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向「不超过法定人数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再融资方式;它的关键不在「增发」,而在「定向」——对象是事先谈好的少数人,不是面向公众,所以它要走「非公开发行」的程序,也要受「锁定期」的约束。
一位投资者通过一只私募基金参与某上市公司定增,认购价每股十二元,锁定期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当时说「大股东兜底,跌破发行价由大股东补」。
半年后股价跌到八元。锁定期届满,基金亏损三成。投资者找管理人要求「兜底」,管理人说「大股东没钱了」。
投资者起诉,要求大股东按承诺补足差额。
法院没有支持。 理由不是「大股东没钱」,而是「这类保底承诺违反了证券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应认定无效」。
这个结果让很多参与定增的人意外。 但它是近年裁判的主流立场——「定增保底」这张纸,在法律上很薄。
构成要件
一、它是什么: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特定对象。 不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 而是事先确定的少数投资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产业资本、公司董监高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个,非公开发行。 不走公开募集的程序, 不需要刊登招股说明书、不需要路演, 但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监管注册。
第三个,新增股份。 发行的是新股, 不是老股转让。 这意味着「公司总股本增加、原股东被稀释」。
这三个关键词决定了它的全部特征: 因为是「特定对象」,所以有「谁能买」的门槛; 因为是「非公开」,所以有「不能公开劝诱」的禁令; 因为是「新增股份」,所以有「摊薄」与「锁定期」的问题。
二、为什么叫「定向」:与公开发行的界分
《证券法》第九条给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二百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换句话说: 向特定对象发行,只要累计不超过二百人,就不属于公开发行。 这就是「定向」的法律基础。
同条还有一句关键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这一句堵死了很多「擦边」做法: 在网站上宣传「某公司定增项目、预期收益多少」, 在微信群里公开招募认购人, 通过直播推介——这些都可能构成「变相公开」, 严重的会导致发行无效、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出了条件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 具体条件由监管规则确定, 法律层面只作授权。
这个「授权结构」很重要: 定增的定价规则、锁定期、发行对象数量、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都在部门规章与交易所规则里, 不在法规库内。
三、两道门槛:公司决议与监管注册
第一道,公司内部决议。 定增属于「发行新股」, 要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方通常要回避表决——比如大股东自己认购的, 在表决时要回避。
第二道,监管注册。 《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定增虽是非公开发行, 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仍需履行注册程序(具体程序由监管规则确定)。
这两道门槛的实务意义是: 定增不是一个「双方签合同就完成」的交易, 它要经过公司治理程序与监管审核。 任何一环出问题, 都可能导致发行失败或者被撤销。
四、定价:锁价与询价
定增的价格怎么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
两种定价方式:
方式一,锁价发行(确定价格)。 在董事会决议时就已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常见于「大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认购」。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确定性高」, 代价是「锁定期更长」。
方式二,询价发行(竞价确定)。 先确定发行底价, 再通过询价确定最终价格,常见于「财务投资者认购」。 这种方式更贴近市场, 锁定期通常更短。
发行底价的确定规则: 通常要求「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均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监管规则确定,不在法规库内。
三个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第一,定价基准日的选择。 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还是「发行期首日」, 对应的底价可能差很多。 股价上涨时, 早定基准日对认购方有利。
第二,均价的算法。 是「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还是「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结果不同。 规则里有明确口径。
第三,除权除息调整。 定价基准日之后如果公司分红、送股, 发行价格要相应调整。 没调整的, 可能被认定为「定价不公」。
五、锁定期:谁锁多久
锁定期的意义是「防止套利」: 认购方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拿到股票, 如果立刻卖出, 就是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不公平。
锁定期长短,取决于三个因素:
第一,认购方的身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认购的, 锁定期通常更长(常见为十八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其他投资者认购的, 锁定期较短(常见为六个月)。
第二,定价方式。 锁价发行的锁定期通常长于询价发行。
第三,监管规则的调整。 锁定期规则有过多次变化, 不同时期发行的项目适用不同规则。
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要遵守《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与交易所的减持规则。 如果认购方因此成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其转让还要遵守「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见限售与减持。
六、摊薄:老股东的利益怎么被稀释
定增必然摊薄, 但摊薄的程度和影响,取决于「发行价格」与「募集资金用途」。
第一,股本摊薄。 总股本增加, 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 比如原本持股百分之一, 定增后可能变成百分之零点八。
第二,每股收益摊薄。 如果募集的资金短期内不能产生相应收益, 每股收益会被拉低。 这叫「即期回报摊薄」。
