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审查重点是过程是否尽责。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忠实义务管有没有私心,勤勉义务管有没有尽心。前者看利益冲突,后者看注意程度,两条线经常同时被踩到,但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一、主体与义务来源。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第三款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勤勉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靠章程或聘任合同创设,也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
二、两个判断要素: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前者是方向,决策是否为公司利益,而不是为某个股东、关联方或自己的名声;后者是尺度,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同类情形下,一个审慎的管理者会怎么做。法条用的是通常应有,既不是最高标准,也不以结果论成败。
三、过程审查的四个落点。 是否知情,决策前有没有取得必要信息;是否核查,对异常信号有没有追问、验证;是否监督,有没有建立并运行基本的风险控制与报告机制;是否留痕,有没有形成会议记录、表决意见与异议记载。这四项不是法条明文,是裁判中反复出现的证据方向。
四、违反的两条责任线:对公司与对第三人。 对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一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措辞是也应当承担,条文没有写连带。
五、容错与减责的现实路径。 公司法没有为勤勉义务设置一般性的经营判断免责条款,能用的抗辩只有三条:已尽合理注意,即信息充分、程序完备、有专业意见支撑;决议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第一百二十五条确立了这一思路,该条位于股份有限公司一章,有限公司场景常被援引参照;损失与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商业判断本身不产生免责效果,能被免责的是尽责的过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勤勉义务 | 忠实义务 | 第一百八十八条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责任 |
|---|---|---|---|---|
| 义务指向 | 是否尽到合理注意 | 是否发生利益冲突 | 违反义务的后果之一 | 违反义务的后果之一 |
| 损害对象 | 公司为主 | 公司 | 公司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 责任主体 | 董事、监事、高管,含事实董事 | 同左 | 董事、监事、高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 |
| 责任形态 | 义务本身,不直接产生责任 | 义务本身,不直接产生责任 | 向公司赔偿 | 公司赔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也承担 |
| 抗辩重点 | 已尽合理注意、异议记载、无因果关系 | 已报告并经决议 | 无违法违章、无损失 |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
第一百八十八条与第一百九十一条最容易混,区别只有一个方向:损失落在谁身上。落在公司,走第一百八十八条,原告通常是公司或者代位起诉的股东;落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比如消费者、供应商、被侵权人,走第一百九十一条,原告是受害人。责任形态也不同:第一百九十一条先由公司赔偿,董事、高管只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也应当承担,条文没有连带二字,因此不能直接套用连带责任的规则去处理内部追偿与顺位,具体分担要结合过错程度个案认定。第二条边界是勤勉与忠实:一个讲有没有尽心,一个讲有没有私心,同一件事可能同时踩两条线,比如未经决议把公司业务交给亲属公司,既是利益冲突,也是未履行核查与监督。第三条边界是结果与过程:公司亏钱不等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纯粹的市场判断失误不构成赔偿基础,能被追责的是违法违章致损,或者明显未尽合理注意。
实操指引
- 被债权人或受害人一并起诉:董事执行职务害了外人,公司赔完还能追董事吗: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新规则,讲清公司与个人的顺位与过错标准。
- 股东想追究经营失误:董事高管把公司搞亏了,股东能不能让他们赔,先分清商业判断与违法违章。
- 公司要主张赔偿: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什么责任,梳理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要点。
- 公司资不抵债仍拖延:公司资不抵债拖着不申请破产,董事要担责吗,看董事的及时义务边界。
- 损害蔓延到债权人:高管害公司破产要赔吗:董监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区分对公司责任与对债权人责任。
- 相邻词条:董监高忠实义务、股东代表诉讼。
常见问题
问:公司投资失败亏了钱,股东能要求董事赔吗? 答:一般不能。勤勉义务审查的是过程:决策前是否取得必要信息、是否核查异常、是否履行程序。纯粹的市场变化与商业判断失误不构成违反勤勉义务。只有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明显未尽合理注意并造成损失,才可能依第一百八十八条赔偿。
问:第一百九十一条是连带责任吗? 答:不是。条文用的是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连带二字。对外先由公司赔偿,董事、高管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另行承担;内部如何分担、能否追偿,需结合过错程度个案认定,不能直接按连带债务处理。
问:监事也要对第三人负责吗? 答: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主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责任,现行法未作同样规定。
问:董事会上我投了反对票,还要担责吗? 答:可能免除。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前提是异议真实明确并且进了会议记录,口头反对而无记录难以证明。
问:挂名董事没参与经营,能免责吗? 答:很难。勤勉义务不因不参与而免除,董事有权也有义务了解公司经营,长期不闻不问本身就可能构成未尽合理注意。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还把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反过来说明名分不是护身符。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尽到合理注意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问题,与公司类型、职务分工、决策资料完整度密切相关,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会议记录、审批流程与财务资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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