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指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构成要件

一、时间要件:必须在本诉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参加。 第三人参加诉讼依附于本诉,本诉尚未立案或者已经审结,都不存在「参加」的问题。一审未参加、二审才申请参加的,法院一般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或者告知另行起诉。实务提示:发现第三人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的,应及时提出,避免判决生效后再走第三人撤销之诉,成本高得多。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典型场景:甲起诉乙要求交付某房产,丙拿出买卖合同主张该房归自己所有——丙既反对甲的请求,也反对乙的主张,实质上是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地位上,他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本诉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该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如连环买卖中的中间商、转包关系中的转包人、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不是「事实上的牵连」或者「经济上的影响」。 这一类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救济要件: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六个月是不变期间,逾期丧失救济机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核心在「有没有自己的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一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他反对本诉双方。举例:共同共有人甲、乙对房产被侵占,一同起诉占有人——甲乙是共同原告;甲起诉乙要求分割共有房产,丙主张该房实际是自己出资购买——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个区别决定诉讼地位、举证责任与费用负担。

二、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证人」的区别,关键在「结果是否影响其权利」。 证人只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判决结果不直接影响他的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被判承担责任。实务中的判断方法:问一句——如果本诉原告胜诉,他能不能拿着这份判决直接向你主张?能,就是第三人;不能,最多是证人或者另案当事人。

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一个在审判阶段、一个在执行阶段。 第三人参加诉讼发生在审理阶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发生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如果一审时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第三人只能考虑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的规则见执行异议。

四、与「追加当事人」的区别,性质不同。 追加当事人是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补正(如必须共同起诉的共有人未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被追加者成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第三人参加是「以第三人身份进入」,不是成为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这个区别影响诉讼请求的对抗结构:第三人不能对本诉原告提出独立的诉(除有独立请求权外),只能在判决中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断「属于哪一类第三人」,这决定怎么参加、交不交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独立之诉立案,预交受理费,诉讼请求是「确认某权利归自己」或者「排除本诉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不单独立案、不预交受理费(一般情形),但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第二步,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成立,别把经济影响当法律关系。 成立的情形:连环合同中的中间环节(上游判决直接决定其对下游的责任)、转包与分包关系、保证与担保关系、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保险追偿中的被保险人。不成立的情形:只是「生意上会受影响」「名声受损」「关联公司」——这类关联不足以支持参加诉讼,法院可能不准许。

第三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要快,别等本诉判决。 一旦本诉判决生效,再主张权利就只能走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或者另案起诉(可能被「一事不再理」挡住)。操作要点:提交起诉状,把本诉原、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明确诉讼请求(确认权属、排除本诉请求),提交权属证据,申请中止本诉审理。实务提示:法院可能将两案合并审理,也可能先审本诉,要主动申请中止,避免本诉先判造成被动。

第四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争取「不承担责任」是核心目标。 这类第三人最大的风险是被判承担责任。抗辩方向:其一,证明自己与本诉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其二,证明本诉被告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已履行完毕、已尽义务);其三,主张责任应当由真正的责任主体承担。注意: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他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可以上诉);未被判承担责任的,一般不能上诉。

第五步,被「遗漏」时,及时提出参加或者保留撤销之诉的权利。 如果你是应当参加的第三人而未被通知,在一审中应当主动申请参加;二审中申请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依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须证明「非因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三要件。

第六步,善用第三人参加诉讼解决连环纠纷,节省诉讼成本。 在连环买卖、转包分包、保证担保等案件中,把上下游主体拉进同一个诉讼,可以一次性查清事实、避免判决冲突。操作建议:起诉时就把可能承担最终责任的主体列为第三人,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责任顺位与追偿关系;调解时把三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一揽子写清,避免「赢了本诉、还要另诉追偿」。

常见问题

房子被我哥占着,我起诉他返还,我姐说房子有她的份,她怎么参加?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她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主张房屋共有或者归其所有),可以以你和你哥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她相当于原告,要预交受理费,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法院可能将两案合并审理,一并确认权属与返还义务。如果她不知道诉讼、判决生效后才知情,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从中间商手里买的货,上游厂家起诉中间商,我会不会被牵连?

可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上游厂家与中间商的判决结果,可能直接影响中间商对你的责任(如货物权属、质量问题),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可以申请参加,法院也可以通知你参加。注意:如果你只是「担心以后被追责」,而不涉及同一批货物的权属或者质量认定,可能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未必准许。

法院通知我作为第三人参加,我不去会怎样?

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并可能判其承担责任。如果判决其承担责任,他享有上诉权;但如果判决已生效且未上诉,就只能通过再审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实务建议:收到通知后务必应诉,至少提交书面意见与证据,说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从什么时候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六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以收到相关通知、看到执行公告、财产被查封、办理登记受阻等时点为参考。实务提示:这条救济的门槛很高——既要证明「非因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又要证明「原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权益」,所以最好的策略仍是一审时主动参加。

第三人参加诉讼,要不要交诉讼费?

分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独立之诉参加,按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他与本诉原告地位类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单独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如果被判承担责任,可能需要负担相应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决定)。实务中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立案时可直接询问。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行版本为 2023 年 9 月 1 日修正、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 306 条),本词条 :::law 块内所引第五十九条(第三人参加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该版本条号,已逐字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系 2012 年修正时新增,条号历经调整,引用旧判决时须核对版本。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与审理方式的规定,以及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则。因此:①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由裁判形成,实务中偏严格;② 二审中申请参加的处理(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须按现行司法解释核对;③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选择,须结合具体阶段与请求内容判断。

★口径提示:① 有独立请求权=相当于原告,交费、举证、可上诉;② 无独立请求权=可能被判担责,判了才有当事人权利;③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等于「经济上受影响」;④ 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是不变期间;⑤ 最好的策略是一审就参加,不要拖到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