第三,表决权摊薄。 持股比例下降, 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下降。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符合监管规定的条件」, 监管规则里通常要求「披露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 这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机制——但它是「披露义务」, 不是「不得摊薄」的实体限制。
老股东能做什么? 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如果持股比例够)、要求公司说明募集资金用途、 在事后主张「利益输送」的, 需要证明「定价明显不公」或者「关联方不当得利」。 见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
七、认购方:谁能参与、通过什么载体
定增的认购方,通常有三类:
第一类,战略投资者。 产业资本、上下游企业, 认购目的是「业务协同」。 监管对「战略投资者」有认定要求, 防止「假战略、真套利」。
第二类,财务投资者。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券商资管。 认购目的是「赚取折价与股价上涨的收益」。
第三类,公司内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 认购目的可能是「巩固控制权」或者「激励」。
普通投资者怎么参与? 基本不能直接认购(门槛高、人数有限)。常见的间接路径是通过「定增主题基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这条路径有三个风险:
第一,双重收费。 基金收管理费, 底层项目还要承担各种费用。
第二,流动性错配。 定增有锁定期, 但基金份额可能约定可以赎回——一旦发生大额赎回, 基金被迫变现, 可能亏损。
第三,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选哪个项目、什么价格认购, 都由管理人决定。 投资者只能事后追责。
八、五类风险
第一类,破发风险。 认购价高于锁定期届满时的市价, 就是亏损。 这是定增最常见的亏损方式。
第二类,锁定期风险。 锁定期内不能卖出, 即使股价大涨也拿不到, 即使大跌也跑不掉。 六个月到三年, 对股价来说是很长的时间。
第三类,摊薄与估值风险。 大规模定增会拉低每股收益, 如果市场不认可募集资金用途, 股价可能长期低迷。
第四类,发行失败风险。 股价跌破发行底价、 认购方违约不缴款、 监管审核不通过——都可能导致发行失败。 已缴款的要退款, 前期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类,合规风险。 「变相公开宣传」「保底承诺」「代持」「结构化安排」——这些做法在定增中并不少见, 但都可能引发合规问题甚至民事无效。
九、保底协议的效力:最实务的一节
「定增保底」是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安排: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向认购方承诺「如果股价跌破认购价,由我补足差额」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这类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早期, 部分法院认可其效力, 理由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近年,主流立场趋于否定。 理由是:这类安排实质上让认购方「只赚不赔」, 把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 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它规避了「不得承诺收益」的监管要求, 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九条明确「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而「保底」安排往往伴随着「公开宣传、吸引资金」的行为, 两者叠加,问题更明显。
对投资者的实务意义是: 不要相信「保底」「兜底」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 它很可能是一张「无效的纸」——大股东不认、法院不支持, 你只能自己承担亏损。
如果已经被承诺了,能做什么? 可以主张「欺诈」(如果能证明对方虚构事实)、或者主张「缔约过失」(如果能证明对方明知无效仍然承诺),但胜诉难度较大, 赔偿范围也有限。
十、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的救济
如果定增过程中存在造假, 认购方可以主张赔偿。
第一,欺诈发行。 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可能构成欺诈发行, 相关主体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虚假陈述。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投资者可以主张赔偿。 《证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揭露日」「基准日」「损失计算」的规则。
第三,责任主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都可能承担责任——但各主体的归责原则不同(有的过错推定、有的过错责任)。 见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
第四,诉讼路径。 可以单独起诉, 也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 注意诉讼时效, 通常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
十一、与四种「再融资方式」的区别
与配股的区别。 配股是「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配售」,不摊薄相对持股比例(如果都参与);定增是「向特定对象发行」,会改变股权结构。 配股的价格通常低于市价, 不参与的老股东会被稀释。
与公开发行(公开增发)的区别。 公开增发面向不特定公众, 要刊登招股说明书、要路演、 没有锁定期(或者很短);定增面向特定对象、有锁定期、 不得公开劝诱。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可转债是「先债后股」, 转股是持有人的选择权, 不转股就一直是债;定增是「直接发股」, 认购方立刻成为股东、 承担股价风险。 见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大宗交易的区别。 大宗交易是「二级市场的交易方式」,买卖的是已发行的股票,不增加总股本;定增是「一级市场的发行」,增加总股本。 两者都会影响股价,但机制完全不同。 见大宗交易。
十二、三种典型用途,读出三种信号
看一份定增方案,先看「钱用来干什么」。用途不同,含义完全不同。
第一种,项目融资(扩产、新建)。 公司要投新产能、新项目。 信号是「扩张」。 要追问的是: 这个项目的回报率是多少? 产能建成后卖给谁? 如果行业已经产能过剩, 「扩产」就是风险而不是机会。
第二种,并购重组(收购资产)。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标的公司股权。 信号是「外延增长」。 要追问的是: 标的的估值是否公允? 有没有业绩承诺? 收购完成后商誉有多大? 商誉减值的风险由谁承担?
