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图片、视频被搬运,能索赔多少?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作品被搬运,想拿到赔偿,要先迈过几道坎:证明作品是自己的、证明对方构成实质性相似、证明损失或对方获利。写稿、拍图、剪视频时留好底稿和首发记录,往往比事后找证据管用;被索赔的一方,也别只想删帖了事,妨害取证反而可能让赔偿更高。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别人把你在网上发的文章、视频原样搬走 | 构成侵权,可主张赔偿损失 |
| 对方只拿一张带水印的图来向你索赔 | 权属有争议,还要进一步举证 |
| 对方用AI照着你的原创画作生成图片 | 无独创性的,属侵权复制品 |
| 以为只要题材、创意差不多就算侵权 | 常见误解:思想不受保护,看表达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去哪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 2022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23号 | 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给你的启示
告搬运侵权,去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文章、图片被搬到别的网站或App上,想起诉先弄清去哪个法院。最高法明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确定,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这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别随便挑个法院立案,免得被驳回移送、白跑一趟。
权属举证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24号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给你的启示
光有图片水印,还不能证明你就是著作权人——不少图片公司靠一张带水印的图就来索赔。但最高法指出:权属有争议时,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就认定著作权归属,主张权利的一方还得进一步举证,举不出来要承担不利后果。被索赔时可以要求对方拿出创作底稿、首次发表记录等原始证据。
实质相似最高人民法院 · 2013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81号 | 案号 (2013)民申字第104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2.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给你的启示
判断搬运侵权,比的是表达不是思想——视频、文案洗稿算不算侵权?关键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要看有没有接触过原作、两部作品在表达上是否相同或相似。比的是作者在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而题材主线、思想情感、公有领域素材不受保护。抄了你的表达,才谈得上赔偿。
妨害举证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79号: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79号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给你的启示
对方藏证据、阻挠保全,可推定侵权并加重赔偿——被诉侵权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害法院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没能保全下来的产品构成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还会把这妨害取证的行为当成侵权情节考量。想靠藏证据、删数据逃避赔偿,反而可能赔得更多。
AI搬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5 · 参考案例
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某渊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入库编号 2025-09-1-160-001 | 案号 (2025)京0112刑初55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美术类作品为基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生成过程没有独创性的,应当认定所生成的图片为侵权复制品;将侵权复制品制作成拼图的,属于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无关因素的改变,不影响将拼图认定为侵权复制品。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给你的启示
用AI照着别人的画生成图,可能构成侵权——用AI拿别人的美术作品跑出图片,只要生成过程没有独创性,生成的就属于侵权复制品;就算再把图做成拼图,也只是对原作品表达无关因素的改变,仍算侵权复制品。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的,还会按侵犯著作权罪追究。AI不是洗稿、抄图的挡箭牌。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的定义与法定类型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内容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与数额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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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