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物提供担保,债权人就这些抵押物都可以优先受偿;它解决的是「几个担保物一起保一笔债,钱从哪几个物上出、各出多少、谁先出」。

这个定义里有三个要素:一笔债权、两个以上抵押物、同一债务。缺一样就不是共同抵押。比如一套房子先后押给两家银行,那是两个债权、一个抵押物,法律上叫抵押权顺位,不叫共同抵押。

实务中这两个概念被混得很厉害。老百姓问「一套房押给两家银行谁先拿钱」,问的是顺位;企业问「三块地一起抵押给一家银行,卖地的钱怎么分」,问的是共同抵押。两者规则完全不同,写文书时先定性,再找法条。

为什么要有共同抵押这个制度?因为大额融资往往一个物不够押。银行要求企业把厂房、土地、设备一起押上,这就是共同抵押。此时如果企业还不上钱,银行可以挑其中任何一个物实现抵押权,也可以一并实现。这个「挑」的权利,就是共同抵押最核心的特点。

二、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第一款 先分清两种形态

形态一:同一债权、多个抵押物。这是真正的共同抵押。三个抵押物可能属于同一个抵押人,也可能分属不同抵押人(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各自出物担保同一笔贷款)。

形态二:同一抵押物、多个债权人。这是一个物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解决的是顺位问题。严格说这不是共同抵押,但因为外观相似,常被混称。

形态三:混合形态。既有一笔债权对多个物,又是多个物上各自还有别的抵押权。实务中最复杂的情况就是这种,需要先按形态一定范围,再按形态二排顺序。

分清形态的意义在于适用的法条不同。形态一主要看民法典关于共同抵押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规则;形态二直接看第四百一十四条的清偿顺序。

第二款 形态一:债权人可以挑着实现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物的,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选择就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抵押物受偿,也可以就全部抵押物受偿。

这个选择权在债权人手里,抵押人不能要求「必须先卖那一个」。理由在于,抵押权是支配权,债权人对哪个物行使优先受偿,属于其权利行使的自由。

但选择权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顺序,比如抵押合同约定「先执行A地块,不足部分再执行B地块」。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多个抵押物分属不同抵押人,债权人挑其中一个实现,被挑中的抵押人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向其他抵押人请求分担。

第三款 形态一的分担规则:能不能相互追偿

这是最容易打起来的地方。同一笔债,三个抵押人各出一套房,债权人只拍卖了其中一套,卖了五百万清偿了全部债务。被拍卖的抵押人问:另外两个人是不是该分担?

规则分三层。

第一层,抵押人之间有约定分担份额的,按约定。约定可以写在抵押合同里,也可以单独签订分担协议。

第二层,抵押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没有约定份额的,各抵押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三层,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有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如果各抵押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视为有相互分担的意思,可以按比例分担。

这个「同一份合同书签字」的例外非常关键。实务中银行常让所有担保人在一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上一起签字,此时就落入了可以相互分担的情形。反过来,各自单独签合同的,一般不能相互追偿。

注意分担的对象是「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不是全部。先向债务人追,追不到的部分才在担保人之间按比例分。

第四款 形态二: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按登记时间排队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三条规则清偿。

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谁先登记谁先受偿,与债权发生时间无关,与合同签订时间也无关。

第二,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登记产生公示效力,未登记没有对抗力。

第三,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此时没有优先顺序,大家按比例分。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比如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也按登记时间排队。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以为「先签合同就先受偿」。不是。登记才是分水岭。合同签得早但没登记,反而排在后面。

第五款 顺位变更与放弃的连带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和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但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协商互换,没经过第三顺位同意,导致第三顺位受偿减少,这个变更对第三顺位不生效。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这条的意思是:债权人自己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不能让保证人或者其他抵押人来填这个坑。放弃多少,别人就免多少。

第六款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顺序

同一笔债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的,先看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分两种: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区别的实质是:债务人自己的物,本来就该先拿来还自己的债;第三人的物和第三人的保证,地位相当,债权人可以选。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款 抵押权实现的程序衔接

共同抵押的实现,程序上有三处要注意。

第一,一并申请还是分别申请。多个抵押物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一并申请;跨辖区的,可能需要分别申请,由最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分配。

第二,拍卖款的分配。同一债权在多个物上受偿的,先扣除各物的执行费用,再按债权总额受偿,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总受偿额不超过债权总额,不能重复受偿。