第三种,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 信号是「缺钱」。 这类用途本身不违法, 但它说明公司的现金流可能紧张。 如果「补流」占比很高, 同时大股东又在减持, 就要格外警惕。
第四种,引入战略投资者。 信号是「资源导入」。 要追问的是: 战投带来了什么? 是订单、渠道、技术,还是一纸协议? 「只出钱、不出力」的战投, 本质是财务投资者, 不该享受战投的锁价待遇。
四种用途,对应四种判断方法。 不看用途只看「折价多少」, 是最容易踩坑的看法。
十三、定增与「市值管理」的边界
定增前后,股价往往有明显的「运作」痕迹。这里面有一条不能越的线。
合法的做法包括: 充分的信息披露、 与投资者的正常沟通(路演、说明会)、 回购股份、 大股东增持、 股权激励。 这些都属于「市值管理」的正常手段。
越线的做法包括: 与机构约定「拉抬股价后分成」、 在定增前释放虚假利好、 通过「对倒」「洗售」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 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以配合认购方进出。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多种手段,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等。 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 要承担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伪市值管理」是近年监管重点打击的对象。 它的典型特征是: 上市公司与外部机构签订「市值管理协议」, 约定「维护股价」的目标, 由后者在二级市场操作。 这类协议本身可能被认定无效, 参与各方都可能被追责。
对投资者的意义是: 看到「定增前股价连续上涨、定增后大股东减持」, 要想到「这是不是配合出货」。 这类情形下, 追高的风险远大于「参与定增」的收益。
十四、一份定增方案,看哪几页
方案动辄上百页,真正要看的只有五处。
第一处,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谁买、买多少、什么价格、锁多久。 大股东参不参与, 是判断「信心」的最直接指标。
第二处,定价基准日与底价。 底价怎么算、 相对市价折价多少。 折价过高要问「为什么这么便宜」, 折价过低要问「为什么有人愿意买」。
第三处,募集资金用途与效益测算。 钱投到哪里、预计几年回本、 测算的假设是什么。 「测算」是预测,不是承诺。
第四处,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这是监管要求披露的内容。 看「摊薄多少」和「怎么补」, 能判断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态度。
第五处,风险提示。 这一节通常写得最全, 也最容易被跳过。 「发行失败风险」「摊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这些不是套话, 是这个交易的真实风险清单。
看方案的正确顺序是: 先看「谁买、多少钱」, 再看「钱干什么」, 最后看「风险提示」。 顺序反了, 容易被「前景广阔」的表述带偏。
十五、定增失败的四种情形与善后
定增不是「报上去就能成」。失败的情形并不少见,善后方式也不一样。
第一种,股价跌破发行底价。 询价发行时,如果市价长期低于底价, 认购方不愿意按底价买, 发行就可能无法完成。 善后方式是「终止发行」,已缴款项退回。
第二种,认购方违约不缴款。 认购协议签了、但到期不缴钱。 这时公司可以: 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 或者重新寻找认购方、 或者终止发行。 实务中「追究违约」的案例不多, 因为认购方往往是重要关系方。
第三种,监管审核不通过或者注册未获批。 原因可能是: 募集资金用途不合规、 信息披露有重大缺陷、 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有问题。 这种情形下, 公司要修改方案重新申报, 或者放弃。
第四种,公司自身原因终止。 比如股价长期低迷、 融资时机不合适、 或者募投项目发生变化。 公司可以主动终止, 但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善后处理的三个要点:
第一,已缴款项必须退还。 发行失败, 认购方没有义务继续出资,公司也不能占用这笔钱。
第二,前期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费、律师费、保荐费, 通常由公司支付,不能转嫁给认购方。
第三,信息披露要及时。 终止发行属于重大事项, 应当公告并说明原因; 如果先放风「即将完成」、随后又终止, 前后不一致的表述本身可能构成误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8 日。 以上条文均经法规库逐字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现行文本。
