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把它写成国家制度,教育督导条例把它拆成两条线:一条叫「督政」,督导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一条叫「督学」,督导对象是学校。督导的产物是督导意见书和督导报告,性质是评价与建议,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决定。被督导单位有申辩权、有整改义务,但督导意见书本身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真正可以复议、可以起诉的,是依据督导结果作出的处分、处罚、问责等处理决定。

本词条属于教育校园栏目。家长和教师对督导最常见的两个误解是:把督导当成「投诉窗口」,以为打个电话督学就会来处理纠纷;把督导意见书当成「判决书」,以为拿到它就等于学校认错。这两个误解方向相反,结果一样:前者等不到回复,后者拿不到赔偿。督导条例给督导机构的是监督权和建议权,不是处理权,把这一点看清楚,才知道该把问题递到哪个门口。

构成要件

一、两条线:督政与督学,对象完全不同。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把教育督导分成两块。第一块是督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对象是政府,不是学校,内容是教育投入、学校布局、教师配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类政府职责。第二块是督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对象是学校,内容是教育教学管理、办学行为和办学条件。分清这两条线的意义在于:学校乱收费,走督学线;区县财政长期不拨教育经费、学校建不起来,走督政线。走错线的结果是「不归我们管」。

二、谁来督:督导机构与督学,是两个主体。

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并且明确「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独立行使」这四个字是制度设计的关键:督导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但督导职能不受被督导单位的制约,这也是为什么督导意见书可以直指学校的问题。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则是这一整套制度的上位依据,它把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并列写进法律,说明这是两项制度,不是一项。

具体干活的是督学。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督导机构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第七条规定了督学的六项条件,其中最有分量的一条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这一条决定了督学不是随便安排一个岗位。第十条设了回避义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这一条对学校和对家长都有用:发现督学与学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曾经的同僚关系,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三、督什么:四类事项,覆盖办学的主要方面。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列了四类。第一类是教育教学工作本身: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情况。第二类是办学条件和队伍:校长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安全、卫生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校舍安全,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第三类是宏观发展: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第四类是兜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份清单看着宽,实际上划出了三条硬线:安全(校舍、卫生、设施)、队伍(校长、教师资格、聘任)、钱(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家长反映问题、学校准备自评,都应当往这三条线上靠,靠不上这三条线的,通常不是督导事项。安全这一条最常被追问,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究竟到什么程度、出了事谁担责,见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另外要说明一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属于条例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同样在督导范围内,具体监管规则见校外培训监管。

四、怎么督:三种方式,各有频次要求。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把督导方式分成三种。第一种是经常性督导: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根据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第十四条要求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这一种是家长最可能遇到的:责任区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通常公示在学校门口或者校园公示栏。第二种是专项督导:就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实施,比如专门查食堂食品安全、专门查教辅材料。第三种是综合督导:就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实施。频次上,第十四条还有两个硬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五、督完怎么办:一条程序链,五个节点。

督导不是「来一趟、提个意见就走」,条例给了一条完整程序。第一个节点是通知: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第二个节点是自评与现场考察: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并报送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第三个节点是听取意见:第十九条要求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这一条是家长和教师参与督导的直接依据。第四个节点是反馈与申辩:督导小组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后,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第五个节点是督导意见书与整改:督导机构综合分析申辩意见后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应当核查。

最后落在两份文书上:督导意见书,发给被督导单位,写评价、写问题、写限期整改要求;督导报告,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县级以上地方督导机构还要报上一级督导机构备案,并且「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一条是督导真正的分量所在:督导意见书本身不罚款、不吊证,但它会成为考核、奖惩的依据,后续的处分、问责、调整,往往就从这里起步。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教育行政执法的区别。这是最容易混的一对。教育督导做的是「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产出是意见书和报告,手段是查账、要求说明、调查、提出奖惩建议;教育行政执法做的是「查处、处罚、强制」,产出是处罚决定,手段是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一句话区分:督导能查、能说、能建议,但不能罚。所以学校乱收费,督导可以指出并限期整改,罚款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另行作出。这也决定了救济路径不同:督导意见书通常不可诉,处罚决定可以复议、可以起诉。

第二,与教育评估的区别。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把「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并列写在同一句里,说明这是两项制度。督导的主体是政府督导机构,带有监督性质;评估的主体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第三方机构,带有评价性质。实务中两者经常叠加:督导过程中会用到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也可能成为督导意见书的依据,但法律依据和救济路径不一样,不能混着用。

第三,与家长投诉、举报的区别。督导机构不是投诉受理窗口,收到家长投诉并不产生「必须立案处理」的义务。但条例第十九条给了家长和教师一个正式入口: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应当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所以正确的用法不是「找督学解决问题」,而是「在督导期间把问题作为意见提出来」。要解决具体的侵权问题,走的仍然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路。投诉举报没人管怎么办,见履责之诉的资格与期限。

第四,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这是本条最需要说清的一点。督导意见书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和改进要求,不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按现行制度通常不属于可以单独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行政行为。被督导单位对意见书不服,条例给的是申辩权,不是复议权。但有两种情形会转化成可诉的行政行为:一是依据督导报告作出的处分、问责、处罚,这些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起诉;二是督导机构拒绝履行法定督导职责,比如应当督导而不督导、收到举报不处理,此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主张。这两条界线不清,很容易把「不服评价」告成「不服处罚」。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分清自己要解决的是「整改」还是「赔偿」。要学校改正做法、要政府加大投入,走督导渠道有意义;要退费、要赔偿、要追究某个人的责任,督导解决不了,得走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或者民事索赔。这一步判断错了,后面全是白费。