第三,抵押物上有其他抵押权或者查封的,按顺位和查封顺序处理。轮候查封的,要等前一顺位处理完毕才能轮到。

第八款 特殊抵押物的处理

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不因未办批准手续而无效。实现抵押权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这一点直接影响受偿金额,评估时要扣掉。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但不及于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所以「押地不押房」时,房子的续建部分不在抵押范围内。

抵押人把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按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形态二的典型适用。

第九款 企业融资中的常见安排与风险点

集团企业融资时,共同抵押几乎是标配:母公司出土地、子公司出厂房、关联公司出设备,一起押给同一家银行,换一笔综合授信。这种安排有三处风险要提前看到。

第一处,交叉违约与整体处置。多数共同抵押合同会约定「任一抵押物被处置即视为全部债务到期」,一个物被执行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企业要看清合同里的加速到期条款。

第二处,担保圈风险。A企业为B企业担保、B为C担保、C又为A担保,形成闭环。一旦一家出问题,整个圈层同时被追偿。共同抵押虽然只在物上担责,但物被处置后企业经营同样受影响。

第三处,抵押物价值与债权额不匹配。三个物评估价合计两千万,担保一千万的债,看似充足;但处置时打折、扣除费用、扣除在先顺位,实际到手可能只有六成。企业评估担保能力时,要按「处置净值」算,不能按评估价算。

对银行一方,风险点在顺位管理与贷后监控:共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被设定后顺位抵押、被擅自转让,都会影响受偿。这些都要靠定期查询登记簿来发现。

对抵押人一方,风险点在解除与置换:还了一部分款想解除某个物的抵押,需要银行同意。合同里如果没有约定「部分清偿可按比例解除抵押」,银行可以拒绝,企业就被锁死。这一条建议在签约时就谈。

三、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民法典这一组四条,加上司法解释一条,构成共同抵押的规则骨架。

第三百九十四条是抵押的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一条确立「不转移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特征,是理解一切抵押问题的起点。

第三百九十二条解决物保与人保并存: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就物保实现;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零九条管顺位的放弃与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顺位,可以协议变更,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的,债权人放弃导致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第四百一十四条是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已登记按时间先后;已登记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参照适用。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是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的三层规则: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追偿但未定份额的,按比例分担不能追偿部分;都没约定的,原则上不追偿,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的可以按比例分担。

这五条要合起来读。第四百一十四条解决「一个物上多个抵押权谁先」,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解决「多个担保人之间能不能相互追偿」,两者分别对应本篇说的两种形态,不能互相套用。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款 与「抵押权顺位」的区别

共同抵押是一笔债对多个物,顺位是一个物对多笔债。前者解决「从哪几个物上受偿」,后者解决「同一个物的钱先给谁」。

实务中一句话就能分清:问「还有别的抵押物吗」,是共同抵押;问「这个物上还有别的抵押权人吗」,是顺位。

第二款 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笔债提供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共同抵押是两个以上抵押物为同一笔债担保,属于物的担保。

两者的内部分担规则高度相似(都看约定、连带、同一份合同签字),但责任性质不同:保证人承担的是债务,抵押人承担的是物的有限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第三款 与「浮动抵押」的区别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变动。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是特定的、固定的。

浮动抵押在结晶(确定财产范围)之前,抵押财产不确定;共同抵押从一开始就明确是哪几个物。

第四款 与「最高额抵押」的区别

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通常是一个(或一组),担保的债权是变动的。

共同抵押的债权是特定的,抵押物是多个。两者可以叠加:三个物共同为一个最高额抵押提供担保,此时既有共同抵押的规则,也有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第五款 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让与担保是把财产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债权人名义上是所有权人。共同抵押不转移所有权,只设定抵押权。

让与担保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从否认到有条件承认的过程,现在一般认可其担保效力,但要走清算程序。共同抵押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规则明确。

第六款 与「抵押物转让」的区别

抵押物转让是抵押人把抵押财产卖给第三人,涉及抵押权追及效力。共同抵押解决的是多个抵押物之间的受偿关系。

两者会交叉:共同抵押中的一个物被转让,受让人是否承受抵押权,要看转让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是否代为清偿。

第七款 与「轮候查封」的区别

轮候查封是执行程序中的排队机制,针对的是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共同抵押是实体法上的担保关系。

执行阶段,共同抵押的多个物可能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此时按查封顺序和抵押权顺位处理,轮候查封的债权人要等前面处理完。

第八款 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债务成为共同债务人,承担的是债务本身。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只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成为债务人。