五处必须交代的缺口。 第一,定增的发行对象数量上限、定价基准日与底价比例、锁定期长短、募集资金用途限制、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均由部门规章与交易所规则确定,不在法规库内,本篇只讲结构,不写具体比例与月数。第二,「保底协议无效」是司法裁判的主流立场,不是成文法的明文规定,不同案件仍有差异。第三,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属于监管要求的披露内容,不是实体性的禁止规定。 第四,注册程序的具体环节(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由监管规则确定。 第五,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由司法解释规定,本篇不写公式。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公开发行的区别。 公开发行面向不特定对象、或者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二百人,要注册、要披露招股文件、通常没有锁定期;定增面向特定对象且不超过法定人数,有锁定期、不得公开劝诱。 判断标准就是《证券法》第九条那三项。
与配股的区别。 配股按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不改变相对持股结构;定增向特定对象发行,改变股权结构、可能改变控制权。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 可转债「先债后股」,转股是选择权;定增「直接发股」,认购即成为股东。 前者有债底保护,后者没有。
与大宗交易的区别。 大宗交易买卖存量股,不增加总股本;定增发行新股,增加总股本。 前者是「换手」,后者是「扩容」。
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是「向员工发行或者授予股份」, 目的是激励, 通常有业绩条件与更长的锁定期;定增是「向投资者募资」, 目的是融资。
实操指引
如果你是被邀请认购的投资者,六件事要查。
第一,发行价格与市价的关系。 折价多少? 折价是「安全垫」,但锁定期内股价可能跌得更多。
第二,锁定期多长。 六个月和三十六个月,风险完全不同。
第三,募集资金用途。 是扩产、并购、补流还是还债? 「补充流动资金」占比过高的, 说明公司可能缺钱。
第四,认购方的构成。 有大股东参与吗? 大股东真金白银认购, 是「信心信号」; 只让别人买、自己不买, 要警惕。
第五,有没有「保底」承诺。 如果有, 要明白它很可能无效。 不要把它当成「安全垫」。
第六,退出路径。 锁定期届满后怎么卖? 减持有没有限制? 大宗交易还是集中竞价?
如果你是老股东,三件事要做。
第一,看摊薄比例。 自己的持股比例会降到多少? 每股收益会降多少?
第二,看定价是否公允。 发行价明显低于净资产或者市价的, 要在股东会上问清楚。
第三,投出你的票。 股东会是法定程序, 不投票等于默认。
如果你通过基金参与,三件事要问。
第一,费率结构。 管理费、业绩报酬、认购费, 加起来是多少?
第二,流动性安排。 基金能不能提前赎回? 赎回时底层资产还在锁定期, 怎么处理?
第三,管理人的历史项目。 过往定增项目的破发率、退出情况。
常见问题
定增是不是「稳赚」?
不是。 折价认购只是「起点低一点」, 锁定期内股价可能跌得更多。 破发是常态,不是例外。
为什么定增的价格比市价低?
因为认购方要承担锁定期风险。 折价是「流动性补偿」。 折价越高,通常说明「锁定期越长」或者「公司越缺钱」。
普通散户能参与定增吗?
一般不能直接参与。 门槛高、人数有限。 常见路径是通过「定增主题基金」或者「资管计划」间接参与。
「大股东兜底」的承诺有效吗?
主流立场是无效。 这类安排违反证券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不要把它当成保障。
定增后股价一定会跌吗?
不一定。 短期可能因为「摊薄」而承压, 长期取决于「募集资金能不能产生收益」。 好项目定增后上涨的也不少。
锁定期内能不能转让?
原则上不能。 但可以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可以通过「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做变通安排——后者存在合规风险, 要谨慎。
定增失败了,认购的钱怎么办?
退回。 发行失败或者终止, 已缴款项应当退还认购方,公司承担前期费用。 具体按认购协议的约定处理。
定增和「员工持股计划」是一回事吗?
不是。 员工持股计划是「激励安排」, 参与人是员工; 定增是「融资行为」, 参与人是投资者。 两者可以叠加(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定增份额),但性质不同。
定增的股票什么时候能卖?
