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未成年人行为分级概念。不良行为指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尚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沉迷网络等;严重不良行为指有刑法规定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结伙斗殴、殴打他人、盗窃哄抢、吸食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两者共同构成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起点,处理手段是教育、矫治而非刑罚。

构成要件

一、两分法的立法目的是分级干预,不是给未成年人贴标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分级的意义在于:不同严重程度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干预主体和干预手段,轻的由家庭和学校处理,重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再重的进入专门教育。把两者混为一谈,要么对小错动用重手段,要么对大错只做口头教育,都会失效。

二、不良行为是法定列举加兜底,共九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把不良行为界定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第九项是兜底条款,由学校、家庭结合实际判断。

三、不良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尚未严重危害社会。 同样是打架,同学之间推搡几下没有造成伤害,属于不良行为;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就跨入严重不良行为。同样是拿别人东西,偷窃少量财物情节轻微属于不良行为范畴,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则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数额再往上就构成犯罪。判断时看三个维度:危害后果、行为次数、主观恶性。三个维度中任何一个显著升高,都可能引起分级跃迁。

四、监护人对不良行为负第一位的制止与管教义务。 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应当制止意味着不能视而不见,应当管教意味着不能简单打骂了事。实务中不少家长把管教理解为限制人身自由、断掉生活费、赶出家门,这些做法不但无效,还可能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五、公安机关和村居委发现不良行为应当制止并督促监护人履职。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不良行为不只是家事,基层治理组织有介入义务。实践中学校报告、邻居反映、社区走访都是触发渠道。督促无效的,可以衔接家庭教育指导,具体可参见家庭教育指导令。

六、学校对不良行为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 这是法定要求,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违反的一条。学校可以采取的六项管理教育措施是: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六项措施都属于教育性质,不含体罚、侮辱、变相劝退,也不含开除学籍。

七、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必须告知家长,家长应当配合。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告知义务的落实方式通常是书面通知或者约谈记录。家长如果认为措施不当,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但不应当教唆孩子对抗学校管理,这会让干预链条从源头断开。

八、轻微偷窃和轻微欺凌行为,可以由学校按管理教育措施处理。 法律明确,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第三十一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这一条把轻微欺凌纳入学校处理范围,前提是情节轻微。一旦造成伤害后果、多次实施或者手段恶劣,就不再是学校内部处理的问题,而应进入治安或者刑事程序。校园欺凌的认定与处理,可参见校园欺凌。

九、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有专门的处置链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家长了解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家长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家长、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家长、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发现或者接到报告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联系家长或者学校的,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十、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两类: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把严重不良行为界定为: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十一、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主体是公安机关,手段是九项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家长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这些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产生行政处罚记录,但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教唆胁迫引诱必须报告,无力管教可以申请送专门学校。 家长、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家长、所在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拒不接受矫治教育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也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 (一)吸烟、饮酒;
  • (二)多次旷课、逃学;
  •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 (四)沉迷网络;
  •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 (一)予以训导;
  •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 (一)予以训诫;
  •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三)责令具结悔过;
  •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学生欺凌
规范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同法第三十八条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规章
危害程度不利于健康成长,尚未严重危害社会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发生在学生之间,造成伤害
干预主体家庭、学校为主,公安和村居委督促公安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学校为主,严重时转治安或刑事
主要手段制止、管教、六项管理教育措施九项矫治教育措施刑罚与非刑罚处理学校处置、治安处罚、刑事追责
是否留记录一般不入外部记录矫治教育记录依法封存判五年以下依法封存视处置方式而定
上升通道可升级为严重不良行为可申请送专门学校走刑事程序情节严重转治安或者刑事

第一,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是同一条光谱上的两个区段,界限在危害程度而非行为名称。 不少行为名称相同,如殴打他人、偷拿财物、参与赌博,在不同情节下分属不同区段。因此判断不能只看行为类型,要看后果、次数、手段、对象、是否结伙。实务中最常见误判是把严重不良行为当成不良行为处理,学校内部教育了事,结果错失干预窗口,孩子很快再次违法;另一种误判是把不良行为当成严重不良行为,动辄报警,造成孩子被贴上标签,反而强化对抗。

第二,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分界线是刑事责任年龄与构成要件。 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行为已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二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数额标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要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八类严重罪行的,要负刑事责任。过了这条线,案件就进入刑事程序,不再是矫治教育问题。

第三,矫治教育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是两套不同性质的措施,不能混用。 矫治教育措施由公安机关在办理严重不良行为案件时采取,性质是教育矫治,不是行政处罚,不产生行政处罚记录;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会形成处罚记录。同一个行为,如果达到治安违法标准,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以矫治教育代替处罚;如果不构成治安违法,也不能以矫治教育为名变相处罚。但要注意,对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此时矫治教育措施才是主要手段。

第四,学生欺凌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交叉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学生欺凌强调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轻微的欺凌,按第三十三条可以由学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此时与不良行为处置重合;情节严重的欺凌,可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犯罪,此时与后两者重合。因此不能把欺凌当成一个独立于分级体系之外的第三种类型,法条对它的处理是回到分级体系中找位置。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定性再定责,把行为逐项对应到条文。 拿出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列举,逐项比对行为事实。无法对应的,看是否落入兜底条款。定性时同时记录三项事实:行为后果(有无伤害、损失金额)、行为次数(首次还是多次)、行为方式(单独还是结伙、有无工具)。这三项事实决定分级,也决定后续由谁处理。定性的书面记录应当由家长自己留存一份,不要只依赖学校口头结论。

