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乐器厂进口一批巴西玫瑰木,用于制作吉他背侧板。货到港,报关行说缺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货不能提。

企业拿出林草部门的批准文件,说手续都办了。报关行说:批准文件是批准文件,证明书是证明书,两样都要。

再问下去,还有更麻烦的:这批木材必须在指定口岸进,本港不在名单里;即使证办齐了,报关时还要向海关报检、接受检验检疫;放行后 30 天内还要把海关验讫的证明书副本交回备案。

企业最常犯的错,是把「两张证」当成「一张证的两个环节」。 实际上是两个机关、两套材料、两次期限: 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 少了任何一张,海关都不放行。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哪些物项要管,为什么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也要管; 第二,两张证分别管什么,申请顺序为什么不能颠倒; 第三,进口与出口的条件为什么不对称,「来源合法」为什么只写在出口这一边; 第四,走私濒危物种制品的,罚没实物最后去了哪里。

一句话定义: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通过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两道手续,实施的口岸限定、要素核对与海关监管制度。

构成要件

一、管什么:两类物项与一个不对称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只有两款,但划出的范围并不对称。

第一款: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款: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管「公约限制」的,进出口双向都管。 第二款只写「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没有写进口。

这个不对称不是疏漏。 进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走的是国内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那一套规则(比如外来物种管理、人工繁育许可),不由本条例调整; 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因为涉及资源外流,所以要按公约限制进出口那一套程序来办,包括两张证、指定口岸、要素核对。

所以判断一个物项要不要走本条例,先分两个问题: 它是不是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如果是,进出口都要办; 如果不是,再看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只有出口才要办。

「及其产品」三个字也要留意。 管的不只是活体,还包括制品。 木材、药材、皮革、象牙雕刻、标本、甚至含濒危成分的制成品,都可能在范围内。 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恰恰是「加工后的制成品算不算产品」——判断依据是物种鉴定,不是商品名称。

二、两张证:批准文件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这是本条例最核心的结构,也是企业最容易搞错的地方。

第一张证,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作出。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张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两张证的分工可以这样理解: 批准文件解决「这件事能不能做」,是实质审查;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解决「这一批货能不能走」,是凭证核发与国际衔接。 前者是国内的行政许可,后者同时承担履行公约的功能。

顺序不能颠倒。 第十二条第一款写得很明确: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先有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才能申请证明书。 批准文件过期,证明书申请无从谈起;证明书还没拿到就先发货,货到口岸只能压着。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核发证明书的是「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不是主管部门。 两个机关名称相似,实务中常被混称。 看文书落款就能分辨——批准文件与证明书的签发机关不同,这是判断手续是否齐全最直接的方法。

三、进口四项条件与出口五项条件

第八条给进口列了四项条件,第九条给出口列了五项,比对来看能发现设计意图。

进口四项: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出口五项: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二)来源合法;(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三处差别值得说。

第一,进口看「使用」,出口看「来源」。 进口要证明这批东西拿来干什么、用途合规、有控制措施;出口要证明这批东西从哪来、来源合法。 方向正好相反:一个管去向,一个管来路。

第二,「来源合法」是出口独有的要件,而且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 人工繁育的要有繁育证明,野外来源的要有采集、猎捕的合法手续,进口后再出口的要有原进口凭证。 这一项举证不能,其他条件再符合也批不下来。

第三,出口多了一项「不属于禁止出口的」。 这是一个排除性条件,指向第六条第二款: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这一句很特别。 物种还没有正式命名、或者刚刚发现、且具有重要价值,一律禁止出口。 这条的设计意图是防止新发现物种在定名之前就被商业性输出。

四、申请流程与三个时间:10、20、10

流程是「省级签署→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核发」三段,每段都有期限。

第一段,受理与转报。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第二段,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三段,核发证明书。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把最长时限加起来:10(省级)+20+10(批准延长)+20+10(核发延长)=70 个工作日。 按每周五个工作日算,超过三个月。 这是排产与船期必须预留的时间。

还有两个细节对申请人有利。

一是补正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次性」这三个字很重要——不能今天说要补 A、明天说要补 B,来回拉锯。

二是咨询与核实时间不计入。 第十四条: 「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注意两个「5 个工作日」:送出材料是 5 个工作日内,等待回复的时间不计入。

五、境外材料:三种情形要三份不同的文件

第十二条第二款列了申请证明书要交的三项材料,第三款又按三种情形各加了一份。

基础三项: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情形一,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这是公约机制的对等要求——出口国也要发证,两国的证要对得上。

情形二,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 注意这一类的出口本身原则上是禁止的,只有第六条允许的科研、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形才可能获批,所以要多一道进口国证明。

情形三,进口后再出口: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两份材料缺一不可:报关单证明这一批确实进口过,签注的证明书证明进口时的手续是完备的。 这也是「来源合法」这个出口要件在再出口场景下的具体举证方式。

