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全流程:怀疑得职业病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选对诊断机构
你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找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地任选一处都行,不必非去单位所在地。建议先电话问清该机构有无职业病诊断资质、要带什么资料。
去前先问清资质和资料清单备齐职业史资料
准备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表、岗位证明等能证明你接触过粉尘、化学物、噪声等危害因素的资料。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史和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检测结果。手头没有的,入职时签的岗位表、同事证言也能补上。
资料越齐全诊断越顺利申请职业病诊断
把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和检测结果等资料交给诊断机构,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签书面申请。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情况时,可以现场调查,也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
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对结论不服申请鉴定
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如果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时写清不服哪一项、依据什么。
向诊断机构所在地卫生部门申请不服鉴定申请再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一般只有一次机会,材料要一次交齐,把市级鉴定的结论书和你的异议理由一并附上。
再鉴定通常只有一次机会同步启动工伤认定
确诊职业病后,让单位尽快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你或者近亲属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工伤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评出伤残等级,才能算清赔偿。诊断材料、鉴定结论都要留好原件。
单位不申请你就自己申请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 到诊断机构现场领取或官网下载,本人签名并写明岗位。 |
| 职业史与危害接触史材料 | 劳动合同、岗位证明、工资记录,证明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 |
| 工作场所检测结果 | 由单位提供;单位不给的,可请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或申请机构现场调查。 |
| 身份证明与劳动关系证明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牌、社保缴费记录。 |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诊断机构出具,评残和工伤认定都要用,务必保存原件。 |
| 鉴定结论与异议材料 | 市级鉴定结论书、本人书面异议和理由,申请再鉴定时一并提交。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申请职业病诊断 | 确诊或怀疑患病后随时可申请,没有法定截止日。 | 职业病防治法 |
|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 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结论有异议之日起提出。 | 职业病防治法 |
| 申请省级再鉴定 | 自收到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之日起提出。 | 职业病防治法 |
| 单位提交资料与现场调查 | 卫生行政部门自需要调查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 职业病防治法 |
法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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