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适用条件

一、义务主体是「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不是「房东」或者「业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列举了三类主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商场、饭店、KTV、健身房)、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车站、机场、公园、图书馆、体育场馆的管理单位)、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演唱会、马拉松、庙会、展销会的举办方)。判断标准是「对场所或者活动有没有实际控制力」——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有管理义务;房东对出租屋内的私人空间一般没有(但出租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未告知的,可能承担责任)。

二、义务内容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不是「绝对安全」。 法律不要求经营者保证「永不发生事故」,只要求「尽到合理注意」。具体包括五项:其一,设施设备安全(电梯、扶梯、护栏、照明、地面防滑);其二,管理秩序(人流疏导、限流、巡查、值守);其三,警示告知(湿滑警示牌、危险区域围挡、安全须知);其四,及时救助(发现伤者及时施救、拨打 120、保留现场);其五,安保措施(必要的监控、保安、安检)。「合理限度」的判断要看场所性质、风险程度、行业惯例、成本可承受性——五星级酒店与街边小店的安保要求不同。

三、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未尽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不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范围内,受害人要举证:其一,损害发生在该场所;其二,经营者存在具体的管理缺失;其三,缺失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难点在「具体缺失」:仅证明「我在这里摔倒了」不够,还要证明「地面积水未清理」「没有警示牌」「灯光昏暗」。所以现场取证是这类案件的胜负手。

四、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三层含义:其一,第一责任人是第三人(打人者、抢劫者、肇事者);其二,经营者的责任是「补充」的(第三人赔不了的部分,才在「相应」范围内补);其三,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实务中「相应」的比例通常与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挂钩,常见为 10% 至 30%,严重失职的可能更高。

五、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时,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典型情形:酒后行走不稳、翻越护栏、穿高跟鞋在湿滑地面奔跑、无视警示牌进入封闭区域、明知危险仍参与。实务中「过失相抵」的适用非常普遍,很多案件最终判经营者承担 50% 至 70%,而不是全额。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教育机构责任的区别。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特别规则,不适用本条。关键差别在举证责任: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校受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自证清白);而经营场所的受害人要自己证明经营者未尽义务。所以「孩子在商场受伤」与「孩子在学校受伤」,举证策略完全不同。教育机构责任见教育机构责任。

二、与「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责任的区别。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推定。区别在于:「设施本身缺陷致害」走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过错推定);「管理秩序缺失致害」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过错责任)。举例:商场吊顶脱落砸伤人——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商场地面湿滑致人摔倒——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前者对受害人更有利。

三、与「公共场所施工致害」的区别。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过错推定,且举证责任在施工人。这条针对的是「施工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针对的是「场所管理」。实践中一个事故可能同时涉及两条(商场门口施工未设围挡,顾客摔入坑中),可以一并主张。

四、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的区别。 组织者责任本身就是本条的一部分,不是独立条文。但组织者的义务更重:活动规模大、风险高的,要制定安全方案、配备安保力量、投保公众责任险、取得审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的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五、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受害人与经营者之间常有合同关系(住宿合同、运输合同、娱乐服务合同),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两条路径的差别:违约责任不需要证明过错,但赔偿范围限于「合同履行利益」,一般不赔精神损害;侵权责任要证明过错,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完整项目。实务建议:人身伤害案件优先走侵权(赔偿项目多);财产损失、服务瑕疵走违约(举证简单)。

实操指引

第一步,事发当场做四件事,这四件事决定了案件成败。 其一,拍摄现场(地面状况、照明、警示牌有无、护栏高度、监控位置,要拍全景加细节,带时间水印);其二,找证人记录联系方式(同行的朋友不算好证人,尽量找陌生顾客、店员);其三,要求调取监控(当场向店方提出,最好书面或者录音,防止监控被覆盖);其四,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票据(诊断证明要写明受伤原因与部位)。注意:很多商场在事发后会迅速清理现场、撤走警示牌,所以「第一时间拍照」比什么都重要。

第二步,锁定「具体的管理缺失」,不要泛泛而谈。 按场所类型分四组举证:其一,地面类(积水、油污、破损、坡度、材质过滑——可申请现场勘验或者调取保洁记录);其二,设施类(电梯年检记录、护栏牢固度、照明照度、消防通道是否堵塞);其三,管理类(人流是否超限、有无疏导人员、保安巡查记录、应急预案);其四,救助类(受伤后多久有人施救、是否拨打 120、是否延误)。每一项都要落到「具体时间、具体位置、具体表现」,不能只写「管理混乱」。

第三步,第三人侵权时,把「第三人」和「经营者」一并起诉。 诉请结构:「请求判令被告一(第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X 元;被告二(经营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注意两点:其一,补充责任的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在 X 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时先执行第三人;其二,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赔偿能力的,法院可能直接判经营者承担相应比例(因为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实际转化为直接责任)。实务中「找不到打人者」是常态,此时经营者往往是唯一可执行的被告。

