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留遗嘱,遗产按什么顺序分?

5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亲人没留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走: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轮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原则上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的可以多分,长期不管不问的可能一分都拿不到。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作为继承人却长期不赡养、不照料父母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非亲属,但长期照顾扶养被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配一般均等,尽义务多的可多分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丧失继承权上海市 · 2024 · 参考案例
高某栓诉高某军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入库编号 2025-07-2-029-001 | 案号 (2024)沪01民终991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的,构成对父母的遗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给你的启示
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可能一分遗产都拿不到——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的,构成对父母的遗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扶养可分上海市 · 2021 · 参考案例
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29-001 | 案号 (2021)沪0104民初839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
给你的启示
不是亲属,但长期照顾老人,也能分到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代位继承湖北省 · 2021 · 参考案例
童某华诉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艳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476-001 | 案号 (2021)鄂0107民初第63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给你的启示
兄弟姐妹先去世,他们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可以溯及适用。
公证效力天津市 · 2021 · 参考案例
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29-002 | 案号 (2021)津0116民初953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给你的启示
漏了继承人的继承公证,对漏掉的人不算数——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虚拟财产北京市 · 2026 · 参考案例
陈某和诉北京某技术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07-2-029-001 | 案号 (2026)京0107民初342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与用户之间的人身关联性,如果只是基于实名验证这一技术管理手段而产生并可通过该手段而变更,且账号使用权价值主要体现为所对应的可以流转的游戏角色、虚拟物品等网络数据的,则应当认为该账号使用权不具有类似于身份权、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可以依法继承的财产。
给你的启示
网络游戏账号,也可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网络游戏账号使用权与用户之间的人身关联性,如果只是基于实名验证这类技术管理手段产生、也可以通过该手段变更,且账号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可流转的游戏角色、虚拟物品等网络数据的,则不具有类似身份权、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可以依法继承的财产。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的先后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可多分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丧失继承权的几种行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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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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