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了仲裁,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合同里写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仲裁”,基本就等于约定了不走法院。你再去起诉,对方拿出仲裁协议,法院通常会驳回起诉。但也不是绝对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你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等情形,仍可能回到法院解决。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合同里写了仲裁,一方又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你并不是仲裁协议的那些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可以起诉
合同约定了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地市有唯一仲裁机构的,协议仍有效
以为合同无效了仲裁条款也跟着无效常见误解:仲裁条款独立存在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条款独立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96号 |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特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给你的启示
合同成不成立,不影响里面仲裁条款的效力——以仲裁条款没成立为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但仲裁条款是独立的,它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和合同其他条款分开看;双方就提交仲裁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的,即使合同最终没能成立,仲裁条款照样有效。
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 · 2020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97号 | 案号 (2020)粤民终221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给你的启示
对仲裁协议有意见,要在首次开庭前提,过后就晚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一次开庭时没提,就视为你接受了仲裁庭管辖;哪怕案件后来重新进入仲裁程序,再提也不算数,因为那仍然是针对同一个纠纷的仲裁程序。
瑕疵约定陕西省 · 2023 · 参考案例
陕西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入库编号 2024-10-2-521-003 | 案号 (2023)陕03民特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因对仲裁规则不清楚,当事人约定了实际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会。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县区所在的地市有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给你的启示
约了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协议不一定就无效——因为不熟悉规则,有人会约定一个其实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会。只要双方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该县区所在的地市只有一个确定的仲裁机构,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选定了仲裁机构,这份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非合同方最高人民法院 · 2018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98号 | 案号 (2018)湘06民特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实际施工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那份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和谁订立过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不受那份合同里仲裁条款的约束。他依据别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拿到裁决,发包人请求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支持。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0条仲裁条款独立存在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7条首次开庭前不提异议视为放弃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1条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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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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