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调解、和解签了字,很多人第二天就后悔。能不能反悔,不看心里愿不愿意,而看签的是哪一种文书: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签收就生效、可以强制执行;私下和解协议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回头申请执行原来的判决;靠调解逃债的,债权人另有救济。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法院调解书已经签收,又想不认账 | 签收即生效,可强制执行 |
| 诉讼外和解协议对方不履行 | 可申请执行原来的生效判决 |
| 调解协议还没申请司法确认 | 未确认前不具强制执行力 |
| 以为调解协议一签就铁定改不了 | 常见误解:恶意串通的可被撤销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诉讼外和解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2号 | 案号 (2010)眉执督字第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二审和解后撤回上诉,对方不履行可执行一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如果这份和解协议没有经过法院制作成调解书,就属于诉讼外协议。对方事后不履行,你可以申请执行原来的一审判决,不必被这份私下协议困住。
调解逃债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 指导案例152号 |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给你的启示
被执行人和他人靠调解放弃财产逃债,债权人可起诉撤销——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一场官司里达成调解,放弃取回财产的权利、大量减少自己的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那份民事调解书。
恶意串通
李某云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
入库编号 2025-01-2-410-001 | 案号 (2022)川0422民特监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一致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已经司法确认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给你的启示
靠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来的调解协议,法院不予确认——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但如果是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确认;已经确认了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再审中和解
李某军诉袁某训、袁某兰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16-2-524-001 | 案号 (2026)黑民再70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2.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依法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3.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虽然未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但争议问题因履行已解决,无继续审查及启动再审审理程序必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给你的启示
再审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可终结审查程序——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自行和解,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确属真实意思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回;协议项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争议已经解决的,即使没有申请撤回,法院也可以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司法确认的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确认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执行和解反悔可恢复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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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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