第二步,找对入口。日常问题找责任区督学:学校门口、校园公示栏通常公示责任区督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这是经常性督导的固定安排,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系统性问题找专项督导: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督导机构的公开渠道反映,请求就某一事项开展专项督导。政府职责问题走督政线: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教育投入、学校布局、教师配备问题。打 12345 也是一种方式,但它转办的是行政渠道,不是督导渠道,具体效果与用法,见12345 投诉有用吗。

第三步,把问题写成「可督导的事项」。督导事项是法定的四类,写材料要往这四类上靠:安全(校舍、消防、食堂、设施)、队伍(教师资格、聘任、校长履职)、钱(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学籍、课程开设)。写法上要具体到「时间、地点、事项、证据」,比如「某月某日起,学校要求每生每学期购买指定教辅两套,共计若干元,收款人为某老师,有收据和班级群通知截图」,而不是「学校乱收费严重,希望查处」。前者是线索,后者是情绪。

第四步,用好督导程序里的两个权利。第一个是意见表达权: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应当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看到督导公告就按要求提交书面意见,比事后反映有效得多。第二个是回避申请权:发现督学与被督导单位负责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可以书面提出回避要求,依据是条例第十条。学校一方还有申辩权:收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可以申辩,申辩意见会被督导机构综合分析,这一环节不要放弃,很多整改要求的松紧就定在这里。

第五步,盯住整改。督导意见书会写明限期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应当核查。家长和教师能做的,是在整改期届满后按同一渠道询问核查结果。如果被督导单位拒不整改,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了督导机构处理手段: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注意这里仍然是「建议」,不是直接处分,处分权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手里。

第六步,需要外部救济时,别把督导意见书当复议对象。正确的做法是找准那个真正影响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处罚决定,就复议处罚决定;是处分决定,就走申诉;是部门不作为,就按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复议前置后再起诉。复议的完整流程,见行政复议全流程。

常见问题

督导意见书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通常不能单独针对督导意见书本身。理由是它属于评价与整改建议,没有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复议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可诉行为。条例给被督导单位的救济是申辩,不是复议。但要注意两种转化:依据督导结果作出的处分、处罚、问责决定,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起诉;督导机构应当督导而不督导、收到反映不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复议。把「不服评价」和「不服处理」分开,是这类案件能不能立住的关键。

督学来检查,学校能不能拒绝?

不能,而且拒绝有明确后果。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把「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列为第一种应予处理的情形,后果是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同一款还列了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未按意见书整改并报告、打击报复督学、其他严重妨碍履职四种情形,处理方式相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处理由督导机构提出,最终处分权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家长能不能要求督导机构来查学校?

可以反映,但不能要求「必须立案督导」。条例没有给家长申请督导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督导机构对个别反映必须启动专项督导。家长能做的是两条:一是在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期间按公告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要听取的;二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让问题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如果反映的是重大安全隐患,比如校舍危房、食堂食品安全,实务中会更快进入视线,因为条例第十五条要求督学发现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这两条路的性质不同:督导是监督,执法是处理。

督导发现的问题,学校不整改怎么办?

先看整改期有没有届满,再看由谁核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应当核查。整改期满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落在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督导机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家长和教师在这个环节能做的,是书面询问核查结果,并保留询问记录。如果问题涉及学生权益的实际损害,比如违规收费没有退还,那就不只是整改问题,应当同时走投诉举报和退费主张,两条线并行,不要互相等待。

督学跟学校领导有关系,能不能要求换人?

可以提出回避要求,依据是条例第十条。条文写的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应当回避。「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情形」是兜底,范围比近亲属宽,曾经在同一学校长期共事、存在师生关系、存在未了结的纠纷,都可以作为理由提出。提出方式建议书面,写清关系事实和依据条款,交给督导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回避的对象是具体实施督导的督学,不是整个督导事项,所以提出回避不等于督导停止。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导报告公开吗?在哪儿能看到?

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写得很直接: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渠道通常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如果找不到,可以按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这是独立的一条路,与督导程序无关。公开的内容是督导报告,不是督导意见书,两者要分清:督导意见书发给被督导单位,督导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并向社会公布。这也是为什么家长想了解一所学校的督导结论,应当去找督导报告,而不是要督导意见书。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均以本地法规库所收现行文本逐字核对。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本地法规库未收录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上述文件只在正文中提及制度名称,不引条号、不复述条文内容。引用时应当写明文件全称与发布机关,不能笼统写成「法律规定」。

★口径提示一:「督导」不是「执法」。教育督导的手段是查阅复制资料、要求说明、开展调查、提出奖惩建议,不含行政处罚权。凡是出现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的,都是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救济路径按行政处罚走,不能按督导走。

★口径提示二:「督导意见书」不是「督导报告」。督导意见书发给被督导单位,内容是评价、问题与限期整改要求;督导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报上一级督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前者不公开,后者应当公开。两者混用,会导致申请公开时找错对象。

★口径提示三:「申辩」不是「复议」。条例第二十条给被督导单位的是申辩权,属于督导程序内部的陈述意见,不产生外部救济的法律效果,也不中断复议、起诉期限。对督导结论不服,只能通过申辩表达;对依据督导结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才走复议和诉讼。

★版本提示:《教育督导条例》为 2012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第 215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624 号公布、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至今未作修订。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地方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且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引用时应当先看本地是否有地方性法规,再看其规定是否与国务院条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