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没删帖、没提醒,要不要担责?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在平台上被人侵权,投诉了半天,帖子还在、商家照卖,平台一句“我们只是管道”就想了事。别被唬住:法律给平台划了义务线——该转的通知要转、该采取的必要措施得做,明知有问题还装看不见的,要和你一起担责。关键就看,你有没有给平台一份“拿得出手”的有效通知。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被侵权后通知平台删帖,平台不理平台接到有效通知未及时处理的,要对扩大的损失担责
以为平台只能“删帖”“必要措施”不只是删除,还包括屏蔽、断开链接等,要审慎合理
平台明知、应知有侵权却不管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内商家卖的东西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未尽必要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有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 2015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83号 | 案号 (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给你的启示
通知写对了就是“有效通知”,平台不能拿自家规则挡——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还包括屏蔽、断开链接等,要遵循审慎、合理原则,视权利性质、侵权情形和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未成年人信息北京市 · 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 2024-14-2-369-001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给你的启示
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平台义务更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此类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注意义务上海市 · 2014 · 参考案例
龚某某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006-001 |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3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公开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如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用户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拍摄视频人员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拍摄他人隐私的视频上传至网上,虽未采用歪曲事实、侮辱诽谤的方式实施侵害,但未经权利人同意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造成了个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给你的启示
平台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和用户一起赔——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用户公开发布的视频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应当进行主动审查;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参考案例
深圳某某公司诉广州某某公司、杭州某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9-2-160-040 |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
给你的启示
电商平台的“转通知”只是最低义务——有效通知一般包括权利证明及权利人信息、能够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是否“有效”,还要考虑权利类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转通知只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要结合通知内容判断。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必要措施与错误通知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6条网络用户的反通知(不侵权声明)与转送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必要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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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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