第四步,算清「过失相抵」对赔偿额的影响。 自方有过错的情形要在起诉前评估:饮酒、穿高跟鞋、奔跑、翻越护栏、无视警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携带未成年人未尽看护义务。如果过失明显,建议诉请时主动按比例打折(如按 70% 主张),提高调解成功率;如果过失不明显,坚持全额主张,由法院酌减。注意「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法院对「成年人自己不小心」的抗辩接受度较高。

第五步,把「公众责任险」纳入视野。 商场、酒店、体育场馆、活动主办方通常投保公众责任险。起诉时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者在执行阶段查明保险赔付情况。注意:保险赔付不免除经营者的责任,但可以保证实际获赔。协商阶段可以直接要求经营者提供保单信息、走保险理赔流程,往往比诉讼更快拿到钱。

第六步,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注意行政审批与安全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预计参加人数 1000 人以上的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未取得许可、未制定安全方案、超员售票的,组织者的过错非常明显,责任比例会显著提高。取证方向:活动审批文件、安保方案、现场安保人数、限流措施、医疗点设置、应急预案。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通常较高,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常见问题

在商场滑倒摔伤,商场一定要赔吗?

不一定,要看商场有没有过错、你有什么过错。商场有过错的情形:地面积水未清理、未设警示牌、地砖破损、照明不足、保洁后未放置提示。你没有过错的情形:正常行走、穿着正常鞋履、未奔跑。如果商场能证明「已设置警示牌、已及时清理、你自身有明显过错」,责任会大幅减轻甚至不承担。所以「摔倒」只是起点,关键在「为什么摔」和「谁该预见」。

被第三人在商场打伤,能告商场吗?

可以,但商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责任人是打人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可以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另行起诉);商场未尽安保义务的(无保安、无监控、事发后未制止或者未报警),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实务中如果打人者抓不到或者无力赔偿,商场往往是唯一能拿到钱的被告,此时法院可能判商场承担较高比例的补充责任。

餐厅地面刚拖过,我摔了,餐厅说「有警示牌」,还要赔吗?

可能要赔,但要看过错程度。有警示牌只是「尽到了一部分义务」,不等于免责。法院还会看:警示牌是否醒目、位置是否合理、是否在拖地时同步设置、地面是否仍有明显水渍、是否有引导绕行。如果警示牌放在角落、被货物遮挡、或者拖完地未及时干燥就放行,餐厅仍有过错。同时会考虑你是否注意到警示牌、是否奔跑,按比例分担。

小区里摔倒,能告物业吗?

可以,物业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管理者」)。常见情形:路面破损未修、雨雪天未清扫、井盖缺失、路灯损坏、楼道堆放杂物。举证要点:报修记录、业主群投诉记录、现场照片、物业的保洁与巡查记录。注意「业主专有部分」内的摔倒,物业一般不担责,除非是公共管道漏水等物业维护范围内的原因。

参加马拉松猝死,主办方要赔吗?

要看主办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键点:赛前健康筛查与风险告知、赛道医疗点设置与密度、AED 配备、急救响应时间、天气预警与熔断机制、参赛者是否隐瞒病史。如果急救及时、保障到位,主办方一般不承担或者只承担很小比例;如果医疗点缺失、AED 未配备、响应迟缓,责任比例会显著提高。注意「自甘风险」(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马拉松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赛者自愿参加、主办方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不担责——但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此免除。

店里的储物柜丢东西,能找商家赔吗?

要看是「保管」还是「借用」。如果是「保管合同」(商家收费保管),商家未尽保管义务的要赔;如果是「免费自助储物柜」(借用),商家一般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范围内担责,并通常以柜体告示限定责任。注意「贵重物品未声明」:很多储物柜告示「贵重物品请勿存放」,这类告示在合理范围内有效。实务建议: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寄存时索取凭证;发生丢失立即报警并调取监控。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正;本词条所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为现行有效文本,已逐字核对。所引其他条号(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仅作指引,未在本词条 :::law 块内逐字引用。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管理规范中关于场所安全的具体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的规定。因此:① 「相应的补充责任」中「相应」的比例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裁判差异较大,本词条只给常见区间(10% 至 30%)作参考,不作结论;② 各类场所的具体安全标准(防滑系数、照度、护栏高度)由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本词条不列举;③ 涉外场所、特殊行业(如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另有专门规则,本词条不展开。

★口径提示:① 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义务,不是「绝对安全」担保;② 受害人要证明「具体的管理缺失」,仅证明「在此受伤」不够;③ 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④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会减轻经营者责任,实务中过失相抵适用普遍;⑤ 「设施缺陷致害」与「管理缺失致害」适用不同条文,前者过错推定、后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