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标准,向发包人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减价或者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是施工人,不是设计人,也不是材料供应商。 第八百零一条把义务人写成「施工人」,指的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负责组织施工的一方。勘察人、设计人对成果质量的责任走第八百条,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责任走买卖合同与产品责任,三条线不能混。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虽然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但解释(一)第十五条允许发包人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实体责任再按各自过错与合同链条分别认定,不因为能一起告就一律连带。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 约定指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工程量清单里写明的标准;法定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者不一致时按更严格的一方执行,因为强制性标准不能靠约定降低。判断质量是否合格,实务上以竣工验收结论、质量鉴定意见、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主要依据,单凭肉眼观察或者使用人感受不足以认定。

三、必须是施工人自身原因。 第八百零一条的起句是「因施工人的原因」,这是一个归责限定。如果缺陷来自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直接指定的专业分包人,责任要按解释(一)第十三条转移到发包人一侧。施工人自己的过错,包括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按规范养护、擅自变更工艺,才是本条射程之内的事由。

四、救济有顺位:先修后赔,修不成才减价。 这是本条最容易写错的地方。第八百零一条给发包人的请求权是「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即先给承包人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包人不付钱。只有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时,发包人才可以依解释(一)第十二条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顺序不能倒:不能一发现裂缝就直接主张减价,也不能一边拒绝承包人进场修复、一边主张修复费用。合理期限的长短按缺陷性质、修复工艺、季节条件确定,实务上由发包人书面催告并给予明确期限,是最稳妥的做法。

五、修完仍然逾期,违约责任另算。 第八百零一条第二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句话把质量责任与工期责任接上了:修理本身不产生违约金,修理导致交付时间推后,才按逾期交付处理。反过来,如果修复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发包人只能要求无偿修复,不能再要逾期违约金。

六、发包人自己有过错,按份分担而不是全甩。 解释(一)第十三条列了三类发包人过错: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这三类情形下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也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谓「相应」,是按原因力与过错程度划分,不是五五开,也不是发包人有过错承包人即免责。

七、交付以后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致人损害,另走第八百零二条。 该条把责任延伸到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保护的是工程的使用人、相邻人、路过的不特定人,请求权人不限于发包人。它与保修责任并行:保修解决的是修不修、谁出钱修,第八百零二条解决的是垮了、砸了、伤了人之后赔多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修责任产品责任承揽人质量责任
发生阶段施工过程至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内建筑材料设备交付使用后承揽成果交付时及交付后
触发条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且因承包人原因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
主要责任方式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拒绝时减价免费修复,并赔偿因未及时保修造成的损失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
期间交付前,以及第八百零二条的合理使用期限法定最低期限,见质量条例第四十条产品责任时效期间依约定或合理期限
义务主体施工人(含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施工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承揽人

四组关系的关键词是「交付」「保修」「缺陷」「成果」。质量责任的核心在交付环节:交付时不合格,走无偿修复;修复不成,才减价。保修责任的核心在交付之后:保修期内出问题,不问当初是否合格,施工单位都要免费修,这是法定的后续义务,不能靠合同免除。产品责任的核心在缺陷与损害:材料本身有缺陷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必绕道施工合同。承揽人质量责任则是一般规则,建设工程合同在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没有特别规定时回到承揽合同,所以两者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不是两套互不相干的制度。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保修责任不免除质量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意味着交付时点上表面状态符合标准,不等于隐蔽的施工缺陷被豁免。日后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出问题,承包人仍要按第八百零二条承担责任;这一点在解释(一)第十四条的但书里也再次确认。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工程有裂缝、渗水,发包人能不能直接扣一笔钱不付? 答:不建议。第八百零一条给的是修理、返工、改建的请求权,先给承包人合理期限自行修复;只有承包人拒绝修复,才能依解释(一)第十二条请求减少价款。直接扣款属于单方抵销,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反被认定逾期付款。正确做法是书面催修,同时依第十六条提起反诉,主张违约金或者修复费用。

问:设计是发包人给的,分包人也是发包人指定的,质量出了问题承包人还要担责吗? 答:要看原因力。解释(一)第十三条把这三类情形定为发包人过错,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但条文紧接着写「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明知设计有缺陷仍照做、发现材料不合格不报告、对指定分包人的施工不履行总包管理义务,都要按自己的过错分担,不能一句「都是发包人指定的」全身而退。

问:一个质量缺陷,能不能把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一起告? 答:程序上可以。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共同被告只是程序安排,实体上仍要按合同相对性与各自过错分别认定:分包人一般在其分包范围内对自己施工的部分负责,实际施工人的责任范围还要看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判决不会因为列为共同被告就当然判连带。

问:保修期内修过一次又漏了,能要营业损失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证明因果与数额。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一)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停业损失、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纳税记录、同期营业数据等证据,不能只凭口头估算。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质量缺陷的成因判断、修复方案与费用分担在个案中差异很大,涉及鉴定与举证安排,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图纸、验收资料与鉴定意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