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算不算平台的员工?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跑单跑得好好的,一出事,平台一句“你不是我们员工”就把人挡回来,这种憋屈很多人都碰过。先弄明白一件事:你和平台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它决定了能不能要工伤、经济补偿、二倍工资。法院认定看的是“你实际被管到什么程度”,不是合同上写的是“承揽”“合作”还是“灵活用工”。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平台管着派单、考核、奖惩,你基本没有自主决定权很可能认定劳动关系,你就是员工
只是名义上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签了承揽合作协议不影响认定,仍按用工事实看
接不接单、做多少、价格多少,你都能自己说了算更接近承揽/合作,通常不算劳动关系
薪酬由别的公司代发、自备部分生产工具单看这些不决定,仍以实际管理为准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支配性管理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37号 | 案号 (2021)沪01民终1159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给你的启示
签的是“合作”,但被平台管着,照样算员工——平台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的是“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要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的程度,以及算法规则、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等,依法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就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注册个体户最高人民法院 · 2020 · 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38号 | 案号 (2020)苏0505民初558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给你的启示
让你先注册个体户再签协议,也不能把劳动关系签没了——平台要求劳动者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法院要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仍认定劳动关系。主营业务转包的,还要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认定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企业。
合作经营最高人民法院 · 2019 ·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79号 | 案号 (2019)京民申98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叫“合作经营”也好,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标准就认——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名义签协议,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另需注意:书面协议里已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再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从属性标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 参考案例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1-2-490-001 | 案号 (2022)粤01民终630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给你的启示
人格与经济从属性,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事实为基础: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持续稳定,所提供劳动属平台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注册个体户、自备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事先约定身份关系性质等,均不影响认定。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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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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