这个区别在破产时特别明显:债务加入人要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抵押人只需配合处置抵押物。

五、实操指引

第一步 先画出关系图

拿到案子,先画一张图:左边是债权(几笔、多少钱、谁欠谁),中间是抵押物(几个、分别属于谁、登记在谁名下),右边是抵押权人(几个、登记时间)。

这张图画完,「是一笔债多个物」还是「一个物多个债」,立刻清楚。不画图直接分析,很容易把顺位问题当成共同抵押问题。

第二步 调取登记信息

抵押权以登记为准。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登记簿,看清楚:每个抵押物的抵押权人、被担保债权数额、登记时间、顺位。

登记簿上的信息是公示信息,具有对抗效力。合同约定与登记不一致的,一般以登记为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尤其如此)。

如果发现登记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对登记有争议的,可以走异议登记,但十五日内要起诉。

第三步 确认担保类型与责任范围

看抵押合同:担保的是本金还是本息?有没有约定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包不包括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登记簿上一般会记载「被担保债权数额」,这个数字往往小于实际债权(因为没算利息和费用)。实务中不少纠纷就出在这里:抵押权人主张全额,抵押人主张以登记数额为限。

第四步 梳理顺位与查封

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按登记时间排顺序。同时查有没有查封: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但影响处置程序和分配节奏。

首封法院主持分配,轮候查封的要等。抵押权人即使排在查封之后,仍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第五步 判断能不能相互追偿

多个抵押人之间能不能追偿,按三层规则查。

先看有没有分担份额的约定。有,按约定。

再看有没有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有,按比例分担不能追偿部分。

再看是不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的字。是,可以按比例分担。

三条都不成立,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只能各自向债务人追。

第六步 选择实现路径

债权人一侧,可以选择一并实现或者分别实现。选择时要考虑:哪个物好卖、哪个物上没有其他抵押权、哪个物的处置成本低。

抵押人一侧,如果债权人只挑一个物实现,而该物价值远高于债权,可以主张超出的部分返还;如果该物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要注意顺位安排。

第七步 处理物保与人保的顺序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自己的物先执行;第三人的物和第三人的保证,债权人可以选。

如果你是保证人,发现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可以主张在放弃范围内免责。这是法定抗辩,要主动提。

第八步 计算分配

分配的基本公式:拍卖所得减去执行费用、评估拍卖费用、优先于抵押权的税费,剩余部分按顺位受偿;同一顺位按比例;受偿总额不超过债权总额;剩余返还抵押人。

共同抵押中,多个物的拍卖款要合并计算,先满足同一笔债权,剩余部分再看各物上其他抵押权人。

第九步 异议与救济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抵押权本身有异议的(比如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登记错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但要区分是对物的异议还是对债的异议。

第十步 事前安排

对企业来说,最划算的是事前把条款写清楚。

第一,在抵押合同里写明共同抵押物清单和实现顺序。

第二,在担保合同里写明各担保人的分担份额,或者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第三,避免让所有担保人各自单独签合同——如果希望将来能相互追偿,就让他们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

第四,最高额抵押要写清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债权额,避免范围争议。

六、八个算例

算例一 一套房押给两家银行

甲以自有房屋向A银行借款三百万,办理抵押登记;半年后又向B银行借款二百万,同一房屋再次抵押登记。甲无力还款,房屋拍卖得四百五十万。

处理思路:这是一个物、两笔债,属于顺位问题,不是共同抵押。A银行登记在先,先受偿三百万及利息费用;剩余部分B银行受偿;仍有剩余返还甲。

如果B银行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则A银行登记在先优先受偿,B银行作为未登记抵押权人,只能在A银行受偿后按比例参与,且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算例二 三块地共同担保一笔贷款

乙公司以三块地共同抵押向C银行借款一千万,三块地分属乙公司和其子公司。乙公司违约,C银行只申请拍卖乙公司那块地,得款一千二百万。

处理思路:这属于共同抵押,债权人可以选择就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抵押物受偿。C银行的做法合法。

乙公司清偿后,就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债务人(乙公司自己就是债务人,此例中是向子公司)追偿。如果三块地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被执行的抵押人可以依担保解释第十三条主张分担,前提是有约定或者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

算例三 各自单独签合同,能不能相互追偿

丁、戊、己三人各自用房产为庚公司的同一笔贷款担保,分别与银行签订三份独立的抵押合同,合同中没有相互追偿的约定。丁的房产被执行,清偿了全部债务。

处理思路:三人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也不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依担保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丁不能要求戊、己分担。

