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与姓名权的最大差异在于,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把名称权主体限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等,都以名称为标识;自然人对应的是姓名权,规则不同,见姓名权。

二、客体是名称,并延伸到简称、字号。 名称通常指登记的全称,如「某某有限公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字号」和「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也纳入参照适用范围。实践中真正被「傍」的往往不是全称,而是字号和简称——消费者记住的是那两三个字。

三、权能有五项,比姓名权多一项。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列举的是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共五项;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给自然人的只有决定、使用、变更、许可四项,没有转让。这一字之差就是本条最要紧的地方。多出来的「转让」使名称权兼具财产属性:企业名称可以随营业一并转让,可以作价,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

四、纠偏: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可以。 这是本条最需要纠正的认识。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对名称权明确写了「转让」这一权能,属于特别规定优先。关键限制是「依法」二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一款要求转让名称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名称权转让不是签个合同就完成,须办变更登记;未登记的,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把「人格权不得转让」照搬到名称权上,是常见错误。

五、变更前的行为仍然有效。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二款规定,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改名不能赖账:更名前签的合同、欠的货款、被判的债务,统统继续有效。这一条在债务纠纷中常被用来击破「公司已改名、主体不同」的抗辩。

六、侵害形态是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把姓名权与名称权写在同一条里,形态相同。干涉是妨碍权利人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名称,如登记机关之外的人无理阻挠;盗用是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如把他人公司名印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挂在自己的店铺招牌上;假冒是冒称自己就是该企业,如伪造印章以他人公司名义签约。

七、与商标权、竞争秩序的交叉。 名称权是人格权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是竞争秩序路径。后者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还明确把「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和「将他人企业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列为混淆行为。两条路径的构成不同:名称权不要求知名度,竞争法要求「有一定影响」并引人误认。

八、责任认定与救济。 依第九百九十五条,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认定责任适用第九百九十八条,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财产损害按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责任的整体结构见人格权侵害责任。

九、消除影响等责任须与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对企业而言,这一条的实际效果往往比一笔小额赔偿更有意义。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名称权姓名权商标权
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商标注册人(可为自然人或组织)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商标法
权能决定、使用、变更、转让、许可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专用权、许可、转让
能否转让可以依法转让,须办理登记不得转让(第九百九十二条)可以转让,须核准并公告
取得方式依法登记户籍登记核准注册
是否需要知名度不需要不需要不要求,但驰名商标另受特别保护

最容易混的一组是名称权与姓名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把两者规定在同一条,侵害形态完全一致,很容易被当作一回事。真正的分野在能否转让: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一款),姓名权不得转让(第九百九十二条)。实务后果差别很大——企业整体转让时,名称可以作为资产一并转移并办理变更登记;而自然人的姓名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交易标的,能授权的只是使用许可。

其次是名称权与商标权。名称是登记取得的主体标识,商标是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标识,二者可能指向同一串文字却分属不同主体:甲公司把「白云」注册为公司字号,乙公司把「白云」注册为商标。此时不是简单的谁先谁后,而是要看使用是否越界、是否造成混淆,通常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路径解决。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固定「我的名称」与「对方的使用」。 准备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查询单、名称核准通知书证明权利归属;再以时间戳截图、公证、实物购买等方式固定对方的使用方式与范围。
  • 第二步,选择请求权基础。 对方是同行、用在商品店铺账号上、且你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同时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与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两条路径可并行:人格权路径解决「停止使用、赔礼道歉」,竞争法路径解决「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 第三步,字号被同行冒用的,主张改名加赔偿。 请求停止使用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同时主张赔偿。能不能直接判令对方改名、怎么申请执行,见同行冒用我公司字号,能起诉要求改名吗?。
  • 第四步,撞上商标的,走双向路径。 你的公司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或你的字号与他人商标撞名,处理思路不同:前者可在商标程序中主张在先权利,后者要评估自身使用是否构成混淆。具体分析见公司名称被抢注为商标,或字号撞名了怎么办。
  • 第五步,转让名称要办登记,不要只签合同。 依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一款,转让名称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中应约定变更登记的时限、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并同步更新银行账户、税务、资质许可、商标著录事项上的名称信息。
  • 第六步,请求组合与执行。 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变更登记)、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第一千条,须与影响范围相当)、赔偿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以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方式执行,费用由对方负担。

常见问题

问:人格权不是不能转让吗?为什么企业名称可以转让? 答:第九百九十二条确实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对名称权专门写了「转让」这一权能,属于特别规定。限制在于「依法」二字:转让须依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一款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把「人格权一律不得转让」套到名称权上,是常见错误。

问:公司改了名字,改名前的债务还要还吗? 答:要还。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二款规定,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变更后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变更名称不产生新主体,也不消灭旧债务。

问:别人把我的公司字号注册成商标,能阻止吗? 答:可以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以在先权利(名称权、字号)提出主张,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侵害名称权或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张混淆行为。要注意的是,竞争法路径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需要准备知名度证据。

问:我的名称被人在网上冒用发声明,怎么快速止损? 答:同步走三条线:向平台提交侵权通知要求下架、屏蔽;向登记机关或行业协会反映;准备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第九百九十七条)。对已经扩散的,主张消除影响,方式应与影响范围相当。

问:分支机构、店铺招牌有名称权吗? 答: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作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未单独登记的内部部门、店铺招牌本身不是独立主体,其标识利益通常通过所属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保护。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办理登记,这与姓名权不得转让是两回事;涉及商标、字号冲突时,民法典人格权路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的构成要件不同,须分别准备证据。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