第二步,属于不良行为的,家长先启动家庭管教并留下记录。 具体做法包括:与孩子约定行为规范并书面签字;调整作息与交友圈;联系班主任建立每周沟通;必要时寻求学校心理老师或者社工介入。管教过程要有记录,例如约定书、沟通记录、参加专题教育的凭证。这些记录在后续如果孩子行为升级、需要证明家长已尽管教义务时,是重要材料。反过来,如果家长完全没有管教痕迹,被认定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风险会显著上升。

第三步,向学校申请启动管理教育措施,并要求书面告知。 家长可以主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按第三十一条采取训导、专题教育、校内服务、心理辅导等措施。学校决定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家长要索取书面通知或者会议记录,明确措施内容、起止时间、评估方式。如果学校直接给予处分甚至劝退,应当询问处分依据,并指出法律要求不得歧视,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第四步,涉及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的,按法定链条处置。 旷课逃学的,先由学校联系家长了解原因,无正当理由的由学校和家长共同督促返校;连续多日未返校的,应当书面报告学校并保留沟通记录,防止 later 被追究放任辍学的责任。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家长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案与受理流程可参照治安案件报案流程;发现有人收留的,可以要求收留人联系家长或者报警。收留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步,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全程参与矫治教育。 公安机关介入后,家长应当陪同孩子接受调查,主张通知监护人到场、讯问时在场等程序权利。对拟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可以提出意见:措施是否与行为相当、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是否需要同步安排心理辅导。家长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配合情况会被记录,直接影响后续是否被认定为无力管教。

第六步,认为需要专门教育的,主动提出申请而不是等着被决定。 家长或者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主动申请与被动决定在程序上不同:主动申请体现家庭仍在履行管教责任,评估时更注重教育需求;被动决定通常基于多次严重危害行为或者拒不接受矫治,评估更注重社会防卫。两者的期限、管理方式、后续衔接也不同,选择前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问清具体安排。

第七步,全程守住记录封存这条底线。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都适用封存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家长应当了解这一点,避免在与学校、单位的沟通中自行扩散信息,也避免被不负责任的机构以有记录为由要挟。

第八步,涉及场所违规的,同时追究经营者责任。 未成年人进入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进入的场所,例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既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也涉及经营者的违法接纳。家长可以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要求查处经营者。相关规则可参见未成年人场所限制,以及未成年人在网吧、KTV受伤或者高额消费,经营者担什么责。

常见问题

问:孩子偶尔逃课一次,算不良行为吗?

答:法条表述是多次旷课、逃学,单次偶尔逃课一般不构成法定的不良行为,但仍属于学校管理和家庭教育应当纠正的问题。多次的判断没有统一数字标准,实践中通常结合一学期内的次数、是否形成习惯、是否伴随其他不良行为综合判断。即便不构成法定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也应当及时介入,因为逃学往往是不良交往、沉迷网络、家庭冲突的外在表现,早处理成本最低。

问:孩子在学校打了同学一巴掌,是学校处理还是报警?

答:先看后果和情节。没有造成伤害、初次发生、双方系同学关系且事后认错赔偿的,通常属于情节轻微,可以由学校按管理教育措施处理。造成轻微伤、多次实施、结伙实施、以强凌弱索要财物的,可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进入刑事程序。家长不要自行判断了事,应当要求学校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必要时申请伤情鉴定,再决定是否报警。

问:孩子偷了同学手机,够不够刑事立案?

答:要看数额、次数和年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由各省确定,通常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设数额门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已满十六周岁的,达到数额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家长应当及时退赔、取得谅解,并配合调查,争取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理。

问:公安机关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算不算处罚?

答: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矫治教育措施。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八项加兜底,性质都是教育矫治。它们不产生行政处罚记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公安机关以矫治教育为名限制人身自由、变相羁押,就超出了法定范围,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

问:孩子被送专门学校,家长能拒绝吗?

答:家长主动申请的,可以撤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的,不能拒绝,但可以提出异议。第四十三条的路径是家长或者学校申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家长在评估阶段可以陈述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路径是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属于依职权决定,家长不同意的可以陈述申辩,但不能阻挠送读。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不良行为的记录会不会影响孩子将来考公?

答:一般不会,但要区分记录类型。学校内部的管理教育措施记录不进入外部信息系统,不影响政审;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记录,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参照封存规定处理,不得对外提供;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同样适用封存规定。真正可能影响政审的是犯罪记录,而且未成年人被判五年以下的犯罪记录依法封存。因此不必过度恐慌,但也不要在任何表格中作虚假陈述。

问:孩子被社会青年教唆去打架,孩子有责任吗?

答:孩子是否担责看其行为和年龄,教唆者另担其责。家长、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孩子被胁迫参与且作用很小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理;教唆者按其在共同违法或者犯罪中的作用处理,胁迫未成年人违法往往从重。

问:学校因为孩子有不良行为劝其转学,合法吗?

答:不合法。法律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者变相开除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遇到劝退、劝转,家长可以要求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和依据,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当保留孩子的学籍材料,避免因转学空档被认定为辍学。学校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可参见学校安全常见问题。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本词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的现行文本,共68条,不良行为规定于第二十八条,严重不良行为规定于第三十八条,矫治教育措施规定于第四十一条。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学校管理教育措施有细化规定,这些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本词条未列入逐字引述。各地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评估标准、专门学校设置等方面存在差异,实际处理请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委托律师结合全部材料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