丁只能向债务人庚公司追偿。这也是为什么实务中建议担保人在签约时就把分担条款写进去。

算例四 同一份合同一起签字

情形同上,但三人是在同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共同签字的。

处理思路:符合担保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的情形,丁可以请求戊、己按比例分担向庚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

比例怎么定?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各抵押物价值或者担保债权额的比例确定,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算例五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

辛公司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厂房抵押,同时由壬公司提供保证。后来银行与辛公司协议解除了厂房抵押,未通知壬公司。辛公司违约,银行直接要求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处理思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壬公司可以主张在厂房价值范围内免责。

银行的做法导致自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地位,这个不利后果不能转嫁给保证人。除非壬公司当时明确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算例六 顺位变更损害后顺位

A银行第一顺位、B银行第二顺位、C银行第三顺位,同一栋楼。A与B协商互换顺位,未通知C。C的受偿因此减少。

处理思路: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A与B的互换对C不生效,C仍按原顺位(第三)计算应得数额。

如果C书面同意,则变更对其生效。所以后顺位抵押权人在收到变更通知时,要谨慎表态。

算例七 土地与房屋分别抵押

张某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将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抵押给乙,分别办理登记,甲的登记时间在前。债务到期未还,两笔债权都要实现。

处理思路: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按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甲登记在先,就先受偿。

但要注意「房地一体」原则的处理:处置土地使用权时,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置,反之亦然。受让人取得的是房地一体的权利,价款按顺位分配。

算例八 划拨地上的厂房抵押

某国企以划拨土地上的厂房抵押借款,未办理土地批准手续。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处理思路: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抵押有效。

但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实际可用于清偿债权的金额,要扣除出让金部分。评估时必须把这一块算进去。

算例九 共同抵押物中一个被征收

某公司三处房产共同抵押给银行,其中一处被政府征收,补偿款六百万打入公司账户,公司拿去还了别的债。银行发现后主张优先受偿。

处理思路:抵押财产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这叫抵押权的物上代位。补偿款应当提存或者向抵押权人支付,公司擅自挪用的,银行可以要求返还,也可以要求提前清偿。

如果补偿款已经支付给公司且被花掉,银行可以主张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就其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共同抵押的好处在这里体现:还有两个物在,受偿有保障。

企业一侧要注意:征收谈判时就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补偿协议里的付款对象最好写清楚。擅自领取并挪用,可能构成对抵押权人的侵害。

七、常见问题

问:一套房押给两家银行,谁先拿钱? 答:看登记时间。已经登记的按时间先后,登记在前的先受偿;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合同签得早但没登记,反而排在后面。

问:多个抵押物担保一笔债,债权人能不能只卖其中一个? 答:可以。共同抵押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就其中一个或者部分抵押物受偿,也可以一并实现,除非合同约定了实现顺序。

问:我只出了物、没借钱,被拍卖后能不能找其他担保人分担? 答:要看有没有约定。有约定份额按约定;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按比例分担;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的也可以按比例分担。都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问:什么叫「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 答:所有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的签字栏各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各自单独签不同合同的,不算。

问:登记的被担保债权数额比实际债权少,按哪个算? 答: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一般以登记数额为限受偿;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是否包含,看登记记载和合同约定。实务中争议很大,建议在登记时就把担保范围写全。

问: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保证人还要不要全赔? 答:不用。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该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问: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互换,第三顺位受影响怎么办? 答:未经第三顺位书面同意,变更对其不产生不利影响,仍按原顺位计算。

问:物保和人保并存,先执行哪个? 答: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执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物保或者保证。

问:共同抵押的多个物被不同法院查封,怎么分? 答:由首封法院主持分配,按抵押权顺位和查封顺序处理,轮候查封的等前面处理完再轮。

问:土地抵押了,地上的房子算不算在抵押范围内?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和正在建造建筑物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

问:划拨地上的房子抵押有效吗? 答:有效,不因未办批准手续而无效。但拍卖所得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债权。

问:共同抵押的分配方案我不服,怎么办? 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抵押权本身有争议的,另行起诉。

八、关联阅读

注意避坑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共同抵押与顺位抵押的区分、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分配顺序与数额的确定,均需结合登记簿记载、合同文本与执行程序判断,各地法院对「同一份合同书签字」的认定、分担比例的裁量存在差异,个案处理请以受理法院的现行裁判口径为准,并建议委托执业律师结合证据情况判断。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