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好意同乘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时发生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好意同乘不是独立请求权基础,而是机动车一方责任成立后调减赔偿数额的规则:先按第1208条、第1213条确定该不该赔,再看能否因「好意」减下来。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机动车属于非营运。 出租车、网约车、长途客运、租赁车辆载客收费即经营行为,不适用本条;私家车、单位自用车才在射程之内。登记为非营运却长期跑黑车拉客的,法院按实际使用状态判断,不看行驶证。
二、搭乘是无偿的。 无偿指搭乘人没有为这次乘坐支付对价,亲友捎带、同事拼车是典型。争议集中在拼车、顺风车分摊费用:实务不以「收了钱」一概否定,而是看这笔钱是否具有对价性质——按里程分摊燃油费、通行费等直接成本的,通常仍属无偿;收费明显超出成本、按次计价或长期固定拉客的,会被认定具有对价甚至构成营运,不适用第1217条。此事无统一量化标准,各地尺度有差异,只能说视收费是否具有对价性质而定,不能下绝对结论。
三、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本条只解决减多少,不解决赔不赔。责任在对方车辆的,搭乘人直接向对方及保险公司主张;损害由搭乘人自己行为所致的,走过失相抵甚至免责。
四、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条文未列举何为重大过失,下列类型属实务经验归纳而非法律列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速、追逐竞驶、闯红灯;明知制动、转向存在重大隐患仍驾驶;明知自己不适宜驾驶仍载人上路。是否构成由法院结合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行车记录判断,不能仅凭认定书上的全责直接推定。
另须注意:使用人不等于车主,借车、租车时由使用人担责,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第1209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好意同乘因好意而减,过失相抵因受害人有过错而减,自甘风险根本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险顺位解决钱先从哪个口袋出。
| 对比项 | 好意同乘(第1217条) | 过失相抵(第1173条) | 自甘风险(第1176条) | 保险顺位(第1213条) |
|---|---|---|---|---|
| 适用前提 | 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责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 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 机动车一方责任已成立 |
| 法律效果 | 应当减轻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 先保险、后侵权人补足 |
| 是否要求受害人有过错 | 不要求 | 必须有过错 | 自愿承担风险,不等同于过错 | 不涉及 |
| 例外 | 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减 | 受害人故意,全部免责(第1174条) | 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未投保或超限额 |
与过失相抵。 好意不是过错,免费搭车本身无可责难。本条减责的理由是使用人无偿提供便利,属政策性减责;过失相抵减责的理由是受害人未尽注意义务。二者可以并用: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上车、未系安全带加重伤情,法院先按第1217条减,再就其自身过错按第1173条减,但不能减成零,也不能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
与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限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效果是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属免责而非减责。搭顺风车不是文体活动,不能因搭乘人知道有风险还上车就认定自甘风险,那会把好意同乘架空。
与保险顺位。 有个细节须点破:搭乘人属于本车人员,不在交强险「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范围内,故搭乘人受伤,交强险原则上不赔,第1213条的顺位对他是打了折的——先看有无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等商业险,不足部分才由使用人承担;完整的交强险顺位主要适用于车外第三人。本条减轻的是使用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不是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保险该赔的照赔,减责只作用于保险赔付之后仍由使用人自掏的那一块。
实操指引
- 先判断这一趟算不算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免费捎人出了事故,能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 司机到底赔多少、能否少赔:搭便车出事故,司机要全额赔偿吗?「好意同乘」规则讲清;
- 搭乘人自己也有过错: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赔偿能打折吗?;
- 赔偿款先从哪个保险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交通事故的赔付顺序谁先谁后;
- 相邻词条:过失相抵、自甘风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常见问题
问:免费捎朋友,出了事故是不是一律不用赔? 答:不是。第1217条给的是减轻,不是免除。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仍要赔,只是在应赔数额上减轻;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减轻都没有,按全额赔。一律不赔是误读。
问:同事每月给两百块油钱,还算好意同乘吗? 答:要看这笔钱是不是对价。按实际里程分摊油费、过路费的,通常仍属无偿搭乘,可主张减轻;固定包月、明显超出实际成本或长期固定接送多人收费的,可能被认定具有对价甚至构成营运,不再适用第1217条。举证重点在收费与实际成本是否相当。
问:驾驶人醉驾载人出事,还能减轻吗? 答:不能。醉酒驾驶在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落入但书,不减轻赔偿责任;无证驾驶、严重超速、明知刹车失灵仍上路同理。醉驾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能减多少,有没有固定比例? 答:没有。条文未设幅度,由法院综合好意程度、事故成因、双方关系、搭乘人是否系安全带等酌定。实务中常见于一至四成,但各地尺度不一,不宜按固定比例预期。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好意同乘的无偿性认定与减责幅度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定,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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