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买受人欠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仍不支付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本身仍是买卖合同,只是在价款支付方式上作了特殊安排,因而在买受人违约时给出卖人一套比普通买卖更便利的救济。适用第六百三十四条,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一、价款至少分三次支付。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把「分期付款」界定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两期付清(例如预付一半、交货后付一半)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只能适用普通买卖的违约规则。分三次以上、按月或按季等额支付,是最典型的形态。这里的「三次」指付款次数,不是指三个不同的到期日可以由当事人随意拆分。

二、未支付的是到期价款,且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计算基数是「全部价款」,不是「到期价款」,也不是「未到期价款」。这是本条最容易算错的地方:总价 100 万元、已到期 30 万元、欠付 18 万元,虽然欠付额占到期价款的六成,但只占全部价款的 18%,未达五分之一(20 万元),不能触发本条;反过来,欠付 21 万元就达到了。计算时要先把全部价款、已付金额、到期金额、欠付金额四个数分别列清。

三、必须经催告,并给出合理期限。 条文的表述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催告是强制性前置程序,没有催告就直接起诉请求全部价款或者解除,法院不会支持。催告应当以可留痕的方式作出(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可查证的即时通讯记录),内容要写明欠付金额、到期日、要求支付的期限,以及逾期将主张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后果。合理期限的长短结合金额大小、付款习惯、行业惯例判断,通常不少于十五日。

四、救济二选一: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用的是「或者」,出卖人只能择一行使,不能既要求加速到期支付全部价款,又同时解除合同。选择加速到期的,未到期的价款因违约而提前到期,出卖人取得请求支付全款的胜诉权;选择解除的,合同关系溯及消灭,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并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诉讼中变更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明确,避免被认定为请求不明确。

五、解除后的价款清算有上限。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出卖人解除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的,扣留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的部分,买受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出卖人不能把已收的钱全部吞掉,扣留以「使用费+受损赔偿」为限,多扣的要退。

六、约定不得低于法定保护水平。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典型如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出卖人即可解除并没收全部已付款」「欠付一期即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这类约定把法定门槛(五分之一+催告)架空,属于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会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条款(如欠付达到四分之一才可加速到期),有效。

七、常与所有权保留并用,但两套规则各自独立。 分期付款加所有权保留是最常见的组合:钱没付清,所有权不过去。此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行使取回权,也可以选择依第六百三十四条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取回受 75% 付款比例的限制,加速到期受五分之一欠付比例的限制,两条线不能混用。所有权保留的规则见所有权保留。

八、与普通买卖违约救济的关系。 买受人欠付价款,出卖人本来就可以依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支付价款、赔偿损失,或者依第五百六十三条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解除。第六百三十四条的意义在于:把「欠付达到五分之一+催告」设定为一个明确的、可以加速到期的节点,避免出卖人在买受人仅欠一期时被动等待。达不到这个门槛,出卖人仍可主张已到期价款及逾期利息,只是不能要求未到期部分提前支付。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分期付款买卖普通买卖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
核心特征价款至少分三次支付价款一次或两次付清所有权转移附条件三方两合同,融资与融物结合
所有权归属交付即转移,另有约定除外交付即转移付清前归出卖人归出租人
违约触发点欠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且经催告构成违约或根本违约即可未付价款经催告仍不付等三种情形欠租经催告仍不付
主要救济加速到期或者解除,二选一请求付款、赔偿、解除取回标的物,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请求全部租金或者解除、收回租赁物
清算规则扣留价金以使用费加受损赔偿为限解除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再出卖后多退少补收回价值超过欠款应返还

与借款分期还款的区别也要注意。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分期支付的是价款,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的是金钱,借款人分期偿还的是本金与利息。若名为分期付款买卖、实际只走资金不走货(例如以设备买卖之名行资金融通之实),可能被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认定。

实操指引

  • 签约时把付款次数、每期金额、到期日、逾期后果写清,并核对是否满足「至少三次」;只有两期的,不要指望适用第六百三十四条,按普通买卖主张违约即可。解除权行使的边界,见分期付款买方违约,卖方能直接解除合同吗。
  • 计算欠付比例时以全部价款为分母,逐一列出全部价款、已付、到期、欠付四个数,形成书面计算表附在催告函后,避免庭审中口径混乱。
  • 催告务必书面化并保留送达证据,写明合理期限与逾期后果;没有催告记录,加速到期与解除都会被驳回。
  • 决定救济路径前先做经济测算:加速到期拿的是全款但可能执行不到,解除收回的是旧货但可另卖并主张使用费,两条路各有代价。解除的程序与后果见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主张使用费时准备租金市场证据(同类设备租赁报价、当地租赁平台记录),并同步计算扣留上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与利息主张,见违约金。欠付多期后的催收与起诉路径,见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怎么办。

常见问题

问:买方只欠了一期款,卖方能不能直接要求付清全部价款? 答:要看比例。欠付的到期价款必须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才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只欠一期但未达五分之一,只能主张该期价款及逾期利息,不能要求未到期部分提前支付。

问:合同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卖方即可解除并没收已付款」,有效吗? 答:该约定很可能无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约定违反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没收全部已付款还违反第二十八条的清算规则,扣留超过使用费与受损赔偿的部分应当返还。

问:解除合同后,卖方能把收到的钱都留下吗? 答:不能。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允许请求使用费,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把扣留上限定为「标的物使用费+标的物受损赔偿额」,超过部分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租金标准确定。

问:分期付款同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卖方能不能直接把货拉回来? 答:不能直接拉。取回须符合第六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且买受人已付总价款 75% 以上的不得取回;协商不成应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取回与加速到期是两条不同的路,选择前先算清付款比例与欠付比例。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欠付比例的计算、催告是否有效、约定是否因损害买受人利益而无效,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付款流水与催告记录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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