 如果你的目的是清除这个障碍,而它注册不满三年,只能考虑无效宣告(如果有法定理由),或者等满三年再提撤三。

三年里我只用过一次,会被撤吗?

可能不会。「连续三年不使用」指的是三年期间内没有使用,只要期间内有过一次真实使用,就不构成「连续三年不使用」。 但要注意:这一次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商业使用」,不能是象征性使用。 如果只是内部文件上用了、或者只做了一批赠品,可能被认为不是真实使用。 稳妥做法是保持持续、有规模的使用。

我把商标许可给别人用了,算不算我在使用?

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算,但光签许可合同不算。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他人经许可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但第三款又明确:「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不认定为商标使用。」所以关键看被许可人有没有真的在用。 如果签了许可合同但被许可人也没用,撤三照样成立。

我在别的商品上用了这个商标,能不能保住?

不能。撤三审查的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没有使用」。 用在了非核定商品上,等于在核定商品上没使用。后果是部分撤销: 你用了的商品项目维持,没用的项目被撤销。这一点对核定项目多的商标特别危险——很多企业只在一两个项目上实际经营,其余项目全靠「挂着」,一旦被撤三,这些项目全部丢失。

撤三成功后,对方的商标是「从来没存在过」还是「从现在起没了」?

从现在起没了。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注意这与无效宣告不同——无效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是「向后终止」。这个差别意味着:撤销之前,对方基于该商标的维权、许可、转让都是有效的,你不能因为商标后来被撤了,就要求对方返还之前的赔偿或者许可费。

我提了撤三,对方提交了一堆证据,我怎么反驳?

从四个角度攻: 一是时间——证据日期是否落在三年期间内(不在期间内的不算);二是真实性——合同与发票是否对应、有没有物流凭证、金额是否合理;三是关联性——证据上的标志是不是系争商标(用了别的商标不算)、商品是不是核定商品(用在别的商品上不算);四是真实性程度——是不是象征性使用(只有一次小额交易、只有内部文件、只有一条小广告)。注意: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一般不参与质证,反驳意见要在撤销复审或者后续诉讼中提出。 如果你认为商标局的决定有误(比如认定对方证据有效),可以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作为第三人参与并提出意见。

我的商标被撤了,还能重新申请吗?

可以。撤销不影响重新申请,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撤销公告后立即申请,抢在别人前面;二是「一年内不予核准」的规则——《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这条规则的实际效果是:你自己也不能立刻重新注册,要等一年。 所以如果商标被撤,最好的策略是在撤销程序中积极应对(复审),而不是等着重新申请。

撤三会不会被滥用?我怎么知道自己被恶意撤三了?

会被滥用,而且相当普遍。常见的情形是:竞争对手为了阻止你的商标续展或者打击你的品牌,对注册满三年但使用证据薄弱的商标批量提撤三。 因为撤三的申请成本很低(官费不高),申请人也不需要举证,所以成了低成本骚扰工具。应对办法只有一条:平时把使用证据归档做好。 只要你拿得出充分的三年使用证据,恶意撤三必然失败,而且对方白花申请费。从制度上看,撤三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身就是「鼓励真实使用」的设计,滥用的问题只能靠证据来对冲。 撤三的完整应对流程,见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一文;注册全流程见商标注册全流程;注册前的整体规划见商标怎么注册?被抢注了怎么办?;期限计算用诉讼期限与时效计算器核对;撤三与无效宣告如何搭配使用,见商标无效宣告(绝对理由)与商标无效宣告(相对理由)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