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的制度安排;它取消的是「先实质审查、后决定立不立」这道前置程序,而不是取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构成要件

一、适用范围: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三项并列,覆盖的是起诉、自诉这两类「入口」行为。需要注意,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不适用立案登记制,它们各有自己的立案与审查程序。

二、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一律」两个字是这项制度的核心:法院不得挑案子,不得因为案件难办、标的小、当事人难缠就拒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是后续计算七日期限的起点,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何时起诉过的凭据。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的予以释明。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释明是法院的说明、指导义务,不是直接拒之门外:应当告诉当事人哪里不符合、怎么补正。

四、当场不能判定的,民事起诉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一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相互衔接。第二款更关键: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存疑先立」是登记制的兜底规则,防止以「审查不清」为由无限期拖延。

五、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一次性告知」是对法院的约束——不能今天说缺这个、明天说缺那个,让当事人反复跑。

六、★立案登记制不等于一律立案,这是最需要纠偏的一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表述是「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紧接着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可见登记制改的是「立案前要不要先做一遍实质审查」这个流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依然存在、依然要审查。凡是宣传「登记制之后法院必须立案」「起诉就能立上」的说法,都是对这个制度的误读。

七、七种情形分别处理,登记制下照样分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列明七种起诉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提起行政诉讼;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起诉的告知申请再审(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不予受理;离婚、收养等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七项恰恰说明,登记制之下法院仍有明确的分流与不予受理空间。七种情形的完整展开见不予受理。

八、不予登记立案的六种情形。 该规定第十条列举: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这六项是不予登记立案的清单,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七种处理并行适用。

九、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书面理由是当事人上诉、申请救济的前提,口头告知「你这个案子我们不受理」而不出具文书,是程序违法。

十、配套保障:诉状样本、口头起诉与网上立案。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这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相呼应。近年来推行的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是登记制的技术延伸,同样应当遵循接收、告知补正、限期决定的规则。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改革前的做法)立案后的实体审理
制度定位立案环节的入口规则改革前先审查再决定立不立的做法立案之后对案件实体的审理
法院义务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可以先审查起诉条件,再决定是否受理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
决定期限符合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民事起诉七日内决定;期间内不能判定的先行立案无统一的当场立案要求适用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六个月等)
审查深度形式审查为主,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实质审查,容易把实体问题前移实质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对当事人的意义降低进门难度,看得见的材料先收下进门难,材料可能被反复退决定输赢
对比项不予登记立案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
发生阶段立案阶段立案阶段(立案前)立案之后
表现形式裁定或者决定裁定书裁定书
主要依据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六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能否上诉依裁定或者决定的性质按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可以上诉,十日内可以上诉,十日内

两组对比里最容易混的是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改革改的是「先实质审查、后决定受理」这一道前置,让当事人的诉状先进门、先拿到凭证;但进门之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四项起诉条件照样要审查,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七种情形照样要分别处理。换句话说,登记制解决的是「门能不能推开」和「推门时会不会被随便拦下」,不解决「进屋之后赢不赢」。把登记制理解成「凡起诉必立案」,是把入口规则误当成实体承诺。

第二组要分清的是不予登记立案与不予受理。前者渊源于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的清单,侧重违法起诉、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与宗教政策、不属于法院主管等情形;后者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处理结果,侧重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七种分流情形。二者在结果上都可能表现为「案子没进来」,但依据不同、文书形式也可能不同,上诉与救济路径要按文书性质判断。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把材料一次备齐,别指望反复补。 依登记立案规定第六条,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数相符的副本、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起诉条件的详细清单见起诉条件。
  • 第二步,提交时索要书面凭证。 到立案窗口或者通过网上平台提交,都要取得注明收到日期的凭证。这是七日决定期限的起算依据,也是日后主张「我已按时起诉」的证据。窗口拒收、不给出具凭证的,可以当场要求说明理由并留痕。
  • 第三步,当场能判定的,要求当场登记立案。 材料齐全、明显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第二条第二款应当当场登记立案。窗口以「要研究研究」「先放着」为由拖延的,可以提示其当场登记立案的义务。
  • 第四步,收到补正通知的,在指定期限内一次补齐。 第七条要求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逾期不补又坚持起诉的,会被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补正期间要留好提交回执。
  • 第五步,盯住七日,超期不决定就是程序违法。 民事起诉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超过七日既未立案又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依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立案登记制是什么?中的路径主张权利。
  • 第六步,拿到不予受理文书后,十日内做选择。 要么补正后重新起诉,要么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文书必须载明理由,不载明理由的,本身就是救济时的有力争点。具体救济步骤见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补正、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救济。

常见问题

问:立案登记制是不是意味着只要起诉法院就必须立案? 答:不是。登记制取消的是立案前的实质审查这道前置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依然要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了七种分别处理的情形。「登记制=一律立案」是常见误读。

问:法院收了我的材料但迟迟不立案,怎么办? 答:民事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超过期限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投诉,或者就程序违法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凭证作为证据。

问:窗口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只口头告诉我,不出具文书,可以吗? 答:不可以。登记立案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口头告知不出具文书,既违反上述规定,也让当事人无从判断上诉期限与理由,可以当场要求出具,必要时留痕投诉。

问:材料被退回并记录在册,是不是以后就不能起诉了? 答:不是。第七条说的是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退回本身不构成「一案不再理」,当事人补齐材料后仍可重新起诉。只有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起诉的情形下,才涉及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

问:网上立案算不算登记立案? 答:算。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是登记制的技术实现方式,同样适用接收诉状、出具凭证、一次性告知补正、七日内决定、期间内不能判定即先行立案等规则。区别在于提交与反馈的载体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的期限义务不因线上办理而降低。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立案登记制不等于一律立案,起诉条件与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七种分流情形在登记制下依然适用。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