锁定期届满后。 届满后还要遵守减持规则(如果是大股东、董监高,限制更多)。 具体时间看发行时的公告。
公司定增,我要不要投反对票?
看两件事: 定价是否公允、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理。 如果发行价明显偏低、或者募资用于「补流还债」, 反对是合理的。
定增项目的「业绩承诺」不达标怎么办?
看承诺的主体和内容。 如果是「发行对象」对公司的承诺, 按协议追责; 如果是「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一般不构成承诺, 除非有虚假陈述。
定增过程中公司造假,我能索赔吗?
能。 如果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以主张赔偿。 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定增的「战略投资者」是怎么认定的?
由监管规则规定。 通常要求「具有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重要战略性资源」「能够给公司带来技术、市场、渠道等支持」「拟长期持有」。 「只出钱、不出力」的, 一般不算。
定增会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可能。 如果发行规模大、原控股股东不参与认购, 持股比例可能被稀释到失去控制权。 这类项目通常要披露「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怎么判断一个定增项目靠不靠谱?
看四点: 谁认购(大股东参不参与)、钱用来干什么、折价多少、锁定期多长。 四点都合理的, 才谈得上「可考虑」。
定增的「锁定期」从哪天开始算?
通常从「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不是从缴款日或者发行日。 具体以发行结果公告为准。 算错起点,会误判可卖时间。
定增的股票,锁定期内能不能质押?
实践中可以办理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但质权人通常会要求「补仓」或者「提前购回」条款, 股价下跌时风险很大。
定增和「可交债」有什么区别?
定增是「上市公司发新股」,总股本增加;可交换债是「股东用存量股作交换标的发债」,总股本不变。 一个是增量,一个是存量。
公司定增,股价为什么反而跌?
三个原因: 摊薄预期、市场对募资用途不认可、 或者「靴子落地」后的获利了结。 「定增落地就涨」不是规律。
定增项目亏损了,能告上市公司吗?
单纯亏损不能告。 股价涨跌属于投资风险。 只有存在虚假陈述、欺诈发行、 或者大股东违反承诺(且该承诺有效)时, 才有请求权基础。
定增的「折价率」怎么算?
通常用「发行价相对定价基准日前均价的折扣」或者「相对发行时市价的折扣」两种口径。 两种算法结果不同, 比较时必须用同一口径。 宣传材料里往往选「看起来更划算」的那一种。
定增的股份,算不算「限售股」?
算。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在锁定期内属于限售股, 不能上市流通。 锁定期届满后才转为可流通股份。
定增会不会摊薄分红?
会。 总股本增加, 同样的分红总额分到更多股份上, 每股分红下降。 除非公司同时提高分红总额。
我在二级市场买定增概念股,要注意什么?
注意「预期兑现」的时点。 方案公告时涨、 审核通过时涨、 发行完成时往往「利好出尽」。 追高最容易亏在「发行完成」这个节点。
定增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多少人」?
法定口径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超过二百人就构成公开发行,要走公开发行的程序。 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定增的股份,能不能「提前卖出」?
不能。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 这是法定限制。 通过「收益权转让」「场外期权」等方式变相提前套现的, 存在合规风险, 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定增和「战略配售」是一回事吗?
不是。 战略配售是「首次公开发行时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定增是「已上市公司再融资」。 两者都有锁定期、都面向特定对象, 但一个在公司上市之前,一个在上市之后,适用的规则也不同。 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在锁定期和认购资格上判断失误。
六个要点。 第一,定增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心是「定向」与「新增股份」,必然摊薄老股东。第二,公开发行与定增的分界线是《证券法》第九条——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二百人即为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三,定价(锁价或者询价)、锁定期、发行对象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具体规则,均由部门规章与交易所规则确定,不在法规库内,本篇不写具体比例与月数。第四,「定增保底」协议在司法上主流认定无效,不要把它当成安全保障。第五,认购方的主要风险是「破发 + 锁定」,折价只是起点低,不是不亏。 第六,发行文件造假可以主张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与中介机构,但归责原则各不相同。
关联阅读: 可转债「先债后股」的结构差异、大宗交易与定增在「存量与增量」上的区别、限售与减持的具体规则、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的行使方式,均已在正文相应位置就近链接,此处不再重复。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分配、发生纠纷时的起诉流程与时效,均已在正文相应位置就近链接,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与股份转让限制的完整条文,可在法规库查阅;公司发行新股的组织法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消费类词条,可在金融消费分类下按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