三种情形的共同逻辑是:跨国流转的每一段都要有对应的官方文件。 链条上缺一环,整条链就断在缺的那一环上。

六、指定口岸与四要素对齐

第十九条是一条容易被忽略、但直接决定货能不能走的条文: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三个限定叠在一起: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经国务院批准、在指定口岸。 不是任何一个有海关的口岸都能办这类业务。

企业如果按常规物流选了最近的口岸,很可能到了才发现不在名单上。 这时候要么转关到指定口岸,要么退运。 两种处理的成本都不低,而且会打乱证明书上载明的期限。

第二十条接着给了四要素对齐要求: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四个要素:种类、数量、口岸、期限。 四个都要对上,一个不对就是不符合证明书要求。

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是「数量」。 证明书写一百株,实际发运一百零二株,多出的两株没有对应凭证; 或者证明书写一百株,分批走,第一批六十株、第二批四十株,两批的口岸还不一样。 这类情形在通关时都会被卡。

「期限」这一项与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两条线。 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决定你能不能去申请证明书;证明书的期限决定你能不能在这个时间内完成进出口。 两条线都要盯。

七、报关、报检与 30 日备案

第二十一条是操作层面最密的一条,四款讲了四件事。

第一款: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两个动作:报关时提交证明书;放行后 30 日内交副本备案。 30 日这个期限是硬期限,且起算点是「海关放行之日」,不是收到货物之日,也不是证明书签发之日。

第二款: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虽然不在境内消费,仍在监管之下。

第三款: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保税区不等于脱离监管,这一点与两用物项的规则精神一致。

第四款: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这是与动植物检疫的接口——证明书是报检的凭证之一。 活体动物、植物繁殖材料还要满足检疫要求,两条线并行,不能互相替代。

八、三种特殊情形:公海捕获、外来物种、种质资源

第十七条处理的是「从公海来的东西」: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指公海。 从公海捕获的濒危水生生物,进入中国领域时按进口管理。 这一条的现实意义是:不能因为「不是从某国进口的」就绕过手续。 来源地不在任何国家境内,不等于没有来源证明——恰恰相反,这类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往往更难取得。

第十八条处理两条交叉线: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进口这一端接的是外来物种管理。 引进活体可能造成生态入侵,除了濒危物种手续,还要过外来物种这道关。

出口这一端接的是种质资源管理。 涉及种质资源输出的,另有管理规定。 这一条把濒危物种管理与生物安全、种质资源保护两条线连了起来。

两条交叉线的共同点是:本条例的手续不是全部手续。 办完两张证,还要看有没有第三张、第四张。

九、禁止与临时禁止:三条禁线

条例设了三层禁止。

第一层,原则禁止商业性贸易。 第六条第一款: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原则是禁止,例外是四种情形:科研、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 四种情形之外,没有商业性贸易的空间。

第二层,绝对禁止出口。 第六条第二款: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这一层没有例外条款——条文没有写「特殊情况可以批准」。

第三层,临时禁止或限制。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注意触发条件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要求已经发生实际危害。 这一层是动态调节阀,随资源状况与生态风险评估变化。

三层禁止的适用顺序:先看是不是公约禁止商业性贸易的(第一层,有例外);再看是不是绝对禁止出口的(第二层,无例外);最后看有没有临时措施(第三层,动态)。 三层都不触发,才回到一般的许可程序。

十、罚则与罚没实物的去向

第二十六条是核心罚则: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处罚机关是海关,依据是海关法。 这意味着定性走的是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走私认定,处罚走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讲罚没实物的处置,三层递进: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一层,移交主管部门。 海关没收后不移交国库变卖,而是交给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因为活体不能像普通货物一样拍卖。 第二层,检疫。 需要检疫的,检疫合格后才进入处理程序。 第三层,返还出口国。 需要返还的,经管理机构按公约处理。

这套安排的目的很实际:活体动物不能就地销毁了事,也不能随便交给谁养。 移交主管部门是最稳妥的处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处理文书类违法: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也被列为违法。 一张证明书对应一批货,把自己的证给别人的货用,即使货本身合法,也构成违法。

此外还有两层对公职人员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针对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针对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意见。 两条都写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二)来源合法;(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二)进出口批准文件;(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分三层。 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是准入层:管什么、谁批、什么禁止、条件是什么; 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程序层:两张证、指定口岸、四要素、报关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与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是责任层:违法怎么罚、罚没实物怎么处置。

有一处衔接要看清楚:条例本身没有规定罚款幅度,只写「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具体幅度落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所以看处罚决定书时,援引的条文组合通常是「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本条例只解决「要不要证、什么条件下批」。

