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差在哪?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两种保证,差在能不能先让债权人去告借款人。一般保证里,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去告、去执行借款人,确实执行不到才能找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这道门槛,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还要记住:约定不明时,民法典现在推定为一般保证。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担保合同只写了担保人字样,没写哪种保证 | 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
| 担保合同明确写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保证人要钱 |
| 担保合同里写明是一般保证 | 保证人可先要求债权人去告借款人 |
| 只要有人签字担保,就和借款人一样随叫随到 | 常见误解:保证方式不同责任差别很大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约定不明北京市 · 2019 · 参考案例
贾某诉某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104-002 | 案号 (2019)京0105民初34308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债务加入并不能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是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在缺乏明确债务人的前提下,判断第三人承诺的性质构成保证、债务加入还是新的合同义务,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保证合同的定义,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第三人的承诺是否具有从属性、附条件性及可追偿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认定为保证。
给你的启示
到底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约定不明算保证——第三人承诺替人还债,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要看有无从属性、附条件性和可追偿性:有追偿约定、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通常是保证;在约定不明、难以判断时,按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认定为保证,而不是更重的债务加入。
差额补足北京市 · 2020 · 参考案例
陈某诉北京某甲公司、马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7-2-104-001 | 案号 (2020)京0105民初3660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差额补足承诺并无明确的法律性质,通常作为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交易所挂牌产品、委托理财等商事交易的增信措施,为金融产品提供信用保障。认定此类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全文,以还原当事人的本意为基础,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如通过条款文义可以判断差额补足承诺为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按照约定处理。如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约定不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名称表述,通过差额补足承诺的文件名称、是否含有保证、债务加入字眼、追偿约定等予以判断。二是是否具有独立性,补充性、或然性承诺可能推定为保证,独立性、确定性承诺可能推定为债务加入。三是是否约定追偿权,如约定了追偿权,则为保证。四是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若是,则为保证。五是若约定不明,难以确定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认定为保证。六是若既不符合保证又不符合债务加入性质,则构成独立的合同责任。
给你的启示
差额补足承诺到底算不算保证,看几条线索——差额补足承诺的性质要结合合同全文、按约定优先判断:名称里是否含保证字样、是否约定追偿权、是否约定保证期间,都是重要线索;具有补充性、或然性的更可能是保证。约定不明、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同样按保证处理。
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 2020 · 参考案例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104-002 |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167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外部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的规定,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法律赋予债权人程序上的双重救济权,既参加破产,又追索保证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债务人破产不应当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障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该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给你的启示
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人照样得还钱——破产法调整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是外部关系。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债权额和清偿条件的调整,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参加破产,也可以继续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原来的全部责任。
以股抵债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某银行诉某建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104-003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3929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因《合作重整计划》中以股权抵偿债权的方式系在综合各种因素考量下,经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所作出的安排,并不必然反映债权人就该笔债权的实际获偿金额,本案中的《合作重整计划》对此已作出明确说明,并载明了以股权抵偿债权的清偿率计算公式,该方案并非仅一方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各方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据此计算实际受偿金额并就其未实际受偿部分金额向担保人追偿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
给你的启示
以股抵债只是重整安排,债权人仍可向担保人追偿——重整计划里用股权抵偿债权,是经各方表决、法院裁定批准的团体协商安排,并不必然等于债权人实际获偿的金额。案涉计划已明确清偿率计算公式的,债权人可以据此算出实际受偿金额,并就未实际受偿的部分继续向担保人追偿。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及债权人的选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为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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