还有一处是条例没有写、但实务中必须注意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是「公约限制进出口的」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两类。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进口,条例不作规定,要回到国内保护立法。 这个空白不是遗漏,是分工——处理具体案件时,先确定物项落在哪一类,再决定翻哪一部法。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比较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保护的法益物种资源与生物多样性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与人体健康贸易管制秩序
主管机关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证明书海关(承接原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职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
核心文书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书、检疫审批单许可证件
口岸限制必须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一般在进境口岸实施,可调离监管区无特别口岸限制
是否双向管制公约限制的双向;国家重点保护的主要管出口输入输出双向按目录分禁止、限制、自动许可
违法后果依海关法处罚,罚没实物移交主管部门退回、除害、销毁,可处罚款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 30% 以下罚款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做物种鉴定,别按商品名称判断。 管的是物种,不是品名。 同样的木材,不同树种管制状态可能完全不同; 加工成成品的,还要判断是否仍属「及其产品」。 鉴定报告要留档,这是后续所有手续的基础。

第二步,分清是「公约限制」还是「国家重点保护」。 前者进出口都要办,后者只有出口要办。 判断错方向,会把不需要办的当成需要办,也可能漏办该办的。

第三步,先申请批准文件,再申请证明书,顺序不能颠倒。 批准文件有有效期,证明书申请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出。 两个机关名称相近,看落款辨清签发主体。

第四步,按 70 个工作日预留时间。 省级 10 个工作日、主管部门 20+10、核发机构 20+10,还要加上咨询与向境外核实的时间。 排产、订舱、信用证装运期都要按这个时间倒排。

第五步,把境外那一份材料提前要到。 进口要出口国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 出口公约禁止商业性贸易物项的要进口国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 再出口的要海关报关单与签注的证明书。 这三份材料都不在国内,拿到的周期不可控,必须最先启动。

第六步,确认口岸在名单上。 第十九条要求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 订舱前先查,不要等货到港才发现。

第七步,四要素逐项核对。 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四项都要与证明书一致。 分批出口的,每一批都要在证明书载明的数量与期限内,且口岸不能变。

第八步,放行后 30 日内交副本备案。 起算点是海关放行之日。 建议把这一项设置成系统提醒——逾期不备案,下一批申请会受影响。

常见问题

有林草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什么报关还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这是两道独立手续。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作出,解决「这件事能不能做」;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解决「这一批货能不能走」,同时承担履行公约的功能。 第十二条明确: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核发证明书。 报关时海关查验的是证明书,不是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要办,进口为什么不提?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只写「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没有写进口。进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走的是国内保护立法那一套规则,不由本条例调整。 判断顺序是:先看是不是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是则进出口都要办);不是的话,再看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只有出口要办)。

「来源合法」要提交什么?

看来源类型。人工繁育的要有繁育证明与谱系记录;野外来源的要有采集、猎捕的合法手续;进口后再出口的,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要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来源合法」是出口独有的五项条件之一,也是实务中最容易举证不能的一项。 拿不出链条完整的来源证明,其他条件再符合也批不下来。

能不能在本地口岸报关?

要看是否在指定名单内。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三个限定叠加,不是任何一个有海关的口岸都能办。 订舱前先查名单;不在名单上的,要么转关到指定口岸,要么承担退运成本。

证明书上写一百株,实际发运一百零二株,会怎样?

不符合证明书要求。第二十条: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四个要素任一不符,海关都可以不放行。 多出的数量没有对应凭证,轻则不予放行、要求补办,重则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或者走私。 分批出运的,每一批都要在总量内,且口岸不能变。

货放行了就算办完了吗?

没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30 日的起算点是海关放行之日。 逾期不备案会影响后续批次的申请,实务中还可能被要求说明原因。 建议把这一项写进关务台账。

从公海捕的濒危水生动物带回国内,要不要办进口手续?

要。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就是公海。 不能因为「不是从某国进口」就跳过手续。 这类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往往比一般贸易更难取得,要提前准备捕捞许可、船籍、作业日志等材料。

进口活体动物,办完两张证就够了吗?

不够。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要求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进口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所以至少要过三道:濒危物种手续、动植物检疫、外来物种管理。 出口端则可能涉及种质资源管理。 三条线并行,不能互相替代。

走私象牙、犀角会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走海关法,刑事责任另算。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层面按走私处理,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刑事层面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罚没实物不移交国库变卖,而是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检疫的检疫合格后处理;需要返还出口国的按公约处理。

把证明书借给同行的货用,算违法吗?

算。第二十七条把「伪造、倒卖或者转让」三种行为并列,转让也是违法。 一张证明书对应特定的一批货——特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 把自己的证给别人用,即使对方的货本身来源合法,也构成违法。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避坑

一、不要把批准文件当成通关凭证。 批准文件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才是海关验放的凭证。 两张证分属两个机关、两套材料、两次期限,缺一张都走不了。 报关时海关看的是证明书。

二、不要用常规口岸思维安排物流。 指定口岸是硬限制,且要经国务院批准。 不在名单上的口岸,货到了也提不出来。 订舱前先查名单,这一步比谈运价重要。

三、不要漏掉放行后的 30 日备案。 海关放行不是终点,证明书副本要在 30 日内交回管理机构备案。 逾期会影响后续批次的申请,且这个期限没有延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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